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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用以指导较大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

发表时间:2024-07-22 16:43:03 来源:网友投稿

( )是用以指导较大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

A、控制性详细规划

B、控制性总体规划

C、建设性详细规划

D、修建性详细规划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用以指导较大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四十四,六十七条分别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建设用地的法条,第六十七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什么作用,如何管理土地资源?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实务基础知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知识土地资源:指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能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后备资源) 。其特点:数量固定、质量差异大、位置不能移动。 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丰富程度,一要看土地资源的总量和人均量;二要看土地资源的质量和区位。我国的土地资源的特点:疆域辽阔,资源类型多样、山地多,平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质量差、土地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明显土地利用:指人类通过一定的行为,利用土地的特性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进一步说,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人类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属性,对土地进行有目的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活动。主要有:生态利用、空间利用和景观利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使有限的土地持续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即达到土地供求的持续平衡。遵循四个原则:坚持人口资源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以科技发展为前提,充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个战略问题。尤其对一个土地资源很少、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更为重要,因此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正是强调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思想的重要体现。 土地利用规划:国家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对土地利用所作的统筹安排和制定的调控措施。土地利用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标和任务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这种发展不能是眼前的、局部的,而是长期的、全局的,即可持续的。土地利用规划根本目的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土地保障。各部门、各产业之间和地区间要优化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利用规划要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土地利用问题,又要充分估计长远的发展影响。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是对土地利用的安排。必须遵循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这个基本原则和方法。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类型(按现行实践分三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在一定区域范围和时期内,根据土地资源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对城乡土地利用进行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特点:强制性(以各级政府组织编制,自上而下控制,具有法定效力)、长期性(属长期规划,我国现规划期限为15年)、战略性(国家、省、地(市),县、乡(镇))、控制性(下级受上一级,地区受宏观控制)、权威性(政府编制,国家权力保证,法定地位)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了解决某个特定的土地利用问题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所作的安排,如基本农田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特点:针对性(可由政组织编制,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范围相对小)、专一性(内容相对单一,是对总体规划中某一个利用问题的补充、深 化或细化)、从属性(服从于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是为了实施某个具体的土地利用问题,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或建设项目,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对项目用地内容所作的详细安排和对配套设施的布置与设计。特点:从属性、微观性、地方性。范围更小直接 报务于具 体项目,编制单位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必须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编制。(资料规划历史回顾: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历史上第一部对城乡土地利用活动统一规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我国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这一轮规划我们县级没有开展。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对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设想。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轮规划通过两次修改,到2000年正式获得省、市批准实施,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质:是调控土地利用的国家措施、是具有法定效力的管理手段、是量大面广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一门综合性科学。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依法编制原则、因地制宜原则、统筹安排原则、综合效益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注重实施原则。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土地土地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状况,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所作的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基本依据,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具体有四方面的作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城乡建设合理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从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综合配置各类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开发、充分利用、有效保障和科学整治土地,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控制土地供给总量,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进行,提高土地资产效益;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机制和法制,促进、维护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按规划进行,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法规、行政、运作):法规体系:是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行政和运作体系提供法定依据,一般分为国家和地方法规。行政体系:指土地利用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在土地利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我国实行的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运作体系:指各级、各类土地利用规划在规划和用地控制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全国、省、市(地)级总体规划属于战略性规划,起宏观调控作用,是制定下一级总体规划的依据,在实施中发挥着“直接”作用,其规划目标和主要用地指标、重点用地项目安排是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预审和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等的依据。市(地)级中的中心城区、县、乡级总体规划属于管理性、实践性或操作性规划,是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和征地、审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关系: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村镇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地域,它是对包括城市、村镇在内的全部土地作出统筹安排。所以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是点与面、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局部服从整体。为此&lt&lt土地管理法&gt&gt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中,要依法搞好两规的协调和衔接。土地利用规划重点要城市或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上进行协调,确定城市或村镇建设用地地区的界线(布局、用地指标等)在规划执行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上就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

(1)根据地级规划所规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重点基础设施的布局,结合本县的土地资源特点,确定县内的土地利用方向、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重点确定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布局,并把指标分解到乡;

(2)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编制各分区用途管制规则;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县级规划的要求和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确定本乡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和各类用地指标,重点安排好耕地、生态环境用地及其它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

(2)进行土地用途分区,落实每一块土地的具体用途和限制条件;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土地规划管理基础知识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是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利用的社会整体利益,组织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据规划对城乡各项土地利用进行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是国家土地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客体是土地利用规划及与之相关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贯穿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全过程。规划是管理的前提和依据,管理是规划依法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的保证。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依法组织制定(包括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规划;二是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和引导城乡各项土地利用,即依法实施土地利用规划;三是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目的:

1、是保障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政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是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3、是保护耕地、生态环境用地及其他基础性、公益性用地,维护公共利益;

4、是保证城乡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轨道,全面有效地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土地利用的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任务:

1、土地利用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

2、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规划审查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审查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审核、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是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3、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

4、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保障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友必须行,行政行为程序化,违法行为必追究”。

2、民主管理原则: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实行参与式管理,即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

3、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利用涉及国家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必须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土地利用计划的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都必须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原批准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下放规划审批权。(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三大审批权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权、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和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在省人民政府。)4、政务公开的原则:包括编制规划的公开(公众参与)、规划成果的公开(规划公告)和规划实施管理中有关办事的程序、规则、标准和结果的公开。

5、经济效率的原则。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方法:方法很多,可以分为行政的方法、法治的方法、经济的方法、社会的方法、科技的方法。为了提高规划管理交通和管理水平,往往需要综合采用多种管理方法。土地用途管制: 指国家为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规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通过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对用途变更实行审批许可制、实行土地法利用监督管理,对违法土地利用规划的行为严格查处等。其特点:强制性、严肃性、权利性、直接性。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按用途管制的要求,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是确定土地的用途并控制其使用;土地规划的内容是确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开发的目标和规模,划定各类用途区,并制定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土地利用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和基本手段。用途管制重点是对农用地的管制,特别是农用地转移管制,农用地中重点是对耕地的特别保护,体现在耕地占补平衡等目标。编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园子权利类型和权利性质还有批准用途填写什么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园子权利类型和权利性质还有批准用途填写什么

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将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与此相对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并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上述可以划拨的四类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因此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土地使用者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但未缴纳有偿使用费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因历史原因,单位和个人以各种方式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也应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规定的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来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 *** 批准。未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空地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抵押。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有批准权的人民 ***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转让的房地产所获得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有批准权的人民 *** 决定不办理出让的情况主要有继续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几种。对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国家通过法规允许转让,因此转让时无需再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只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但需要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房屋可连同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抵押权实现时,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首先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有限受偿。 需要说明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当然也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财产权益,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这是一种不完全权益,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资产。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土地所在地的市、人民 *** 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具体组织实施。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拟订出让的每幅地块的用途、年限、规划条件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 *** 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后,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出让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其与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土地使用者有权将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国有土地租赁与承租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不适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即出让金额折算。具体宗地的租金标准,可根据土地市场状况评估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也可根据城市基准地价制订各区域分用途的基准地租标准。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土地使用者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将承租土地转租、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家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当然就应有相应的价格(尤其对于长约年租制而言),例如,出租人将租约未到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时,必须给予承租人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民间称顶让)时往往可取得一定的权利金等。判断承租土地使用权有价具体可从实际缴纳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关系进行分析,对于国有土地租赁,如果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租金比市场租金低(绝大多数情况,尤其对于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情况),使用权人就会获取一定的租金净收益;即使当时实际支付租金与市场租金水平一致,由于租金要3-5年才调整一次,当市场租金上升而实际租金尚未调整或者租金的调整赶不上市场租金的上涨时,二者之间就会有差值;另外承租土地使用权人还有一些其他的优先权,如在租约期间可以优先取得出让权,在租约到期时可以优先续约等,因此承租土地使用权是有价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和确定,一般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还原法。此时的收益还原法,又称差额租金还原法,是将市场租金与实际支付租金之间的差额采用一定的还原利率还原求取相应的价格,即未来若干年租金差额的现值。

(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投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应当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出让金标准,核算应折算的出资额或股本额,并向企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明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出资额或股本额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鉴于作价出资(入股)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价值形态的资本金或股本金,国家将以出资人或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因此对这种特殊的土地配置方式应当限定其适用范围:必须是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其使用或其全资子公司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土地,方可采用此方式配置。根据政企分开的要求,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一般要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 ***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一致,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抵押等

请问:房产证上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包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特指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只能在规划局的审批下进行建设用地的开发,一般多在城镇进行土地建设开发时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还包括农业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

土地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

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

有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房产证上 权属性质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问这是属于产权房吗

是产权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说的是土地的性质。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如何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国有获得使用权的方式有招拍挂、协议、划拨。但是基本上协议已经基本上停止了。

划拨用地使用范围有限,针对范围主要在 *** 公益类、 *** 相关单位、廉租房等类型用地。

国有土地上的耕地是否能变成建设用地

可以的。

但是需要行政审批。

办理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征转用报批----取得土地使用权。

麻烦的要死所以有了以此为职业的报件工作者,在业主和各种大行政机关之间奔走,为了一个个批文,以有偿滴代价...

我就是其中一员。

泪奔。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区别

用地使用权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所有人拥有使用权,产权是国家的。地上权是指对地上附着物(简称地上物)的所有权,产权归所有者。拆迁时可获得两部分补偿:

一是土地使用权补偿,一般按人数支付;二是地上物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和档次补偿。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如何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急求!谢谢!

1.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两种:

a.国家所有权:包括城镇土地、矿产、森林、江河海洋以及其他应当归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

b.农村集体所有权:农村各类土地(除开某些属国家所有权的部分)

以上所有权性状都为公有制,其中国家可通过征用、行政划拨等途径,将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

2.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或方式有:行政划拨、竞拍出让、租赁等,其中以竞拍出让为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可以转让土地吗

可以但要等发证后再转名,不用再通过公开交易形式买卖,直接可以私下或者通过中介公司交易

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要将原合同收回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原土地出让合同当然收回废止;如是签订的变更合同,那么原出让合同不收回,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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