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内容中,可以在地图上公开展示的是( )。
下列内容中可以在地图上公开展示的是( )。
A 、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B 、输电线路电压的精确数据
C 、航道水深、水库库容的精确深度
D 、国务院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现有测绘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图展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等)的,在地图展示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审核;
②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
③公开展示的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在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可以表示水库库容的精确数据吗
不可以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2、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
3、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
5、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
6、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公开地图的比例尺、开本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
1、00万。
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直辖市地图及辖区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
3、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
4、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地图(集、册)(内容以政区为主),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本。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台湾省地图,比例尺、开本大小不限。
6、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
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和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出版活动以及相关的地图市场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地图编制活动”,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地图出版活动”,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第四条 省测绘局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省新闻出版局商省测绘局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广告管理。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或者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的,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地图上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内容;
(四)遵守技术规范,保证制图质量。第八条 普通地图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专题地图由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出版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在出版前应当报省测绘局审核。
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浙江省省界线的地图需要公开展示的(包括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应当经省测绘局审核。
按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专题地图,由省测绘局初审后转报。
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公开发行、销售;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展示。第十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送审。公开展示的地图由展示单位送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省测绘局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报送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送原稿复印件);
(三)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证明。
送审电子地图,应当同时报送地图审核申请书、编图资料来源说明、软盘(或光盘),以及与软盘(或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在发行前,送审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第十三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注明下列内容:
(一)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以及其他地图资料来源;
(二)地图审核登记号;
(三)版权记录、书号、条码;
(四)刊登广告的地图必须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第十四条 省外出版社在本省印刷、发行地图,应当按照有关出版规定办理跨省印刷和发行的手续。
禁止买卖书号出版地图。第十五条 地图编制或者出版单位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格,并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地图初审意见,向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不得利用地图经营广告。
行政区划图和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用于发布广告。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省测绘局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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