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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在建项目,事故报告单位为( )。

发表时间:2024-07-22 17:03:57 来源:网友投稿

公路工程在建项目,事故报告单位为( )。

A 、建设单位

B 、施工单位

C 、监理单位

D 、接养单位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地、州、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级质监分站)或派出质监机构。第六条 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确定。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第八条 各级质监站应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九条 各级质监督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三章 职责第十条 各级质监督站应按公路工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为主要职责,保证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第十一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和施工监理法规,制定交通系统建设工程质监督、施工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管理、检查、指导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批工作。

(三)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四)对国家和部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五)参与部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参与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行业评审工作。

(六)组织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七)掌握全行业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通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监理的经验。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下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审核申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审批专项监理工程师。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主持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组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七)参与本地区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八)组织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第十三条 市级质监分站或省派出质监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质监站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

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是哪个单位提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所谓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及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状态。所谓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或者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所谓立即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在一般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先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但是事故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在情况紧急时允许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寻公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为加强施工过程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为骨干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标段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2、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3、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4、现场施工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

1、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工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2、施工单位应保证所有参加工程项目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其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工作档案。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定期组织项目人员学习、交流,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每次会议都需有相关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字后归档。

4、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安全技术逐级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全体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施工队长、班组长、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书面记录。交底记录应按要求归档。

四、安全生产要求及规范

 施工现场安全

1、施工作业区内严禁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正在施工运行中的各种机具与设施。

2、在城镇和居民区内施工使用发电机、空压机、吹缆机、电锤、电锯、破碎锤(炮)等有噪声扰民时,应采取防止和减轻噪声扰民措施,并按照在相关部门规定时间内施工。需要在夜间施工的或在禁止时间内施工的,应报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意、批准。

3、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方的安全职责,对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管理。

4、遇有强风、暴雨、大雾、雷电、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作业。雷雨天不得在电杆、铁塔、大树、广告牌下躲避。

5、在炎热或寒冷、冰雪天气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防暑或防寒、防冻、防滑措施。

6、严禁在有塌方、山洪、泥石流危害的地方和高压输电线路下面架设帐篷及搭建简易住房。

7、消防器材设置地点应便于取用,分布位置合理。使用方法必须明示,必要时进行示范,做到人人会用。消防设施不得被遮挡,消防通道不得堵塞。

8、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方的安全职责,对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管理。

9、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施工时,应在距离作业地点的来车方向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分别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和导向箭头指示标志,按指定位置停放施工车辆,并有专人维护交通。

10、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应根据施工作业点“滚动前移”。收工时安全警示标志的回收顺序必须与摆放顺序相反。安全警示标志的摆放、回收及看守应由专人负责。

 施工驻地安全

1、施工驻地临时搭建的员工宿舍、办公室、仓库必须安全、牢固、美观,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搭建的生活设施不得靠近电力设施,应保证与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大于6m。施工驻地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员工不得在宿舍擅自安装电源线和使用违规电器。

2、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生活区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

3、应定期对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教育。

4、施工驻地临时食堂应有独立的制作间,配备必要的排风和消毒设施。施工驻地临时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炊事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 施工交通安全

1、必须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和档案。选聘施工车辆驾驶员,应严格考察其素质,必须具有熟练的驾驶技术。

2、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应注意交通标志、标线,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不强行超车、不疲劳驾驶、不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严禁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人员驾驶。

3、车辆不得客货混装或超员、超载、超速。车辆行驶时乘坐人员应注意沿途的电线、树枝及其他障碍物,不得将肢体露于车厢外。待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车。

4、工程项目施工时租用车辆应与车主签订《租车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用电安全

 用电安全

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的供电方式。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结构。即由总配线箱(配线室内的配线柜)、经分配电箱(负荷或用电设备相对集中处),到开关箱(用电设备处)。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做到一机(施工机具)一箱。

2、施工现场用的各种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并应由电工专业人员负责电源线的布放和连接。

3、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应采用绝缘护套导线。

4、电动工具的绝缘性能、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应任意接长或更换。维修和检查时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5、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工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在总配线箱或者分配线箱一侧悬挂“检修设备请勿合闸”警示标牌,必要时设专人看管。

 高空作业

1、在施工中要保证从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后质证上岗,对从事高空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要进行体检,患有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恐高症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处作业者必须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穿软底鞋,登高前严禁喝酒,并清除鞋底泥沙和油垢。

3、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4、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6、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7、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置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8、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五、检查和整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统一安排整改。

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经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六、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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