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验收结论必须经( )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结论必须经( )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发表时间:2024-07-22 16:52:12 来源:网友投稿

验收结论必须经( )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A 、1/3

B 、 2/3

C 、 3/5

D 、 1/2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土地开发整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1总则

1.1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

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5验收工作应及时组织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6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组研究确定处理意见。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验收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7验收组应对验收内容提出明确的认定意见,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有保留意见时,应在验收成果资料中明确记载,并由保留意见人签字。

1.8验收存在遗留问题时,验收组应在验收成果资料中提出处理意见,并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间、检查验收单位。

2术语

2.1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一般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

2.2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2.3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是按单位工程施工作业区(片)、组成类别进一步分解出来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2.4单元工程:单元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构成分部工程质量考核和合同支付审核的基本单位。

2.5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分解: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分解是工程项目管理必须的工作内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般分解为4级: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见附录A)

2.6重要单项工程:占项目施工费用比重较大或对项目发挥效益起重要作用的单项工程。

2.7主要分部工程:对重要单项工程发挥效益起主要作用的分部工程。

2.8外观: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9项目承担单位:中央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中确定的单位,一般指县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机构。

2.10项目实施单位: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法人或组织机构。

2.11初步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全面检查验收、为项目竣工验收进行技术性准备的一系列活动。

2.12竣工验收:指项目竣工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的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的活动,是在初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

3验收条件

3.1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且质量全部合格,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完备。

3.2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全部履行了分部工程验收手续。

3.3单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3.1所有单位工程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

3.3.2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

3.3.3需要移交管护单位投入使用时,与使用单位已达成管护意向或已签订管护协议。

3.4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4.1工程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3.4.2项目资金已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4.3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3.4.4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已确定。

3.5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5.1已经初步验收合格;

3.5.2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3.5.3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3.5.4归档资料符合本规程要求及有关规定;

3.5.5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和地籍变更登记;

3.5.6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3.5.7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筹集渠道已落实并已签订管护协议;

3.5.8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况下,可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4工程中间验收

4.1验收依据

4.1.1经批准的规划设计、相应的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准文件;

4.1.2经核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4.1.3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分解方案;

4.1.4施工合同,经监理单位签发的施工图纸等;

4.1.5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设备厂家提供的技术文件;

4.1.6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的配套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4.1.7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规定、办法;

4.1.8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2 验收组织

4.2.1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

4.2.2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

4.2.3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

4.3分部工程验收内容、程序、方法

4.3.1验收内容

1)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见附录B)资料的完备性;

2)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见附录B);

3)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

4.3.2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出分部工程验收申请;

2)监理机构提前三天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验收时间、地点;

3)总监理工程师宣布参加验收人员;

4)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5)验收组成员发表意见;

6)起草、讨论验收结论;

7)通过验收结论并签字。

主要分部工程还应在验收开始时先查看工程现场。

4.3.3验收方法

全面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主要分部工程还应与项目承担单位一起进行现场检查。

4.4单位工程验收内容、程序、方法

4.4.1验收内容

1)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2)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见附录B);

4)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4.2验收程序

1)单位工程验收主持人宣布参加验收单位及验收组成员;

2)查看工地现场;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情况;

4)查看工程资料;

5)验收组成员发表意见;

6)起草、讨论验收结论;

7)通过验收结论并签字。

4.4.3验收方法

1)对照施工合同,现场逐项检查施工任务完成情况;

2)对照设计指标和合同要求,采用看、测、量的方法,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根据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现场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4.5单项工程验收内容、程序、方法

4.5.1验收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

2)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见附录B);

4)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5.2验收程序

单项工程验收程序按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进行,验收组还应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验收并汇报工作。

4.5.3验收方法

1)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

a、以批准的项目设计为依据,具体核对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于重要工程,应逐项核对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指标;

b、土地平整工程应采用抽查的方法检查动土数量及沟渠开挖等土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原始数据;

c、主要单体建筑物采用全数检验的方式检查其数量。

2)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验收

a、开发整理前各类土地的面积,应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附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定。

b、开发整理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应依据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进行核定。

c、土地开发整理面积测量、统计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进行。

3)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的验收

a、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检查其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并查验有关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b、土地平整质量的验收,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对开发整理项目的综合质量、土层厚度、平整度等设计指标逐项进行。

c、单体建筑物检查其结构尺寸及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4.6验收成果

4.6.1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见附录C)。

4.6.2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见附录D)。

4.6.3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见附录E)。

4.6.4历次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时有关单位汇报材料应保留,作为验收成果的附件。

以上验收成果原件不少于5份,均暂交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保存,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5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验收

5.1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5.2查阅文件、影像资料、会议记录等,检查项目领导机构组建及发挥作用情况。

5.3查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中标和未中标)、评标报告、施工合同等,检查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

5.4查验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招投标公告、权属公告、补偿公告等和项目区标志牌,走访当地群众,检查公告效果。

5.5通过查看监理机构设置,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记,监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等资料,检查监理制度执行情况。

5.6查看各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检查合同制度执行效果。

5.7通过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会议记录、资金支出手续等,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是否对项目实施履行了全过程监督管理责任。

5.8审计、会计、汇报、检查、廉政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是查看审计报告、会计账册、汇报材料、会议记录,随机听取项目参建各单位主要工作人员意见。

6资金使用管理验收

6.1项目竣工验收时财务专业小组应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验收。

6.2检查财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6.3依据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审查预算分解及执行情况。

6.4审查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对项目资金到位、支出、核销情况进行验收。

6.5审查项目财务总账及原始凭证,检查现金管理、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情况,有无违规、超范围及超标准开支等现象。

6.6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挪用、侵占、转移项目资金。

6.7审查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8检查施工费用支付是否经过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7权属和效益验收

7.1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及项目实施取得效益情况进行验收。

7.2根据《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采取室内验收与室外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对土地权属调整情况进行验收。

7.2.1室内验收

1)听取土地权属调整情况的汇报,查看权属调整公告及异议处理记录,评价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

2)审阅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确认资料,包括查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土地登记等有关材料。

7.2.2室外验收

实地抽查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标志,查验土地权属界线与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上标注的一致性。

7.3根据《效益分析报告》,采取现场勘查、走访农户与室内核算、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价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8项目竣工验收

8.1竣工验收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应以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工程中间验收成果为依据。

8.2初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

8.2.1初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上级单位代表以及土地、工程、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初步验收组。

8.2.2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初步验收14天前将附录I所列资料1套送达项目初步验收主持单位。

8.2.3初步验收内容

1)审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初稿)、设计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2)全面检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3)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项工程在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认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检查权属管理情况、管护责任主体拟定情况;

7)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8)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9)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8.2.4 初步验收一般工作程序

1) 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小组;

2) 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3) 查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4) 分专业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组检查意见;

5) 召开初步验收组会议,听取各专业组检查意见;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F);

6) 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8.2.5“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承担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等需要,暂由项目承担单位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8.2.6初步验收方法

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土地开发整理面积和质量的验收参照单项工程验收方法,其他参照竣工验收方法。

8.3竣工验收

8.3.1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及土地、工程、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

8.3.2项目承担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工程管护单位作为被验单位不参加验收组,但应列席验收组会议,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询。

8.3.3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逐级报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竣工验收14天前将附录I所列资料1套送达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3.4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

8.3.5竣工验收内容

1)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

2)检查项目是否全面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了建设任务;

3)核定项目已建成工程的数量及质量;

4)核查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包括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及变化情况;

5)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地籍变更登记情况;

6)审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7)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8)检查项目管护措施及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情况;

9)分析预期土地开发整理效益的合理性;

10)复核初步验收所提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仍未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落实和检查、验收的责任单位;

11)总结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12)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

8.3.6竣工验收一般工作程序

1)成立竣工验收各专业小组;

2)听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

3)查看项目声像、文字资料;

4)实地检查工程、走访农户;

5)召开验收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录G);

6)宣读“竣工验收报告”。

8.3.7竣工验收方法

1)现场查看项目区面貌;

2)抽查主要建筑物完成数量和质量;

3)抽查工程运行情况;

4)与农户座谈;

5)查阅历次验收资料和相关档案。

8.3.8如果在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组可终止验收,并及时报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8.3.9“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设计、监理、施工、管护、审计单位及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等需要。

8.3.10对于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和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逐级报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求文档: 水利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2008.03.03 2008.06.03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 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进行修订。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 次1 总 则 1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43 分部工程验收 64 单位工程验收 8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06 阶 段 验 收 126.1 一 般 规 定 12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3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4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5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5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87 专 项 验 收 208 竣 工 验 收 218.1 一 般 规 定 218.2 竣工验收自查 22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23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248.5 竣 工 验 收 25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69.1 工 程 交 接 269.2 工 程 移 交 26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27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27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9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30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32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3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4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6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39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2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43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46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49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52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检工作报告格式 53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56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58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64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66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69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72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74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77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79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80标准用词说明 83条文说明………………………………………………………85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

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3 分部工程验收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4 单位工程验收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

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还有不少内容,请写个邮箱,我发个完整的给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放映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第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第十条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