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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管实行的是( )相结合的方式。

发表时间:2024-07-22 16:45:55 来源:网友投稿

矿山安全监管实行的是( )相结合的方式。

A、综合监察与行业监察

B、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C、国家监管与行业监管

D、一般监察与理论监察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矿山安全的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知识点】矿山安全监察

【考点】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难易程度】易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或其他矿产的活动,包括矿山地质勘探、矿山设计、建设、生产以及选矿、矿用设备修理和矿内运输等直接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运用先进技术,改善矿山劳动条件,预防矿山事故和职业危害,以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五条 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中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审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专篇等有关文件,不得推诿、拖延。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由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安全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界范围内开采,不得无证或越层越界开采。第十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矿山安全标志。第十一条 煤矿矿井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每个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矿井有合理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量,采用机械通风的,主要通风机安装在地面;

(三)井下电气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防爆要求,供电系统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措施,年产二十一万吨以上的煤矿采用双电源供电;

(四)有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面井下对照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

(五)竖井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设有防坠井、防过卷装置和两级声、光信号装置,倾斜井(巷)提升设有防跑车装置,提升容器明确标明载重(人)量;

(六)按规定配备矿灯、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自救器、测风仪、放炮器和消防器材;

(七)井下采取防尘措施;

(八)矿井的瓦斯等级、煤尘的爆炸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九)井口和工业广场内的建筑物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水位,低于的构筑防洪设施,井下有水患威胁或地质情况不明的配备探水钻;

(十)矿井有与外界相通的通讯设施,年产二十一万吨以上的矿井配备救护装备。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应有合理的采矿方法;有合理的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系统;采场爆破要编制爆破设计;供电要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按规定设置尾矿库;竖井提升要有防坠井、防过卷装置。

露天矿山开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控制剥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山造成危害。第四章 矿山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制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矿山设计、建设、开采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矿山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及其它形式的矿山企业。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分级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集体和私营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矿山安全培训和教育事业,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矿山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奖励。第七条 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有毒有害物质,矿山企业必须及时进行治理。第二章 矿山建设和生产安全保障第八条 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矿山建设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确认其安全卫生设施设计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后报,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对批准后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参加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参与配合;

省、市(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并邀请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参与配合;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参加。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对矿山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资格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安全施工资格的,矿山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交予其承建。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矿长(经理)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矿山安全标志。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其数额不低于企业总人数2‰。不满500人的矿山企业,应在作业场所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第十四条 矿山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专职安全员待遇与生产管理人员相同。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员的职责如下:

(一)对矿山企业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

(二)参与制定作业场所的安全规章制度;

(三)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四)了解作业场所劳动安全条件变化,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消除;

(五)在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通知现场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安全规章,对采掘和剥离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明确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劳动者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劳动者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对接触尘毒及其它有害物质的劳动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调整岗位并予以治疗。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组织劳动者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显著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让劳动者停止操作,临时撤离危险区域。

如何加强矿山安全综合监管?

1、加强领导,协同监管。把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作为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矿山平安的主要载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从多方面着力加强对矿山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一是建立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机构。在省、市两级成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申办工作的领导。二是制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全省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同时积极协同国土资源厅、公安局联合向矿山企业发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整治的通知。三是召开有关部门矿山安全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席会,分析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四是全力以赴。省、市安监局作为矿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经常召开矿山申请办证工作分析会,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办证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堵疏结合抓发动。一是营造宣传氛围,让业主明白申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召开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开采现场会、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会、矿山安全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动员会、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督办会等会议,培育典型,示范带动,逐步调动矿山企业主办证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防已关闭和无证开采矿山“死灰复燃”,并采取集中联合整治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自己职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办法,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三是抓住关键环节,促使矿山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紧紧抓住矿山爆破作业火工材料供给这个“关键”不放,暂停对矿山企业火工材料供应,消除矿山业主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再根据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进度,对不积极进行整改、不自觉申办矿山安全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材料供应,限期整改,促使企业加快办证步伐。

3、推广先进技术,联合抓技改。从实现机械化入手,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解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问题。实行规模化生产,走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开采的路子。一方面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矿山企业联合改造。另一方面,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另外针对矿山企业自己爆破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的问题,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建爆破服务公司从事专业爆破作业,建设规范化民爆储存仓库,购置民爆器材安全运输专用车辆,组织专业爆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所有矿山企业可不再直接进行爆破作业,统一由爆破公司负责。

4、严把申办关,着力抓好申办工作。根据国家安监局《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要求申办企业要实现“五个百分百”(即员工保险、安全设计、设备检测、企业法人、矿长、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安全评价达百分百)。要求各矿山企业除配备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外,还必须配备或者聘用专职的矿山工程技术员,对矿山开采作业进行技术指导,从而有效地保障矿山按规范开采。安监局人员经常深入矿山指导企业做好申办的软件和硬件,帮助企业联系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对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使矿山企业具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保证申办的质量和进度。同时严格把好资料和现场审核关,逐条对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新的管理要求,修订申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为申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对把好高危行业安全条件准入关,预防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颁布就实施,留给矿山企业进行准备的时间有限,加上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给发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矿山安全评价是在特定时间内开展的工作,只能代表评价时矿山的状态,而矿山生产是动态的,每次爆破以后都有可能形成危石和险石,产生新的危险隐患。还有,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安全许可没有涉及到矿山的规模、布局等要求,如何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这又是一个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我认为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进行。应该有鼓励性的政策,使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矿山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考虑优先得到认可。

(2)鼓励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引进企业自身持续改进抓安全的办法,解决矿山动态安全的问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重点要强调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安全,完善自我约束。

(3)严格矿山开办的程序。规定矿山企业在办理相关矿山规划、选址等手续之后,必须委托具备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开采总体设计,由设计单位出具《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或《矿山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且必须经过安全、矿管、公安、规划部门及若干矿山工程技术专家联合进行评审。安全部门重点对《矿山开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生产专篇”进行审查批准。凡新办矿山(含采石场)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矿山安全“三同时”工作,进一步提高矿山市场的安全生产准入关,消灭新建矿山出现安全设施不齐全的现象。

(4)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发证,不准生产。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鼓励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兼并、联合,走集约化生产道路,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遏制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

安全生产工作任重而道远,要持之以恒长抓不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体制,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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