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 )确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 )确定。
A 、合同的条款
B 、双方口头说明
C 、双方的意愿
D 、私下协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
经济法基础知识 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标的;
(2)数量;
(3)质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争议解决方式;
(7)违约责任。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属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说明:
1、关于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体应当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的债权人按合同规定,享有追索债权的权利。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合同实际履行的主体也可能是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权或债务,这种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补救:,《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关于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履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规定。主要条款的规定也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提倡当事人尽量对合同的这些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本条的规定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在行文上用的是“一般包括”的提法。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自愿确定合同的内容,可以不限于这些条款。
现将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分述如下: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这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因此要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清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已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这是承包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承包关系无法建立。其中土地的坐落是指土地的所在地,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是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这些内容,合同中要规定细致、清楚,以防止差错,避免纠纷。
(三)承包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承包期限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期间。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完成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由于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承包期限。另外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期间,合同中还要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有关法律对“农业”的范围有所界定。农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承包土地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这些权利义务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是指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七章规定的“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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