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乡镇规划草案审批前,应该( )。
报批乡镇规划草案审批前,应该( )。
A 、征求领导的意见
B 、征求部分群众的意见
C 、公示
D 、保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活动,协调空间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提升村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村庄不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布城镇开发边界。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生态宜居,坚持保护和建设并重,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中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制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服务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相关基础设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工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和建设行为规范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纳入村规民约。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村庄规划建设信息系统,加强村庄规划和建设、村庄设施维护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应用,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第七条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建设用地毗邻、公共设施需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实际需要的若干行政村,可以连片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期限届满或者行政村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村庄规划。第八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先行综合评估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自然环境、聚落特征、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产业特色和发展趋势等要素,符合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村庄规划编制规范。第九条 村庄规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近、远期村庄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和各项约束性指标;
(二)村域生态、生产、生活融合的空间发展格局,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村庄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
(三)山林水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遗存、基础设施用地等保护界线以及相应的管控要求和措施;
(四)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规模;
(五)宅基地规模和建设范围,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质、洪涝等易发灾害的影响范围,避难场所、避灾疏散道路和智能安防设施的布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涉及旧村整治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划定村庄整治范围,明确新村与旧村的空间布局关系,根据建筑质量和风貌要求确定保留、拆除、新建、改造的建筑。
传统村落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传统风貌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第十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内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报送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意见、通过的决议,以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和理由。
街道办事处管辖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 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改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改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计划。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县级市区域内涉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县级市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再次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批准。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内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县级市内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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