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 )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下列选项中( )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A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B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C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D 、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下列不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的是( )。
B
答案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叫做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根据该定义可知B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高分:法律问题
你想问的是不是关于不安抗辩权方面的问题啊?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不爱打那么多字,所以关于不安抗辩权就摘别的地方的吧。我想你问的是法理学的问题。你第一段文字是要阐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吗?可在学界初了你那“三要素”说,还有“两要素说”即法律规则是由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够成。在北大的教材中主张的则是“新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是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共同组成。
我把《合同法》相关法条摘给你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段法条本身就包含了以上所有的逻辑结构,如果你想问的是是否还需要别的法律来做支撑,那我可以告诉你不用了。当然如果你要是想引用民法通则中的原则的话也行,因为所有规则都是从原则引申出来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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