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标石中,( )表示普通接头标石。
下列标石中( )表示普通接头标石。
A 、
B 、
C 、
D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通信和光缆线路标石的埋设要求是什么?
①标石埋设应全程统一。 其中地下部分600 mm,外露部分400 mm,偏差不超过士50 mm,标石周围土壤夯实,埋设正直,倾斜不超过±20 mm,标石周围300 mm内无杂草。普通标石、巡检标石一般应埋设在光缆路由的正上方,标石上喷写编号的一侧应面向光缆线路A端接头标石应埋在光缆接头上方转弯处的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线路转弯交点上,撅石号面向内角,用国表示无法埋设标石处,可利用特殊地理,地物标志作为标有标志。接头标石用@符号表示,监测标石用①符号表示,地线标石用④符号表示,巡检标石用①符号表示。各种标石符号应标注在标石编号的对应一侧,其他普通标石按排列顺序喷写编号,不标注符号。 ②需要监测光缆金属护层对地绝缘、金属护层对地电位的接头点均应装设监测标石。 ③中继段编号:中继段段落采用罗马数字(Ⅰ,Ⅱ,Ⅲ,Ⅳ,…)编号,从北京出发的线路,以北京为起点,按照各中继段的排列顺序依次编号其他线路按照从北向南、从东向西的原则依次编号。 ④标石编号:以一个中继段为独立编号单位。从A端到B端(从北京出发的线路以北京为A端,其他方向为B端其他线路原则上北(东)为A端,南(西)为B端)依次编号。如用缩写拼音字母BTG表示北京至天津的光缆。蹋罗马字母表示中继段夸号,写在BTG下方,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标石编号,写在中继段序号下方进行横向排列,序号为白底红漆正楷字,增补标石的编号与前一标石编号相同,只是在标石编号下按增补标石的顺序添加“+1”,“+2”等增补号。
在监测标石后新增直线标石如何标记
比如说接头标识9分之7后面的监测点标识小框里面的是10分之8(J)那么在其后面加一个接头标识正确画法应该是10+1 分之8+1, 我看通信实务18年监测点标识正确答案就是这样的,本来我自己认为的方法跟杨鹏老师讲的一样应该是分母10+1 分之7+1 才对,但是18年实务关于这个监测点后面加的 这个 新增接头点标识 分之居然是跟着前面的8(J)来的,就是以8为准然后加了一个1. 我也很迷茫,不知道是18年真题答案错了 还是杨鹏老师讲错了
四川省地震监测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地震监测系统(包括地震台站、地震测量标志及群众测报网点和相应的监测设施),是监视地震活动的前哨阵地和基点,应予妥善保护。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地震台、站的监测仪器和房屋、洞体、电源线路、通讯设备、道路、水点(井、泉、钻孔)等设施和地震测量工作中所建造和埋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水准标志(包括木标、钢标、三角点中心标石、天文点基线点中心标石、水准标志与水准标石、地形测量固定标专、流动重力标志、地磁标志桩、观测平台和地震场固定标志等)均属国家财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第三条 地震部门在新建地震台、站前,要按国家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台、站观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选址工作,避开各种干扰源。为不与国家规划和其他建设项目发生矛盾,所选台、站址要经当地政府规划、城建部门批准。第四条 已建成的地震台、站附近,在其保护范围内,一般禁止进行对观测工作有影响的工程建设,确系必须建设而又避不开的国家重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地震台、站搬迁的全部费用,并建成新台,在其正常工作一年后,旧台方可撤销。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地震台、站观测项目要求避开干扰源的最小距离内进行对地震台、站观测工作有影响的活动。第六条 在设有测量标志十米范围内,一般不得再设有碍观测的其他设施。确因需要实在无法避开时,有关单位应会同测量单位在现场验证后,协商处理。第七条 为保证地震台、站连续不断地进行自动观测记录,当地供电部门在可能条件下应优先保证地震台、站的供电。第八条 地震测量工作中所建造和埋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由测量单位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保护管理。测量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应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受委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管理,保护管理人因工作调动、迁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时,应另派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并将变更情况告委托单位。
受委托对地震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负责保护的测量标志经常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损毁的情况,应调查原因并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处理。第九条 凡具有科学考察价值,需纳入保护的大地震遗迹、遗址及文物,由省地震局、省建委、省文化厅会同各有关地区规划部门认定。对已经确定保护的大地震遗迹、遗址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作出标志、竖立界桩、测绘制图、建立档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加以保护和管理。
必须在已确定的大地震遗迹、遗址保护区内进行重点工程建设时,亦应先征得地震、城建、文化部门同意。第十条 对保护地震台、站环境、测量标志及大地震遗迹、遗址有功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损毁、盗窃地震台、站设施,破坏被保护的大地震遗迹、遗址或干扰、破坏地震台、站观测,致使工作中断,造成观测资料断数,因而影响地震分析预报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省地震局解释,有关〈地震台站各观测项目要求避开干扰源的最小距离〉由省地震局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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