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工程蓄水验收由( )进行。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蓄水验收由( )进行。
A 、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
B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
C 、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验收委员会
D 、项目法人自行组织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电工程在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时应进行阶段性验收,工程整体竣工时应进行竣工验收。能独立发挥效益且不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单项工程验收,不能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时,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第四条 工程蓄水和竣工验收前,应按原电力部《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进行工程安全鉴定。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与协调工作。第六条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进行。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第八条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进行。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分别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两个专项组织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负责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由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档案等方面的验收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第十条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进行,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9个月前,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
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二)有关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名称;
(三)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人员名单。第二章 验收组织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收任务,指定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第十三条 工程安全鉴定和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分别提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第十四条 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工程渡汛措施计划报告、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及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
(二)检查工程及库区移民迁建、清库的进度和质量,并作出评价;
(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并批准下闸蓄水的组织措施、技术方案以及蓄水后工程安全渡汛措施;
(五)确定下闸蓄水时段和次年工程渡汛标准;
(六)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第十五条 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成员在有关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时,由主任委员负责协调并裁决,重要问题的裁决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在下闸蓄水前,将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三章 工程蓄水验收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验收计划时间12个月前,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及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在工程竣工验收计划时间9个月前,向有关省级政府报送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并抄报国家经贸委。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档案等方面的验收申请,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下达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指定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单位,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有关省级政府负责下达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指定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部门,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第十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送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报送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单位。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单位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报国家经贸委,并抄送项目法人。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部门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级政府,并抄送项目法人。
新建水电站工程验收有怎样的程序
【验收程序】
一、项目法人负责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
二、水电总院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后,由水电总院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未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及时通知项目法人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组织开展蓄水验收工作。
三、水电总院与工程所涉及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协商组成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水电总院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委派有关部门)及工程主要(控股)投资方担任。验收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由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后,由水电总院印发成立验收委员会文件并通知各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
四、验收委员会制定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水电总院负责提出验收工作大纲(初稿),并征求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意见后,印发各验收委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五、根据验收工作大纲和专家组预审意见,在水电工程具备蓄水验收条件时,验收委员会组织工程蓄水验收会议,并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现场检查;
2、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和设计报告,听取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结论意见、库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初步验收意见和专家组预审意见,审查有关文件资料;
3、检查次年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标准;
4、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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