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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则( )。

发表时间:2024-07-22 17:31:19 来源:网友投稿

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则( )。

A 、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并且承担保修费用

B 、建设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设计单位索赔

C 、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且承担保修费用

D 、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施工企业如何控制工程质量保修的风险

1.合法、明确地约定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对一些工程项目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有些施工企业为减少质量保修风险,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如果承发包双方的约定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则该约定是无效的,且不能有效的降低其所面临的质量保修风险,仍应按法定最低期限来处理。

当然对其他法律没有限制的项目的保修期限,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并在施工合同或质量保修书中采用单项列举的方式对工程保修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进行明确,以避免简单、笼统的约定给施工单位在保修责任上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及在收取工程款余款时发生争议。

2.明确约定发包人的通知义务及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避免施工企业因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承担过重的责任,有必要在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的通知义务进行约定。双方可约定发包人应提前一定期限通知保修人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怠于通知,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另外如前所述,施工企业只对自身原因所致质量问题负责,若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其他方原因造成的,则不属于施工企业保修的范围。因此在施工合同中有必要对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进行约定,即发包人通知施工企业履行保修义务时,应同时提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属于施工企业的保修范围、质量的责任方为施工企业等方面的初步证据;若发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据的,则应视为工程不存在缺陷,施工企业有权拒绝按保修通知履行。

3.熟悉保修流程,及时履行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保修的流程做了基本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在施工合同或保修书已经载明具体情况的处理时限的,保修人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规范保修文书,做好保修验收

在履行保修义务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规范保修的文书,对建设单位反映的质量问题逐一记载,排查存在问题,在保修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应保留保修记录,以证明保修期间履行了保修义务,避免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为由,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进而主张抵扣维修费用甚至主张维修费用超过保修金的数额等。

5.区分承担保修责任与承担保修费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故出现质量缺陷后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责任主体,由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单位是保修义务人,但是承担保修义务并非一定要承担保修费用。如果质量问题是施工单位造成的,施工企业则应当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无条件的保修义务并承担维修费用。若质量问题不是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或者系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则不属于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施工单位虽可进行维修但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在建设中所用的装修材料为建设单位供应的情况下,由于装修材料本身的问题,导致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可以予以维修,但该维修费用则应由建设方承担。如果保修的质量问题是由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则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责任方的质量赔偿责任。

6.参加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保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设计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要在如此漫长的期限内真正落实保修责任的承担,必须通过保险来解决。保险具有互助性的特点和补偿损失、分化风险的功能,是现今风险转移的主要手段。推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既可以解决保修金的留置问题,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避免施工单位收不回保留金的风险,又可以很好地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施工单位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倒闭或无能力保修的风险。投保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保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投保人与保险费用的承担;第二、保险公司承保的质量事故在范围、期限等方面应当涵盖施工单位承担法定及约定义务的范围及期限等;第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除支付约定的维修费用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必要的费用、相关的诉讼和咨询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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