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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 )不是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发表时间:2024-07-22 17:26: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选项中( )不是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A、双方基于同一单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B、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C、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D、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一)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包括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法律依据】

我国的《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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