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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水污染防治法》未作禁止规定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7:26:17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各项《水污染防治法》未作禁止规定的是( )。

A 、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B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物

C 、向水体排放热水

D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以案释法中河道内倾倒垃圾案意义怎么写

【典型意义】

该案件看似普通的河道倾倒弃渣违法案件,且未造成较大危害,当事人也及时进行清除处理,但是该河道处于城区饮用水源鱼栏咀水库的库尾,是鱼栏咀水库的上游河段且距离较近,对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不光起到对河道保护的一种警示教育作用,更增强大家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意识。

该案件是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移交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通过举一反三,行政执法部门要自觉接受司法部门的监督和建议,及时回复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制度,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和沟通。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第三条 【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第四条 【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条 【特殊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第六条 【期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第七条 【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第二章 决定程序第八条 【立案调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者超总量。

对经现场检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经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规定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第九条 【判断步骤】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二)技术评估: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

想问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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