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金的总额,通常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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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5%
B 、7%
C 、10%
D 、15%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如何对合同进行担保 多写点儿~
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全面与正常履行,对于合约双方的交易利益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合同的履行经常受到干扰,而导致违约。违约将给没有违约的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合同订立时,就要约束各方履行合同,担保的意义就在于此。
第一节 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及担保三方
何谓担保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实施的,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称担保权人、债务人称被担保人,第三人称担保人,当由于债务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够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第三方履行债务或赔付债权人的损失。第三方一般为广义的第三方,可以使自然人、法人、组织或事物与权利。
担保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设立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担保行为和担保方法,调整担保法律关系,减少经济活动中不安全的因素,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从而达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担保的方式
担保的方式通常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担保法》第2条,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较之保证而言有力得多。
(三)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动产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债权以及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的质押。权利质押的权利人行使权利,除适用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外,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法律规定。质押与抵押同样是较为可靠的担保手段,两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质押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四)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留置仅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且留置物仅限于动产。
(五)定金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所付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
对于同一债权的担保,可以选择一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同时选择多种担保方式。
三、无效担保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可分为全部无效的担保合同和部分无效的担保合同。部分无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是指担保合同的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担保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均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一)如果担保人主体不合格,担保当然无效
担保人主体不合格,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无非是如下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
2、企业法人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法人书面授权许可或事后追认而提供担保的,或虽取得书面授权但超出授权范围而提供担保的;
3、法律明确禁止从事担保活动的单位,如国家机关等。
(二)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担保无效
订立任何形式的民事合同,均应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担保合同无效。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他人的强令之下所提供的担保无效。常见的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有胁迫、欺诈、恶意串通、乘人之危等。
(三)担保的内容不合法,担保无效
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内容违法的(如以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设定抵押),担保合同归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另外由于担保合同系从合同,除非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四)合同形式不合法,可导致合同全部无效
凡未采取书面形式所订立的担保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法律对合同生效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如果不履行法定手续,或不具备该法定条件的,该合同无效。
四、担保责任的免除
担保合同依法订立后,如果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得以免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不可抗力是合同当事人免责的重要法定事由,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被担保人或担保人对约定的义务不能履行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属于客观上的履行不能。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当事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应注意不可抗力的含义与范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宜事先予以约定为宜。
不可抗力情况的认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不能预见,二是不能避免,三是不能克服。
(二)主债务已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主债务因为债务人已全面、正确履行而消灭,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
(三)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重要内容,且对于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实质性改变,但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也就不再具有相应的额外担保义务。
第二节 常见的几种担保方式
一、保证
保证合同涉及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由性质不同的三个合同予以调整。
(一)三个合同
第一个合同是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该合同是保证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
第二个合同是发生在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合同,该具有内部合同的性质,与债权人并无直接的关系。
第三个合同是发生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该合同的核心内容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问题所达成的协议。
(二)保证的法律特征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它以担保人不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义务主体是保证人,保证人的权利由债务人承担。
4.当事人就保证主合同的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合同便成立,而无须交付财产,属于诺成合同。
5.相对于主合同而言,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
保证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担保方式,工程担保一般采用保证的方式,但为了确保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一般业主都要求特定的担保人来担保,这将在工程担保一节讲述。
保证相对其他担保方式来说具有手续简便、便于操作的优点。但是保证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保证人并未提供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与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相比,其担保强度显然较弱。
二、保证合同注意事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主债权的种类是指主债权是何种类型的债权,与此相对应的便是主债务。主债务可以是给付金钱的债务、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债务等。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的数额。订立保证合同的目的就在于明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就应规定上述事项,以便保证人清楚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有密切关系,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即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的方式
应明确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连带保证的责任重于一般保证,保证人在选择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时要慎重。(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约定只对主债权或只对违约金等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对主债务以外的内容也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的期限
保证期限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6个月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三、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以物为担保的典型例子。
抵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
(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抵押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因抵押法律关系的设立而产生的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控制、支配的权利。但控制并非指实施对抵押物的占有,而是表现为抵押人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物。而支配是指债权人在债权已到受清偿的期限而未受清偿时,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以特定的、可依法处分的、具体、明确的,财产为客体,并且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当抵押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保护其权利。
3.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已满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追及该抵押物行使权利,而不论该抵押物的占有状态如何。
4.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依法卖得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而得到清偿,这正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得到保障的核心所在。
四、抵押事务注意事项
抵押担保方式因其最具担保安全效果而被称为“担保之王”,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方式。但是设定抵押权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着严格的界定。
1、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如果抵押人对抵押物依法未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必须属于法律所允许抵押的财产,法律规定所禁止的财产不得抵押。
3、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合法。
4、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质押
质押与抵押相对,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是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
质押与抵押的最大不同点在于,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对出质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占有,如典当。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的核心是债权人的质权。
五、质押事务注意事项
动产质押是常见的质押方式。
对于动产质押,出质人首先必须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质押合同无效。其次质物须系依法可以自由流转之物,如果用以作为质物的动产系非独立存在、难以转移占有之物,不能作为质物。
除了动产质押外,可以依法定权利质押但仅限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质权人与出质人以书面形式就质押事宜达成协议后,质押合同成立,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故对质物移交的时间的约定要明确、具体。
六、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给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认定合同成立的依据。
2.定金具有双向担保性。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是一种预先给付,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合同得以正确履行,定金可充抵应付款的一部分。但定金与单纯的预付款是有质的区别的,后者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意义。
第三节工程承包常用担保形式——保函
一、工程担保行为与原理
合同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种,其特点在于保证人的选择上,只有由业主指定的或允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担保人。
担保人所开出的担保承包商合同赔偿能力的信用文件,称为“保函”。
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担保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广泛的社会商务信誉与信用,才使得业主可以信赖其担保行为。当承包商不能够按照与业主的合同的规定完成其工作时,业主有权按照保函的约定直接向承包商的担保机构提出索赔要求。
金融机构为保证己方不会出现经济损失,在一般情况下,不会盲目的为承包商开具任何担保文件,只有承包商在本机构的商业信用以及社会信誉比较好的时候(一般为多年的合作伙伴),才会去为其担保。否则一般的做法是要求承包商在本金融机构(银行)开账户,并存有一定数额的现金以作为保证。
当承包商屡次出现被业主保函索赔的情况时,金融机构可能出现担保损失,因此在以后的各种金融信贷合作中,承包商会失去金融合作伙伴而难以为济,这是由在工程承包中的支付方式决定的。在工程承包中,多数项目采用承包商预付工程款的方式完成阶段工程,在获得业主与工程师的验收与签证后,才可以得到业主的相应的工程款。承包商的预先支付工程款数额较大,一般采取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如果承包商失去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或金融机构削减对其的支持,对于承包商的打击将是巨大的,承包商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将会急剧缩减,利益将急剧下降。为了保证这种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的继续,承包商将会保证与业主的合作,保证合同约定工作的顺利完成,不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这就是保函工作的基本原理。
二、工程承包保函的分类
在工程承包过程中,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保函一般会有以下几个种类。
(一)投标保函
为了保证投标人于投标与评标期内不中途撤标并不扩散相关信息的担保文件。
与其他的担保不同,投标保函并不是对于合同行为的担保,而是对于要约行为的担保——保证投标人的要约不能够撤回。
(二)履约保函
保证投标人成为承包商以后,能够遵守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并保证完成工程建设后的有效维修与服务的担保文件。
履约保函是非常重要的担保文件。在工程建设的进程中,由于买方市场的作用效果,在合同签订时,承包商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能够在竞争中获得合同,承包商会竭尽全力的做出各种承诺与让步甚至是妥协。所有这些都会给承包商带来相应的利润的减少,有时会形成经济损失。因此所有承包商均会在签订合同后,想方设法的在具体工程进行中挽回损失。
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可以有限度的约束承包商的行为,但仅仅是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约束行为。履约保函将这种约束行为扩大到工程建设以外,将承包商的工程资信扩大为金融资信,这将会是非常有效的。
履约保函不仅担保承包商的工程建设期内的行为,也同时担保工程建设完成后承包商对于工程使用时的有效维修与服务。
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总合同报价的10%,也同时满足业主要求。担保期限一般为工程期限加上工程缺陷责任期限,也有的工程在工程结束后退回履约保函,并以质量维护保函来代替。
(三)预付款保函
保证投标人成为承包商并获得业主工程预付款以后,能够及时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工程进程中归还预付款的信用担保文件。
预付款保函与工程预付款对应存在。对于大多数工程项目,一般在合同正式签订后,业主均要支付给承包商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承包商购买大宗材料与设备的资金。这笔款项并不是工程款项,而是以“借”的方式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随着工程的进行,业主会根据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支付给承包商工程款项。这时业主会同时扣回预付的款项。
预付款一般为总报价额度的10—15%,预付款的回扣方式一般有两类:等额回扣与等比例回扣。等额回扣是指每次支付工程款项时回扣款项额度相等;等比例回扣是指每次支付工程款项时回扣款项额度所占支付款项的比例相同,一般为预付款占总报价的额度。
为了保证承包商能够将预付款顺利归还,设定这种保函,完成预付款的扣减工作后,预付款保函实效,由承包商收回。
三、开据工程承包保函的注意事项
保函是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承包商、业主以及社会金融机构都具有较强的制约与影响,因此无论是哪一方面,均要在以下几点上注意相关问题,才能保证己方利益。
(一)明确担保责任范围
任何担保文件都有明确的担保责任范围,只有责任范围明确,才能在问题或事故发生时,明确负责体系与赔偿。在这里要十分注意业主、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担保责任关系。分包商的担保文件应向总承包商来提供;不能有分包直接向业主来提供相应的文件,分包商想总承包商提供的担保文件不能够代替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担保文件
(二)掌握担保有效期
保函都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的,对于保函的期限,保函中均有明确的说明。保函实效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再行使其担保功能。因此当保函期限临近而其所担保的工作又没有希望完成时,作为业主要注意向承包商及其担保人发出通知,延长担保期限。对于承包商来讲,当保函期限临近而工作又是完全按计划进行时,要注意在保函失效之日加紧办理相关手续,以免长期承担保函费用。
(三)注意索赔的前提条件
在什么条件下业主才可以向银行提出索赔是保函中必须明确的问题,只有如此,保函才可以发生效力。当索赔发生时,业主直接向担保的银行提出相关文件,银行向承包商核实时,承包商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则索赔生效。一般情况下“索赔即付”是一种非常不平等的要求,当业主提出这种要求时,承包商将面临很的的风险,要慎重的调查业主的相关信誉。
(四)注意预付款保函中的扣减条款
预付款的扣减方式将影响承包商与业主的资本运作,因此承包商与业主均要十分注意。对于等比例回扣的方式,要特别注意回扣款项额度的累计能否在工程进行即将结束时将预付款项扣减完成(或超支)。这是因为实际工程支付与报价额度之间存在的差异而产生的(单价合同规定,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应以现场实际量测工程量为准,报价时所提供的工程量仅为报价计算依据)。
四、其他担保方式
(一)交付现金
(二)支票
这是由银行签章保证付款的支票。其过程一般是投标人开出支票,向付款银行申请保证付款,由银行在票面把“保付”字样后,将支付票面所载金额,即保付金额从出票人,即投标人的存款帐上划出,另行立专户存储,以备随时支付。经银行保付的支票可以保证持票人一定能够收到款项。
(三)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汇款人寄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汇款。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付款人申请由银行出的保证付款的凭证。由付款人银行向收款人银行发出函件,也由该行本身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把一定款项付给函中指定的人。需要说明的是,该信用证开出后,在有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
(五)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书
投标保证书由担保人单独签署或由投标人和担保人共同签署的承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六)保留金
是指在业主(工程师)根据和合同的约定,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一定数目的款项,作为承包商完成其修补缺陷义务的保证。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0%,但总额一般应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通常最高不得超过10%)。一般在工程移交时,业主(工程师)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商;质量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满”)时,将剩下的一半支付给承包商。
请问“暂列金额”和“暂定金额”的联系和区别,以及“保证金”和“保留金”的联系和区别?
暂列金额和暂定金额都是工程报价时候,暂时估算的金额,其中,暂列金额指的是列的这个项目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暂定金额则是该项目会发生,只不过金额不确定——这两项在最后工程决算的时候,一般都要按照实际发生情况重新计算。
保留金和保证金都是为了预防工程质量缺陷,而扣下来暂不支付的金额,其中保留金一般指的是施工阶段每次付工程款扣下的金额,而保证金则是完工决算之后,结算价款时扣留。
1、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估算总造价的20%。10版定额的暂列金额为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费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单独列项计算。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2、暂定金额也叫备用金,是企业拨付给企业内部用款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零星开支的备用款项。企业拨付的备用金,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用一次性备用金或定额备用金制度,在“其他应收款一一备用金”明细账户中进行核算。
备用金(petty cash)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
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
3、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
4、保留金是为了确保在施工阶段,或在 缺陷责任期间,由于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他人完成应由承包商承担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FIDIC合同条件规定,保留金的款额为合同总价的5%,从第一次付款证书开始,按期中支付工程款的10%扣留,直到累计扣留达到合同总额的5%止。
保留金的退还一般分两次进行。当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将一半保留金退还给承包商;当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商。如果签发的移交证书,仅是 永久工程的某一区域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则退还的保留金仅是移交部分的保留金,并且也只是一半。如果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商仍有未完工作,则工程师有权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发他认为与需要完成的工程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
发包人支付担保额度般为工程总额的
1.按承发包方式分:①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②单位工程承包合同③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④BOT合同(特许权协议)
2.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①总价合同②单位合同③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可分类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单位合同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位与包干混合合同等。
3.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③建设工程保险合同④建设工程担保合同
4.按工程建设阶段分为:①工程勘察合同②工程设计合同③工程施工合同
1Z206030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的组成②总承包的内容③双方当事人的权得义务④合同履行期限⑤合同价款⑥工程质量与验收⑦合同的变更⑧风险责任和保险⑨工程保修⑩对设计分包人的规定⑾索赔与争议的处理⑿违约责任
2.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履行:①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按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②总承包单位可以按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但不得不利于转包③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3.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的内容:①工程概况②工程承包范围③合同工期④质量标准⑤合同价款⑥组成合同的条件⑦承包人向发包人的承诺⑧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承诺⑨合同的生效
4.组成合同的文件依据优先顺序分别为: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附件④专用条款⑤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资质设2-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资质设1-2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7.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8.劳务分包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9.劳务报酬的支付:全部工程完成后,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约定的合同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最终支付,结算资料在递交的14天内工程承包人进行核实确认,在承包确认后4天内,向劳力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1Z206040建设工程担保
1.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保证具有投标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①交付现金②支票③银行汇票④不可撤销信用证⑤银行保函⑥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书
3.投标保证金的作用:主要用于筛选投标人
4.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约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5.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保留金。
6.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7.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50%
8.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0%,但总额一般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通常最高不超过10%)一般在工程移交时发包人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保修期满1年后(一般最高不超过2年)14天内将剩下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9.预付款担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向发包人出具预付担保。
10.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一般为银行保函,也可由担保公司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
11.预付担保的作用在于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公司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
12.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预付款额,应在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呈交或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和已经发包人认可的条件对全部预付款价值进行担保的保函之后,由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13.支付担保是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14.支付担保的形式:①银行保函②履约保证金③担保公司担保④抵押或质押
15.发包人支付担保应是金额担保,实行履约金分段滚动担保。担包额度为工程总额的20%-25%。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16.支付担保的作用是通过对发包人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确保工程费用及进支付到位。一旦发包人违约。付款担保人将代为履约。
17.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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