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 )。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 )。
A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B 、区域规划
C 、城市总体规划
D 、生态资源系统规划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措施
法律分析: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一、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目标的技术改造。抓好诸如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降低这些行业的资源消耗水平。
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三、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和修订有关促进能源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同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手段,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形成全社会自觉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加快能源资源价格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作用,健全矿产资源消耗补偿机制。
四、推行“节能型”消费政策,为企业节能减排“添动力”。通过制定实施“节能型”消费政策,大力倡导节能消费、绿色消费。扩大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范围,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同时研究试行强制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办法。
五、建立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投融资机制,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七是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参与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谈判,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环境保护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1)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 (2)适用范围。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3)有关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也可以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环境监测规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6)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8)其他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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