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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居民集中区的发信机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 )W。

发表时间:2024-07-22 16:37:39 来源:网友投稿

设在居民集中区的发信机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 )W。

A 、100

B 、150

C 、180

D 、20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设在居民集中区的发信机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150W。

上海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大城市划分无线电收发信区的规定,为合理安排无线电台、站的布局,加强管理,防止干扰,充分发挥无线电设备的效能,以利加强战备和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现结合上海地区的情况,对一九六三年划定的无线电收发信区作了调整,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调整,本市划为北郊、西郊、东郊三个收信区、西郊、南郊、东郊三个发信区,真如、共青苗圃两个电台保护区,以及市区中山环路以内作为一个居民集中区;各区之间以及工业区、城镇之间的地带为缓冲区(见附图)。一般应保持收信区边缘距发信区、工业区边缘在四公里以上,距居民集中区边缘二公里以上。发信区边缘距工业区、居民集中区边缘在二公里以上。关于虹桥地区现有电台,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予以调整、迁出。第三条 新建的各类长、中、短波无线电台和卫星地面站等,都应按本规定建在收发信区内。只有电路少、功率小、对通信环境要求不高的小型电台,经批准后,可以设在缓冲区和居民集中区。设在居民集中区内的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瓦;设在缓冲区内的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瓦。如功率超过上述规定,但对设置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如导航、实验、电视和军事、公安等部门的电台,以及超短波、微波、雷达站等,经批准后,可以越区设置,但应不影响周围已建电台的工作。第四条 为确保电台的正常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及电台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应按电台环境保护要求予以保护,在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照顾电台工作,由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设在收发信区和电台保护区的电台一般保护要求是,以电台天线技术区边缘起,在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房屋;在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群;在一千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应不超过技术区边缘的仰角二点五度;在二公里范围内不得兴建拥有大量烟灰、腐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个别电台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保护内容和提高保护要求的,应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对已建微波、雷达站及有特殊要求的超短波台的净空要求,在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应予保护。第五条 设在收信区和保护区的收集台保护技术要求:

长、中波发信机到达收信台技术区的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

中、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不定向天线)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最小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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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机功率(千瓦)│ 0.2--5 │ 10│ 25 │ 120 │ 1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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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距离(公里) │ 4│ 8 │ 14 │ 20 │ 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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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干扰源与收信台之间的最小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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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源名称 │最小距离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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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5千伏以下的输电线在一切方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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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5--11万伏的输电线在一切方向│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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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伏以上的输电线在一切方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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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变电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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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路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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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驶繁忙公路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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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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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有电疗器械的医院│1.0

──────────────────────────────┼─────

在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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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线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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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拖拉机站、大汽车场、汽车修理厂及有关X光设备的 │3.0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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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频设备的工厂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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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经测试后商定。

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合理布局无线电台站,科学地进行空间电磁分割,充分发挥无线电设备的效能和广大群众收听广播、收看电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现结合杭州市无线电台站的分布及城市规划的情况,对一九五九年划定的无线电收发区进行了调整,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调整,划七堡、留下二个收信区;勾庄、西兴二个发信区;东至秋涛路,南至风山门,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折转教工路,北至文一路地域为居民集中区;各区间为缓冲区。第三条 新建的各类中、短波电台以及今后设置卫星地面站,都应按本规定设在收发信区域内。目前已使用的各类固定台站的设置地点、发射功率等不符合规定的,只能维持现状,不得增大发射功率或增开电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对功率小、电路少,通信环境要求不高的小型电台,经批准后,可设在居民集中区和缓冲区。设在居民集中区域内的发射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50瓦,设在缓冲区的发射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150瓦。对功率超过上述规定和设置 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如导航、实验、调频、电视和军事、公安等部门的电台,以及超短波、微波、雷达等设备,经批准后,可越区设置但不得影响周围已建电台的工作。第四条 为确保电台的正常工作,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收发信区所在地的其它单位,应按电台环境技术保护要求予以保护。在与有关各方发生矛盾时,应在照顾电台工作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设在收发信区内电台的一般保护要求是,从电台天线技术区边缘线向外一百公尺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五百公尺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群;一千公尺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区缘边缘的仰角8;在二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拥有大量烟灰和腐蚀性气体的工厂。

对机场两端静空区的保护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14号文件执行。

个别电台因工作需要和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建台主管单位0101提出申请,在征得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后,也可予以保护。第五条 各种干扰源与设在收信区和保护区的收信台的最小距离为:

干扰名称 最小距离(公里)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上)35千伏 1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上) 111千伏1.5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上)220千伏 2.0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上)380千伏 2.5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上)500千伏 3.0

一般公路 0.3

汽车行驶繁忙公路 1.0

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2.0

在非接收方向上的架空通信线0.2

工业企业、拖拉机站、大汽车场、汽车修理厂 3.0

具体距离可经测试后商定。第六条 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高压输电线和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

如在场地附近有载波通信线路时,应考虑相互间的有害影响,必要时由设计单位进行测试或计算确定距离。第七条 为保护收发信区不受工业电气、高频设备的干扰,在收信区域内不得设置高频设备及干扰电子设备,必须设置时,应征得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新建110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不得穿越收发信区,必须穿越时,应征得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第八条 新建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向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台址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准设置。

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变更或增大功率、更换设备、加高天线、扩大天线场地应重新申请;停建或撤除时,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备。第九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布局设置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城建规划部门对收发信区和固定台站环境技术要求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警告处分,直至查封设备、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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