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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不属于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的范围。

发表时间:2024-07-22 16:47:10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 )不属于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的范围。

A 、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B 、5k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的目录

C 、整幅的1:5000~100000比例尺地形图的目录

D 、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测量底片的目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测绘成果目录的范围包括:①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 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②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③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④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

⑤我国自己拍摄的和收集国外的可用于测绘或修测地形图及其他专业测绘的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的目录。

⑥面积在10k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1:5000~1:

1、00万比例尺地形图(包括影像地图)的目录。⑦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km2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在省管限额以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政府规章确定)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换和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测绘应急保障等,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应急保障制度,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供及时、有效的测绘成果和技术服务。第五条 测绘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应用开发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以及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第六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保管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资料。第八条 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设区的市、县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其中,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可以约定由一方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并保证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真实齐全、整理规范。第九条 测绘成果资料实行无偿汇交。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应当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包括:

(一)国家等级卫星定位测量、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的测绘点之记、成果表、网图(路线图)和相关技术报告;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以及航空摄影验收报告、索引图、航空摄影仪检定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以及数据说明文件;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和相关技术报告;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和相关技术报告;

(六)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图和相关技术报告;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

应当汇交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包括:

(一)城镇以及区域性沉降观测成果目录;

(二)管线测量成果目录;

(三)地籍测绘成果目录;

(四)房产测绘成果目录;

(五)专题地图(含影像图)成果目录;

(六)地理信息系统成果目录;

(七)互联网地图的兴趣点目录;

(八)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目录;

(九)水下地形测量、扫描测量成果目录;

(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具有共享价值的其他测绘成果目录。第十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在本年度7月和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四条 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五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三章 利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及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信息资源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五条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自治区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六条 承担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区年度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移交、归档、保管制度,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执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第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进行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三章 利 用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自治区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1:

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四)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六)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四)其他应当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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