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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以( )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制度。

发表时间:2024-07-22 16:52:06 来源:网友投稿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以( )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制度。

A 、抽查

B 、巡查

C 、普查

D 、定期检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什么的监督方式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经济概论法简述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有哪些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有哪些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形式和方法的总称。我国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产品实行强制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去解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督按照行政区划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在加强国家监督的同时发挥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中的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中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这项制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形式有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三种。其形式都是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主动行政行为,都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范围。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资证明的制度。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国家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及《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即申请、审查和检验、批准等具体步骤,做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认证部门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五)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为了有效地治理产品质量问题,1984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作出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若干重要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是

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是国家质量检验和检疫局。

法律分析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度、办法和措施的总称。它是促进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的基本手段,是国家从宏观上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实现国家对产品生产的调控职能,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是国家通过其授权的法定机构,根据政府的法令或规定,对产品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的监督活动。对产品质量监督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1) 公正性。

(2) 科学性。

(3) 权威性。而以生产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督,是由国家质量检验和检疫局负责监督管理的。主要是促进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的基本手段,是国家从宏观上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实现国家对产品生产的调控职能,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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