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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收入不列入( )中。

发表时间:2024-07-22 17:21:32 来源:网友投稿

补贴收入不列入( )中。

A 、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

B 、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

C 、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D 、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为什么政府补助收入可以列入营业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

政府补贴是指由政府的企业免费获得的货币或非货币资产,但不包括政府投资的资本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中国的主要政府补贴:财务利益折扣,研发补贴和政策补贴。

从县级或高于县级的金融部门和其他部门获得的金融基金,这些资金应纳入总收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视为不应税收入并扣除计算应税收入时的总收入: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分配文件,文件指定基金的特殊目的

(2)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资金有特殊基金管理措施或基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计算基金和基金所产生的支出。

同时根据“执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不应在计算应税收入的计算中扣除上述非应税收入的费用为支出的资产折旧和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税收入中扣除。

拓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税的通知第1条:“除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管理局税收规定,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的收入不得纳入利润和损失,纳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年度纳税收入。“

因此如果企业所获得的政府补贴不包括国务院规定的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利润和损失,则不会包含在应税收入中但是,如果不包含在上述利润和损失中,则应纳入应税收入。

对于待遇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的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纳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年度纳税收入,但不包括在盈利和亏损中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管理规定。

对于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第16号商业企业会计准则 - 政府补贴的核算标准规定,用于赔偿未来企业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人应当被确认为获得并包含在内的延期收入当前损益(非营业收入)在确认相关费用时期如果用于赔偿企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则应直接包含在当前损益(非营业收入)中获取。

关于待遇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补贴收入税收明确指出,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局规定,企业未被企业纳入利润和损失,否则应纳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年度纳税收入。

请问国家补贴收入记不记到利润总额中?麻烦解释一下原因!非常感谢!

国家补助首先看性质,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如果是免税的,直接做利润总额-营业外收入中

如果是不征税收入,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个是做到营业外收入中,这个等于自己做了征税处理,所谓征税是指征收所得税

另一个是放在专线应付款(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科目),这样相应的支出也要从这个科目扣除

判断的依据主要看补助的文件,如果不是很确定,做到营业外收入一般不会错,知识要考虑到要不要交所得税的问题。

住房补贴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住房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予以区分,对于那些专款专用,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一般不应作为工资对待,而对于那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则可以考虑计入工资总额。

理论上看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是其基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对于劳动者工资的具体组成,由于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在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对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予以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还对以上六种工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相应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中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般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以及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国家统计局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中,对于工资总额中不包括的项目和范围也进行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一解释规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各种收入待遇,均不应计入工资总额,比如生活困难补贴、集体福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取暖补贴、洗理费等。

结合劳动者工资的性质和上述规定精神可以看出,确定劳动者工资总额的时候,不能对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补助、补贴等一概而论,认为均应或者均不应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而是应当具体分析这些补助、补贴的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房改政策不尽相同,所以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住房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予以区分。

对于那些专款专用,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一般不应作为工资对待,而对于那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则可以考虑计入工资总额。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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