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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时设立。

发表时间:2024-07-22 16:59:18 来源:网友投稿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时设立。

A 、合同签订

B 、合同生效

C 、登记

D 、支付出让金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建筑工程法规案例分析题

案例:【教学目的】 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生效。

【案情概要】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开发《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元。2008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l)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法理分析】(l)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更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案例启示】 只要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即使还没有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也不能将该土地使用权收回。

求教高手!!!案例分析题

1.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 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7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仅是形式问题。如果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依法成立。

4.《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其结论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承包人应从中汲取教训,重视备案合同的严肃性。在中标合同备案后,如果出现业主强行要求让利并签订新的承包协议的情形下,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划清正常的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的界限。如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这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但变更后的协议最好补报备案。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区别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2、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只限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限内容仅限制在建造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建筑后的经营,所以除了占有、使用外还包括收益。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有偿的,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只有在划拨的情况下不用交纳。

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只能随住房所有权的转移而被动转让,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

6、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实行“地房一致,地随房走”的原物,而对建设用地而言,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单独处分,可以不与其上的建筑物一并转让。

扩展资料:

宅基地拆迁补偿计算: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

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参考资料链接:人民网-人民日报话说新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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