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 )。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7:26:49 来源:网友投稿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 )。

A 、工程验收合格

B 、发包人接收工程

C 、工程量的确认

D 、工程师确认价款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是对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是对已完工程量进行了核实确认。

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解决施工合同纠纷首要问题是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有效与否将产生不同法律后果。有效合同产生缔约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无效合同则产生法定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等。

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但在中标前后,双方另行签订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不一致的合同,即“黑合同”。施工中黑合同得以履行,白合同束之高阁。

法律依据: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有什么不同?

(一)、认定时间不同:

1、实际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标准和规范,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日期。法律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比如:完工之日、竣工报告提交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等。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是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

2、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的日期。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二)、认定的意义不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标志,实际竣工日期是判断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工程质量和工期又影响着工程价款的确定。

扩展资料: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该条款一是约定工程视为验收合格,二是约定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第29天,或从验收后15天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不是实际竣工之日。

第二、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就是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签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因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是实际竣工日期。

参考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酉阳土家族政府

工程结算的条件包括哪些工程结算的条件?

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

1、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解决施工合同纠纷首要问题是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有效与否将产生不同法律后果。有效合同产生缔约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无效合同则产生法定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贯穿了尽量使合同有效原则,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无效合同包括《解释》第1、4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和其他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处理方式体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合同效力的原则,确立了工程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条件。因为建筑立法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合同无效但完成的建设工程合格吻合建筑立法目的,承包人付出的人力物力应当得到回报。同时如果发包人无偿接受合格工程不支付价款亦违反公平原则,故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支持。根据《解释》第3条:合格工程包括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工程。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经过修复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严重背离发包人的缔约目的,对其毫无利用价值,让其接受并且支付工程款违背公平原则,故《解释》第3条规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根据《解释》第3条确立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合同效力原则,可以确立以下规则: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经修复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据此《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2、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但在中标前后,双方另行签订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不一致的合同,即“黑合同”。施工中黑合同得以履行,白合同束之高阁。在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解释》第21条规定应当以“白合同”为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为《招标投标法》46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黑合同”实质内容背离白合同并且未进行备案,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况,这就涉及到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界限问题。为避免黑白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实质内容时,要及时到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以免发生争议。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