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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表述不正确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7:26: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有关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B、只要联合体中资质最高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就可以

C、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D、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求正确答案

我觉得是AC,但不是很确定~不是专门学的,看了一些条例办法,写在下面,具体如果解释,不会,哈哈

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中对于联合体投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C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并必须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D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E .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5月3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各方并不用真正组建一个实体,是【可以】而已。

联合体的资质该怎么界定?

有网友问:某大型商场重新进行内外装饰装修施工招标,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和干挂石材,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乙两家企业自愿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甲具有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乙具有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联合体协议约定甲负责幕墙工程,乙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则该联合体的资质为()。A.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B.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C.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D.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析与解答:该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B.很多网友对此表示疑惑,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因此该题的答案应该选A。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太正确的理解。我把自己的理解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我觉得对于这句话的理解,重要的是要把握“相应”和“均”两个关键词。联合体要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个人的理解是指联合体分工后,所承担的工作要具备的相应资格条件。如果某方不承担某一项工作,要求它具备该项工作的相应资格条件,是没有道理的。比如说在本题的提干中,乙不负责幕墙工程,而要求其具备幕墙一级资质,是说不过去的。也就是说分工负责幕墙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幕墙资格,分工负责装修的,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装修资格条件。有人说一些联合体联合的原因,不是因为资质互补,而是因为强强联合。个人认为:在强强联合中,考查联合体资质时应当以资质低的为准,这也是符合“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的。比如一个幕墙工程招标,要求二级以上资质,某联合体由二级幕墙公司和三级幕墙公司组成,那么这样的联合体是不符合要求的,因为有一家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又有网友质疑:对“均”字的解释不太同意。如果如上分析的话,那这句话完全可以不要这个“均”字,也是这个意思。个人觉得联合体还应该是实力、资源、人力、物力的联合,不应该是资质的联合。两个资质完全不同的企业,在一起施工怎么能配合好呢?再答:如果您把“均”字去掉,表意就不明确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强调的是每一方都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任何一方不具备相应条件均不可以。您说的同一资质组成的联合体,应该适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法条中的两句话,针对的是不同的情况,是有区别的。两个资质完全不同的企业,一起施工的配合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各自承担的工作完全不一样,只要按照各自分工去做就行了。相反同一资质的联合体,从事同样的工作,在施工作业面的配合和衔接上,有时还真是更难处理一些。

联合体承包的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承包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承包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承包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承包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组成联合体承包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承包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

目前国内具备联合体承包的企业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具备数十项建筑类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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