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 )。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 )。
A 、危险废物运输联单
B 、危险废物运输单
C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D 、危险废物转移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每 转 移 一 车、 船 (次〕 同 类 危 险 废 物, 应 当 填 写 一 份 联 单。 每 车、 船 (次) 有 多 类 危 险 废 物 的, 应 当 按 每 一 类 危 险 废 物 填 写 一 份 联 单。” 因此如果液态、固态危废属同一类别,则只需填写一张联单即可;反之,如属于不同类别,则要分别填写。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法律分析:危险废物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八条 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九条 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发生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称重,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四)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
(五)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移出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禁止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
(三)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记录运输轨迹,防范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将运输的危险废物运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将运输情况及时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识别标志等相关信息;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四)将危险废物接受情况、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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