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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项不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内容?( )

发表时间:2024-07-22 16:28:51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哪项不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内容?( )

A 、现状分析图

B 、规划总平面图

C 、交通规划设计图

D 、分图图则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具备的基本图纸包括:位置图、现状图、场地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图、竖向规划图、效果表达。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内容及图纸要求是什么?

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扩展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2、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3、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4、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修建性详细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七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期限为2年。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以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新建高层建筑对处于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

(五)市政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等。

第三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电子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比例为1︰500至1︰2000。

第三十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地段区位关系图。反映规划地段的位置,周边道路走向,规划地段与毗邻用地和城市中心区的关系。

(二)规划地段现状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单位名称,以及规划四至范围以外50 米内的建筑层数和建筑性质;标明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附具现状用地构成表。

(三)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规划四至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标明规划建筑性质分类,各类建筑位置、层数、间距系数,建筑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道路名称、道路宽度,市政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场站点,机动车停车场位置;确定主要入口方向,标明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确定地下设施范围、地下设施出入口;附具用地平衡表、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公建一览表。

(四)空间分析模型或者效果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关系。

(五)道路交通以及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以及停车场用地界线。

(六)工程管网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外围城市道路中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平面位置、间距、管径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断面管线示意。

(七)绿地规划图。标明各类绿地的位置和界线;标明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其他用地的界线以及与绿地的关系;附具绿化用地指标表。

第三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说明书,应当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地上地下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居住总户数、分项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套密度、套型面积比例。

第三十七条 为居住建筑配套建设的各类市政设施,一般不得沿街布置。新开发地块周边沿街界外处理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市政设施,应当迁移至地块内统一安排。

第三十八条 沿规划确定的城市河湖水面、宽度2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各类建筑物,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退让内容和要求。沿规划确定的城市河湖水面一侧无规划路的,规划方案应当预留公共通道。

第三十九条 总平面设计方案参照本章规定。其中总平面设计方案的内容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成果包括图纸以及电子文件,图纸应当参照第三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比例为1:500至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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