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属于( )。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属于( )。
A 、一般性标准
B 、特殊性标准
C 、推荐性标准
D 、强制性标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
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如下:
1、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2、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5、强制性标准有药品、食品卫生、兽药标准。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工程建。
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其级别,可分为哪些类型?
按标准的级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如通用的质量标准、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建筑模数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如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专用的实验、检验、评定方法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当地的气候、地质、资源、环境等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它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企业内部统一的技术要求。下级标准只能是上级标准的补充,它不得低于上级标准。
当不同级别的标准发生矛盾时,以上级标准为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国家标准简称国标,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第五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第六条 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第七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八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五年计划草案,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第十条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国家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名称、目的和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各类现行标准的关系、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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