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抵押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
下列关于抵押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
A 、抵押的财产不转移占有
B 、抵押的财产应当为抵押人所有
C 、土地所有权可以作为抵押物
D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担保的表述中,正确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另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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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允许的公司对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是一种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公司股东如有不同意见,由股东会决定,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其他相对人可以有追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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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官:2006年1月1日甲预购一商品房,开发商答应于11月1日前办妥房产证书交付给甲。8月1日甲以该预
从文字表述来看,这是道书面考题吧?
从房产交易的实际操作来看此题,该段文字描述的情况现实中不会出现:
其一在办理期房抵押登记之前,买卖双方加上债务担保人——开发商,要签一份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上将列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自该合同生效日起,至购房人取得了小产证止,而不是题目描述的到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的那天为止。
原理是银行最为关心的是该借款人何时拥有实际的房产权(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完成了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因为开发商对房屋有产权名份了,但没发生产权转移,对银行没实际操作意义——债务人是购房人而不是开发商,属于债务人的抵押物才处理起来方便嘛。
其二在“未曾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但是开发商提供了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银行是不会同意贷款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是银行取得抵押权的法律文书。它怎么可能没取得该文件就放款?银行不傻呀!谁遇见过这样的情形?没实际放款,开发商也不必尽担保义务。
结论:该题目设计者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开发商的担保期限应该至购房人取得小产证为止;在此阶段发生借贷纠纷开发商负有担保义务,过了这阶段担保人义务不复存在;下贷之前,银行一定会先办理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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