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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界测绘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的内容中,有( )。

发表时间:2024-07-22 16:32:47 来源:网友投稿

境界测绘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的内容中,有( )。

A 、对界址点实测和界桩埋设的方法和要求

B 、对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

C 、对图形量算方法的要求

D 、对成果资料内容的要求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境界测绘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

(1)控制测量,规定平面控制的布设方案,觇标。和埋石的规格、观测方法、新旧点联测方案及控制网的精度估算;(2)外业调绘,确定调绘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等;(3)规定界址点实测和界桩埋设的方法和要求;(4)其他技术要求。

测绘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基础知识测量工作中,地面点的空间位置是用坐标和高程来表示(确定)的。表示地面点平面位置的常用坐标有地理坐标、平面直角坐标,小范围内也可用极坐标;高程是地面点到大地水准面的铅垂距离,称为该点的绝对高程,也称海拔。

目前我国以黄海平均海水面作为大地水准面。1985年决定采用新确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作为我国的高程起算面,称为“1985年黄海高程系”。之前我国曾以天津大沽平均海水面作为大地水准面。距离、水平角及高程是确定地面点相对位置的三个基本几何要素,则距离测(丈)量、水平角测量及高程测量是测量的基本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学习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的原则,现重点学习距离丈量、普通水准测量(高程、视距、断面测量)。

测绘的种类

1、大地测量。研究和测定地球的形状、大小和地球重力场,以及地面点的几何位置的理论和方法。大地测量学是测绘学各个分支的理论基础,基本任务是建立地面控制网、重力网,精确确定控制点的三维位置,为地形图提供控制基础,为各类工程施工提供依据,为研究地球形状、大小、重力场以及变化,地壳形变及地震预报提供信息。

2、普通测量。研究地球表面局部区域内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的理论和方法。局部区域是指在该区域内进行测绘时,可以不顾及地球曲率,把它当作平面处理,而不影响测图精度。

3、摄影测量。研究利用摄影机或其他传感器采集被测物体的图像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和分析,以确定被测物体的形状、大小和位置,并判断其性质的理论和方法。

按距离分可分为:航天摄影测量、航空影测量、地面影测量、近景影测量和显微影测量:按技术处理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模拟法影测量、解析法影测量和数字影测量。

4、工程测量。研究工程建设中设计、施工和管理各阶段测量工作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为工程建设提供精确的测量数据和大比例尺地图,保障工程选址合理,按设计施工和进行有效管理。在工程运营阶段对工程进行形变观测和沉降监测以保证工程运行正常。

按研究的对象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铁路工程测量、公路工程测量、输电线路与输油管道测量、桥梁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军事工程测量等。

5、海洋测绘。以海洋水体和海底为对象,研究海洋地位、测定海洋大地水准面和平均海面、海底和海面地形、海洋重力以及海洋磁力、海洋环境等自然和社会信心的地理分布及其编制各种海图的理论饿技术的学科。为舰船航行安全、海洋工程建设提供保障。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是哪些呢?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

一、说明

二、大地测量

(一)三角、导线测量

(二)电磁波测距

(三)天文测量

(四)重力测量

(五)水准测量

(六)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

(七)一等基线测量

(八)数据处理

(九)大地数据库

二、摄影测量与遥感

(一)布设对空标志

(二)测图控制

(三)像片调绘

(四)像片图测图

(五)模拟摄影测量

(六)解析摄影测量

(七)数字摄影测量

三、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

(一)数字线划地图(DLG)

(二)数字高程模型( DEM)

四、地图编制

(一)地形图

(二)普通地理图

(三)数字制图

(四)地图映绘

五、地图数字化

(-)数字线划地图(DLG)

(二)数字高程模型(DEM)

(三)数字栅格地图(DRG)

六、数字化数据入库

(-)地形数据库

(二)高程模型数据库

(三)地名数据库

(四)正射影像数据库

七、界线测绘

(一)地籍测绘

(二)房产测绘

(三)境界测绘

八、工程测量

(-)控制测量

(二)平板仪测图

(三)管线测量

(四)变形测量

(五)近影摄影测量

(六)特殊精密工程测量

(七)滩涂测量

(八)水下地形测量

(九)市政工程测量

(十)其它

九、地图印刷

说明

一、本细则作为《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中各个测绘工作项目成本费用定额的计算依据。

二、本细则所列测绘工作项目原则上以产品为成本对象,按《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和成本费用项目,分三种困难类别计算相应的成本费用。

三、本细则中各个测绘工作项目的成本费用数据是以1993年至1998年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实际消耗水平为基础,分析了影响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变动的各种经济因素和技术因素,经过反复测算和论证后确定的。

四、本细则中各个测绘工作项目的“定额工日”和“班组定额”是根据当前测绘生产技术方法、产品形式和技术装备水平确定的。

五、本细则中成本费用计算的几项因素的确定:

1.测绘生产年作业工日定额为:外业 180工日/年,内业 220工日/年。

2.生产单位的人员构成比例为:生产人员74%,分院(中队、室)部人员10%,院(大

队)部人员 16%。

3.成本费用中包含1.5%的测绘工作项目设计费和3.0%的成果验收费。

4.成本费用中没有包含折旧费用或修购基金。修购基金应按《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的规定另行计提。

5.涉及成本费用的有关系数按下表执行。

注:

(1)长迁系数是指测区间长距离搬迁(合出测、收测)时,成本费用定额增加的比例。

(2)高寒系数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高寒地区进行测绘作业时,成本费用定额增加的比例。

(3)特区系数是指在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进行测绘作业时,成本费用定额增加的比例。

(4)带状系数是指进行铁路、公路或其它带状测绘作业时,成本费用增加的比例。

(5)小面积系数是指施测面积不足1幅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时,成本费用增加的比例。

(6)修测系数是指对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进行修测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比例。

(7)面积系数是指施测图幅实际面积大于或小于标准幅面积时,成本费用定额增加或减少的比例。

6、有关测绘工作项目的图幅标准面积按下表执行。

六、本细则由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是这些嘛? 加50分。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

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转让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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