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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 )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条款。

发表时间:2024-07-22 17:28:55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 )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条款。

A 、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B 、材料、设备供应

C 、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D 、工程量清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只要存在下述三种情形之一,那么该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第28条、第29条,《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民法典》第791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违法分包”“转包”“将工程肢解分包”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是效力强制性条款。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综上劳务分包合同并不全是无效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律师评析:劳务承包的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俗称“清包”。劳务合同中约定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业界称之为“扩大劳务分包”,扩大性劳务分包不属于劳务承包的范围,对其要按无效合同来处理。

但即使合同无效,劳务承包人若承包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话,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具体而言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如果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则不属于劳务分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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