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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租用( )参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发表时间:2024-07-22 17:01:37 来源:网友投稿

严禁租用( )参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A 、驳船

B 、渔船

C 、三无船舶

D 、运输船舶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三峡工程顺利施工,维护过往船舶、排筏及设施的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利枢纽坝区水域内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和本办法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第三条 宜昌长江港航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船舶航行第四条 船舶(队)在进入坝区水域前,应当对舵、锚、主铺机、航行信号、通信、助航、消防设备、装载与系缆情况进行检查,保持良好状态。第五条 过往船舶通过伍厢庙至鹰子嘴(岩儿珠)航段(川江里程50.3公里至39.8公里,以下简称伍鹰段)时,应当由船长、轮机长操作。船舶(队)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该段不得试航、试车和编解队。除遇雾或因特殊情况经主管机关同意外,不得掉头和锚泊。第六条 船舶夜间航行时,避免以强光照射工程作业船。第七条 排筏或特种船队通过坝区水域,应当于24小时前将队型、尺度、预计通过时间报告主管机关。第八条 排筏、特种船队、快速船应当在白天通过坝区水域。快速船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避免妨碍它船航行,不得影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第三章 水上水下施工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通过三峡工程现场航运指挥部提前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计划和安排通报主管机关。第十条 在坝区水域从事施工、作业(航道测量、疏浚除外),施工单位应当提前15天、作业单位应当提前7天向主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发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方准施工或作业。第十一条 因工程需要在坝区水域抛泥、弃碴时,应当在主管机关审批的范围内抛放。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水上专用标志。第十三条 工程船、工程辅助船必须取得有效的船检证书和技术文件,按规定配足持有合格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办理船舶签证,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第十四条 桥梁施工、悬索吊装、爆破或其它施工作业需要禁航时,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提前10天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大型工程船拖带、开工展布、收工集合或其它需主管机关维护安全的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提前3天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 工程船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显示号型和号灯。工程辅助船及其它船舶在横越航道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主动避让顺航道船舶。第十七条 工程船及施工作业工地,应当注意遮蔽射向航道一侧的强灯光,不得使用易与航标灯光相混淆的灯光。第十八条 坝区水上水下工程完工后,不得遗留妨碍航行、停泊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物体。第十九条 在伍鹰段水域内不得开采砂石料。第四章 通信联络第二十条 在坝区水域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以下专用频道进行通信联络:

(一)船舶与现场港监部门、监督艇联系用10频道;

(二)船舶与航道站、信号台联系用8频道;

(三)航行船舶间相互联系用6频道。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 坝区水域内码头、锚地、渡口的设置和迁移应当经主管机关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航道部门在太平溪、三斗坪、渣包设有雾情观察台,船舶雾期航行应当与雾情观察台加强联系。第二十三条 由于雾、霾、雨、雪或其它原因而致能见度不良时(上行视程不足500米,下行视程不足1000米),船舶(队)应当在安全水域停泊或锚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发出声号。第二十四条 伍鹰段水域内不得开辟旅游专线。第二十五条 伍鹰段航道内,禁止捕鱼、人工流放排筏、人力船渡运、张帆航行和因观光而放流船舶。第二十六条 航道部门应当根据河床、水情的变化和工程进展,适时调整助航标志,发布航道通电和航道通告。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坝区水域码头装卸一级危险品,应当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第二十八条 坝区水域消防工作由长江航运公安部门负责。第二十九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有关部门及坝区水域内的船舶应当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

(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格和申请第四条 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他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第六条 从事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开始施工作业之时24小时以内向港监提出口头申请。

按本条规定进行口头申请的,应在口头申请中将下列有关情况报告港监:

(一)遇险船舶、设施的情况;

(二)水域污染和清除的情况;

(三)施工作业船舶名称和施工作业方式;

(四)施工作业的地点和起止时间。第七条 施工作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 涉及构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业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部门参加。施工作业项目经港监部门审查,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后,施工作业者方可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

在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水域、进出港航道、习惯航线上进行架设、构筑桥梁、索道、闸坝、隧道等大型固定性、永久性设施;在港外建设过驳、装卸站点;扩展港区范围,建立新港区、建设新锚地;设定永久性禁航区等相关的施工作业,事前须报港监局批准,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局参加,经审核符合通航安全要求或未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况得到改正后,方可办理施工作业书面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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