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非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检定时,( )检定。
施工单位非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检定时,( )检定。
A、应送部门管辖的检定机构
B、应送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检定机构
C、应送单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检定机构
D、可送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定机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是什么?
根据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是使用地点、使用频率和对生产工艺的影响程度制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可以3个月,6个月,12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
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地由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
2、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定期检定。
3、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有权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
5、本单位自行检定和校准的,必须由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进行。
一级计量师《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常见问题解答
思考题
1.计量立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答: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3.什么是国家计量基准?它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国家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它的主要作用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4.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它的建立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它的建立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是:
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5.什么是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如何实施管理?
答:部门最高计量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检定。
6.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格的原则、就近就地进行。
(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
(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4)检定结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5)从事计量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的检定员证。
7.强制检定的范围是什么?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强制检定的范围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
(1)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2) 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当地安排不了的,送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跨地区委托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
(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8.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如何实施计量检定和管理?
答: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使用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设备台帐,制定检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周期检定计划。
9.什么是仲裁检定?如何实施?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称为仲裁检定。
实施仲裁检定程序:
(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2)接受仲裁检定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接到通知后,应对与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得破坏其原始状态。
(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
(4)承接仲裁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事人或双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在接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10.计量检定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计量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计量单位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从事涉及计量的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凡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三)发表报告、学术论文;
(四)制作、发布广告;
(五)出版发行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
(六)印制票据、票证、账册;
(七)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九)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
(十)国家规定必须使用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八条 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满足安全要求。第九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禁止制造、修理、经营、安装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无检定合格印、证的;
(三)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二)伪造计量数据的;
(三)破坏计量检定封印的;
(四)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的。第十二条 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保证定期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计量器具检定情况。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安装使用。第四章 计量行为第十四条 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按量结算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贸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第十五条 在即时交易中,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量值。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农畜产品收购和农牧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多收少计、缺斤短量。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使用的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到户结算的依据。第五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第十八条 法定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计量标准具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二)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内进行;
(三)执行现行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测试方法;
(四)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证明。第十九条 法定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接到受检计量器具时,应当在20日内完成检定、校准、测试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方协商确定。
处理因计量数据引起的纠纷,以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为准。第二十条 计量检定印、证按国家规定制作,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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