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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以下的坝下游可以采用( )作为护面材料。

发表时间:2024-07-22 17:37:43 来源:网友投稿

Ⅳ级以下的坝下游可以采用( )作为护面材料。

A 、钢板

B 、混凝土

C 、草皮

D 、卵石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的是护面材料。Ⅳ级以下的坝下游可以采用草皮作为护面材料。

重力坝拱坝土石坝的区别?

答; 重力坝是由砼或浆砌石修筑的大体积档水建筑物,其基本剖面是直角三角形,整体是由若干坝段组成。 重力坝的工作原理 重力坝在水压力及其它荷载作用下必需满足:A、稳定要求:主要依依靠坝体自重产生的抗滑力来满足。B、强度要求:依靠坝体自重产生的压应力来抵消由于水压力所引起的拉应力来满足。 重力坝的类型1.按构造不同分为:实体重力坝,宽缝重力坝,空腹重力坝。

2.按作用不同分为:溢流重力坝,非溢流重力坝。

3.按筑坝材料的不同分为:混凝土重力坝和浆砌石重力坝。 重力作用较为显著的拱坝。一般情况下重力拱坝常建筑于较宽的河谷,其厚度较大,厚高比常在0.35以上。重力拱坝形式随河谷形状而异(见图)。对较宽的U形或梯形河谷,常采用定中心定半径拱坝,与重力坝接近。对较宽的 V形河谷常采用变中心变半径拱坝(即双曲拱坝)。 重力拱坝在拱坝中属较厚实的一种坝型。它的主要优点是:①兼有拱坝及重力坝的优点,安全性较高,对抗御超标准洪水或意外荷载潜力较大;

②便于在坝体内布置泄水孔及坝顶溢流③便于在坝下游面设置厂房④坝体应力及渗透压力比降较低;

⑤有时为适应地形、地质上的需要,还可调整体型结构,降低坝基应力,以满足坝址地质要求。如美国胡佛坝地质差,要使221m的大坝最大坝基应力控制在3MPa以下,才采用了这种坝型。 重力拱坝的应力及稳定分析方法与拱坝相同,因坝体厚度较大,温度及渗透压力对坝体影响较大,一般应予考虑。由于重力拱坝主要依靠梁的作用即以重力作用为主,故稳定问题显得更重要。 土石坝泛指由当地土料、石料或混合料,经过抛填、辗压等方法堆筑成的挡水坝。当坝体材料以土和砂砾为主时,称土坝、以石渣、卵石、爆破石料为主时,称堆石坝;当两类当地材料均占相当比例时,称土石混合坝。土石坝是历史最为悠久的一种坝型。近代的土石坝筑坝技术自20世纪50年以后得到发展,并促成了一批高坝的建设。目前土石坝是世界坝工建设中应用最为广泛和发展最快的一种坝型。 土石坝的类型: 土石坝按坝高可分为:低坝、中坝和高坝。 土石坝按其施工方法可分为:碾压式土石坝;冲填式土石坝;水中填土坝和定向爆破堆石坝等。应用最为广泛的是碾压式土石坝。 按照土料在坝身内的配置和防渗体所用的材料种类,碾压式土石坝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 均质坝。

(2) 土质心墙坝。

(3) 土质斜墙坝。

(4) 多种土质坝。

(5) 人工材料心墙坝。

(6) 人工材料面板坝。谢谢

路旁、沟底小型蓄排工程

一、标准条款

1 总则

1.1 路旁、沟底小型蓄引水工程的规划布局应纳入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与流域内坡耕地治理、荒地治理、沟壑治理结合进行。

1.2 在干旱、半干旱水土流失地区,应将路旁、沟底小型蓄引水工程作为解决人畜饮水和抗旱点浇的主要水源,将水窖、涝池、泉水利用三者统一规划,协调实施。

1.3 在实施规划中,应以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调查流域内的道路网及其汇集地表径流的运行规律。根据水土保持试验站的观测资料,分别确定各类道路的径流模数与土壤侵蚀模数(包括多年平均数值和设计频率下一次暴雨中的数值),作为水窖、涝池规划设计的基础数据。

1.4 应以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调查流域内居民点和山丘间泉水的分布情况(包括坡面泉水与沟中泉水的位置和数量),作为山丘间泉水利用规划、设计的依据。

1.5 水窖、涝池和山丘间泉水利用三项措施的布局,应在满足人畜饮水、抗旱点浇和其他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减轻水土流失的作用。特别是通过涝池蓄水,控制水不下沟,减轻沟蚀,作为重点任务。

1.6 路旁、沟底各项小型蓄引工程的设计标准为10~20年一遇3~6h最大降雨。

1.7 有关配套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 作为汇水水源的道路,路面应修成中间高两侧低的鱼背形,地表径流应由路面两侧排水沟引入涝池或水窑,不得在路面中间汇流。

1.7.2 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可在房顶、窑顶、场院和汇流路面等地方,铺设混凝土或三合土集流场,加大集雨量。

2 水窖

2.1 水窖规划

2.1.1 水窖位置。一般布设在村旁、路旁以及有足够地表径流来源的地方。窖址应有深厚坚实的土层,距沟头、沟边20m以上,距大树根10m以上。石质山区的水窖,应修在不透水的基岩上。

2.1.2 水窖类型与单窑容量

2.1.2.1 来水量不大的路旁,可修井式水窖,单窖容量为30~50m3。

2.1.2.2 在路旁有土质坚实的崖坎,且要求蓄水量较大的地方,可修窑式水窖,单窖容量100m3以上。

2.1.3 水窖数量

2.1.3.1 应根据规划区人口数量,每年人均需水量、总需水量,扣除其他水源(如山丘间泉水利用等)可供水量,取当地有代表性的单窖容量,算出规划区需修水窖数量。

2.1.3.2 在降雨量年际变化很大的地区,适当增加水窖数量。

2.2 水窖设计

2.2.1 井式水窖设计(图5-3)

图5-3 井式水窖断面示意图

2.2.1.1 窖体由窖筒、旱窖和水窖三部分组成,各部尺寸如下:

2.2.1.1.1 窖筒(上接地面窖口,供取水用):直径0.6~0.7m,深1.5~2m。

2.2.1.1.2 旱窖(不蓄水部分):上部与窖筒相连,深2~3m。直径向下逐步放大,到散盘处直径3~4m。

2.2.1.1.3 水窖(蓄水部分):深3~5m,从散盘处向下,直径逐步缩小,到底部直径2~3m。

2.2.1.2 地面建筑物由窖口、沉沙池和进水管三部分组成,各部分尺寸如下:

2.2.1.2.1 窖口:直径0.6~0.7m,用砖或石砌成,高出地面0.3~0.5m。

2.2.1.2.2 沉沙地:位于来水方向路旁,距窖口4~6m。池体成矩形长2~3m,宽1~2m,深1.0~1.5m。四周坡比1∶1。

2.2.1.2.3 进水管:圆形,直径0.2~0.3m,在沉沙池从地表向下深约2/3处,以1∶1坡度向下与旱窖相连。

2.2.2 窑式水窖设计(图5-4)

图5-4 窑式水窖断面示意图

2.2.2.1 窖体由水窑、窑顶和窑门三部分组成,各部分尺寸如下:

2.2.2.1.1 水窑(蓄水部分):深3~4m,长8~10m,断面为上宽下窄的梯形,上部宽3~4m,两侧坡比为8∶1。

2.2.2.1.2 窑顶(不蓄水部分):长度与水窑一致,半圆拱形断面,直径3~4m,与水窑上部宽度一致(有的窑式水窖在窑顶中部留圆形取水井筒,直径0.6~0.7m,深度随崖坎高度而异,从窑顶上通地面取水口)。

2.2.2.1.3 窑门:下部梯形断面,尺寸与水窑部分一致,由浆砌料石制成,厚0.6~0.8m,密封不漏水。在离地面约0.5m处埋一水管,外装龙头,可自由放水。上部半圆形断面,尺寸与窑顶部分一致,由木板(或其他材料)做成。木板中部有可以开关的1.0m×1.5m的小门。

2.2.2.2 地面部分由取水口、沉沙池、进水管三部分组成,可参照井式水窑的设计,沉沙池的尺寸应根据来水量适当放大。

2.3 水窖施工

2.3.1 窖体开挖

2.3.1.1 井式水窖开挖。从窖口开始按照各部设计尺寸垂直向下挖,在窖口处吊一中心线,每向下挖深1m,校核一次直径。

2.3.1.2 窑式水窖开挖。从窑门开始先刷齐窑面,根据设计尺寸挖好标准断面,并逐层向里挖进,挖至设计的长度为止。在窑门顶部吊一中心线,并做一个半圆形标准尺寸木架,每向里挖进1m,校核一次断面尺寸。

2.3.1.3 对需用胶泥防渗的水窖和水窑,在窖体开挖完成后,还应开挖供钉胶泥用的码眼。码眼在窖壁呈“品”字形分布,上下左右眼距各约20cm,口径5~8cm,深10~15cm,眼深略向下方倾斜。

2.3.1.4 地面部分的沉沙池、取水管、取水井筒都应按设计要求开挖,及时校核断面尺寸。

2.3.2 窖体防渗

2.3.2.1 胶泥捶壁防渗

2.3.2.1.1 取胶泥与黄土拌和均匀(沙粒、粉粒、粘粒的体积比为1∶2∶1),制成长约18cm,直径约5~8cm的胶泥钉和直径约20cm、厚2~5cm的胶泥饼。

2.3.2.1.2 将胶泥钉用力塞入码眼,外留3cm,将胶泥饼用力摔到胶泥钉上,使之连成整体。

2.3.2.1.3 用木棒连续捶打胶泥饼,使之与窖壁紧密结合,直到窖壁上全部胶泥坚实光滑为止。

2.3.2.1.4 窖壁胶泥厚度,从上到下依次为2cm、3cm、4cm和5cm。

2.3.2.2 水泥抹面防渗

2.3.2.2.1 调好水泥砂浆与白灰砂浆。水泥砂浆中水泥、沙子、水的体积比为1.0∶2.0∶2.5白灰砂浆中白灰、沙子、水的体积比为1.0∶1.5∶2.0。

2.3.2.2.2 先在窖壁上抹一层白灰砂浆“打底”,再用水泥砂浆抹面,抹面厚度不小于2~3cm。

2.3.2.2.3 有条件的地方,可先用铆钉将铅丝网铆固在窖壁上,或先在窖壁上均匀地打入钢钎,再用铅丝连接成网,然后用水泥沙浆抹面。随着水泥的固结,进行抹实,直到牢固光滑为止。

2.3.2.3 其他防渗措施

2.3.2.3.1 在石料方便地方,窖底、窖壁可用1∶3水泥砂浆砌粗料石,并用1∶3水泥砂浆勾缝。

2.3.2.3.2 窖底、窖壁可用1∶1∶6水泥、石灰、砂浆砌砖,1∶3水泥砂浆抹面。

2.3.2.3.3 有条件的可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防渗。

2.3.3 地面部分施工

2.3.3.1 窖口处用砖或块石砌台,高出地面30~50cm,并设置能上锁的木板盖有条件的可在窖口设手压式水泵。

2.3.3.2 沉沙地与进水管连接处设置铅丝网拦污栅,防止杂物流入。

2.3.3.3 进水管应伸进窖内,离窖壁管口出水处设铅丝蓬头,防止水流冲坏窖壁。

2.4 水窖管理

2.4.1 水窑修成后应及时放入适当水量。正式蓄水取水时,不能将水取尽,防止窖壁窑底干涸裂缝。

2.4.2 在暴雨中收集地表径流时,应有专人现场看管,窖中水位不能超过设计蓄水位(水窖、水窑部分),防止旱窖与窑顶部蓄水泡塌。

2.4.3 窖口盖板应经常盖好锁牢,防止杂物掉入或人畜跌进。

3 涝池

3.1 涝池规划

3.1.1 涝池蓄水总量

3.1.1.1 满足牲畜饮用水量。

3.1.1.2 满足居民非饮用水量。

3.1.1.3 减轻道路与沟壑的水土流失。

3.1.1.4 对来水量与需水量进行水量供需平衡分析。

3.1.2 涝池类型与单池容量

3.1.2.1 一般涝池。一个道路系统,沿途多处分散布设,单池容量100~500m3。

3.1.2.2 大型涝池。容蓄城镇、村庄大量来水,单池容量数千到数万立方米。

3.1.2.3 路壕蓄水堰。在路面低于两侧地面,形成深1~2m的路壕处,应将道路改在一侧地面上,而在路壕中分段修筑小土坝,做成路壕蓄水堰,拦蓄暴雨径流。单堰容量随路壕的宽度、深度和土坝的高度与道路的坡度而定,一般500~1000m3。

3.1.3 涝池位置

3.1.3.1 涝池应选在路旁低于路面、土质较好、暴雨中有足够地表径流流入的地方,距沟头、沟边10m以上。

3.1.3.2 大型涝池池址应着重考虑能修建足够容量的池体和足够的径流来源。

3.2 涝池设计

3.2.1 一般涝池

多为土质深1.0~1.5m,形状依地形而异。圆形涝池直径10~15m,方形、矩形边长10~20m。四周边坡1∶1。

3.2.2 大型涝池

深2~3m,圆形直径20~30m,方形、矩形边长30~50m,特大型的可达70~100m。土质的周边坡比1∶1,料石(或砖、混凝土板)衬砌的周边边坡1∶0.3。涝池位置不在路旁的应修改引水渠,将道路径流引入池中。为防止过量洪水入池,在池的进水口前应设置退水设施。

3.2.3 路壕蓄水堰

小土坝一般高1~2m,或3~5m,顶宽1.5~2.0m,上游坡1∶1.5,下游坡1∶1。应准确计算每座路壕蓄水堰的集水面积、来水量和蓄水容量,保证路壕中一系列蓄水堰能全部容蓄设计频率下一次暴雨径流。

3.3 涝池施工

3.3.1 一般土质涝池,应按设计尺寸开挖,挖出的土料,可在池周做成土埂(留下进水口),增加蓄水容量。池底应用粘土防渗。如发现细小裂缝,应及时灌浆处理。

3.3.2 大型涝池需用石料衬砌的,应按照4.2的要求进行。

3.3.3 路壕蓄水堰的小土坝,应分层夯实,干密度不应低于1.4t/m3。

3.4 涝池管理

每2~3年应清淤一次,暴雨期应有专人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山丘间泉水利用

4.1 规划

4.1.1 供人畜饮用

在泉水露头附近修建水井或水池蓄水。

4.1.2 供浇灌小片水地用

4.1.2.1 利用坡面露头泉水。在泉水露头处修引水渠(断面0.1~0.2m2),或埋设瓦管、陶管,将泉水引至小片水地,进行小畦浇灌或修蓄水池,平时蓄,用时灌。

4.1.2.2 利用沟中泉水。需在沟中修3~5m高的小型砌石滚水坝,抬高水位,在坝的一端或两端修引水渠浇灌岸边小片水地。

4.1.2.3 如在沟中修塘坝或蓄水池存储泉水供浇地或其他使用,则应在紧靠塘坝或蓄水池上游修淤地坝或拦沙坝,减轻泥沙淤积。这些措施应纳入沟壑治理的坝系规划。

4.2 设计

4.2.1 小片水地设计

4.2.1.1 小片水地一般应将坡耕地或沟岸缓坡地修成水平梯田,梯田宽度随地面坡度而异,可参照GB/T16453.1第二篇水平梯田断面设计执行。

4.2.1.2 小畦尺寸一般宽1.5~2.0m,长5~10m(与梯田宽度一致)。最后一级灌水小渠应在梯田内侧(上一台田坎根部)与小畦正交。

4.2.2 砌石滚水坝设计

4.2.2.1 一般采用重力式滚水坝,坝高2~3m,梯形断面顶宽1.0~1.5m。上游坡1∶0.1左右,下游坡1∶0.7左右。如地形、地质条件许可,可采用浆砌石拱坝,节省工、料和投资。

4.2.2.2 个别5m以上的砌石坝,有一定库容,应作稳定分析,可参考各地小型水利技术手册中浆砌石坝设计要求设计。

4.3 施工

4.3.1 小片水地施工,可参照水平梯田和小型灌溉工程要求施工,做到田面水平,田坎坚固。

4.3.2 砌石滚水坝施工

4.3.2.1 清基:按坝底宽度向上下游各延伸1.0m,按坝体两端高度向两岸边坡上延1.0m,清除沟底与岸坡淤泥、乱石等杂物,直到原状土基或基岩。

4.3.2.2 砌石:坝体全用料石逐层向上浆砌而成。料石长0.5m左右,宽、厚各约0.3m,料石尺寸应一致。

4.4 管理

4.4.1 人畜饮用水井,应砌井台,修井房,保持清洁,防止暴雨时地表径流进入。

4.4.2 暴雨后应对小片水地和滚水坝、引水渠等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水毁情况应及时修补。

二、理解与实施

我国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干旱缺水,地下水资源匮乏,一些地区人畜饮水十分困难,更谈不上土地灌溉。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在我国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南方局部干旱、半干旱地区修建水窖和涝池,将降雨时路面、沟底产生的径流拦蓄利用,是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和土地灌溉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本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水窖(旱井)、涝池及山间泉水利用等小型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技术要求,建设这些小型水利工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治理水土流失,另一方面,更是为了将有限的水资源加以利用。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还作了以下的修改:

(1)将原标准第9条名称“基本规定”改为“总则”,意在与前面章节相同。

(2)删除原标准9.6中“根据各地不同降雨情况,分别采用不同频率和历史的设计暴雨”。因为在9.6的前半部分已经说明了设计标准为10~20年一遇3~6h最大降雨,已经是一个区间的概念,所以不必赘述删除部分了。

(3)删除原标准中赘述的语言文字。如:9.7.1中“以防止冲刷”一句,10.1.3.2中“以备多雨年蓄水供少雨年使用”,10.4.3中“以保证安全与卫生”。

(4)更改9.7.2中最后一句“加大降雨流量”为“加大集雨量”。因为本段前面所述为铺设混凝土或三合板集流场,目的为加大集雨量,而非降雨流量。

(5)删除原标准10.1.2中“水窖分井式水窖和窑式水窖两类”一句。因为在下面的叙述中分别介绍了这两种水窖。

(6)原标准10.1.2.2中“在路旁有土质坚实的崖坎,且要求蓄水量较大的地方,可修窖式水窖,单窖容量100~200m3以上”。最后一句改为“单窖容量100m3以上”。去掉水窖容量的上限,给水窖容量建设留下空间。

(7)删除原标准10.3.3.3“进水管应伸进窖内,离窖壁30~50cm,管口出水处设铅丝蓬头,防止水流冲坏窖壁”中“离窖壁30~50cm”一句。

(8)删除原标准11中介绍涝池的文字,即“主要修于路旁(或道路附近,或改建的道路胡同之中),用于拦蓄道路径流,防止道路冲刷与沟头前进同时可供饮牲口和洗涤之用”。标准的语言讲求精练,并不用来作名词解释。

(9)删除原标准11.2.1中“方形、矩形边长各10~20m至20~30m”中的“至20~30m”部分。

(10)删除原标准12.1中“根据山丘间泉水露头位置与用途,采取不同的利用措施”。

三、示例

水窖在小流域治理中的作用是显著的,不失为一项施工简易、效果显著的小型水利工程,适用范围很大,值得推广。水窖旱井在小流域治理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①拦蓄洪水,减少水土流失。

②提供水源。开展小流域治理,如栽树、种药材、播种、养殖、喷药等,都需要大量的水源,而水窖恰恰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③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水窖旱井水的水质好,人畜完全可以饮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利用山区自然落差,安装管道,与水窖连接,将水引入农户家中,形成“水窖旱井自来水”。

示例一:我国黄土地区水窖的研究

我国黄土地区降雨集中,多暴雨,雨水供应与农作物生长发育期严重错位。如山西省临汾市丘陵山区占70%以上,以农业生产为主,山区多年平均降雨量550mm,降雨年内分配不均,6~9月降雨量占到70%,年际变化大,最大、最小年降雨量比值为2.93∶1。加之剧烈的水土流失引起的土质条件差、蓄水保水能力变弱,导致了黄土地区雨养农业生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但黄土地区土质深厚,蓄水能力强,有丰富的土地及光热资源,自然生产潜力大等特点,这充分说明只要解决水资源问题,黄土地区的雨养农业发展潜力将很大。黄土地区常用的蓄水设施有水窖、水窑、水池和涝池四大类,其中以水窖最为普及。用于人畜饮水的水窖容积为15~30m3,用于集雨节灌或集雨补灌的水窖容积一般为50~100m3。

1.窑式水窖的设计和施工

窑式水窖在窖址处先从下坡角处向下开挖出一条巷道,或利用天然陡崖,以挖窑的方式,修成深长数米的土窑,窑拱矢跨比1∶3,跨度视土质而定,窑拱高度1.5m左右,拱顶距地面深度一般>3m。窑拱分为刚性材料和土拱两种。如用混凝土先用混凝土或砖制作窑拱底座,按1~1.5m等距制作截面尺寸为15cm×15cm的混凝土拱肋,用草泥抹面1cm后,用100号水泥砂浆抹面3cm。如用砖先制作20cm×30cm的底座,用75号水泥砂浆砌筑砖拱,采用水泥砂浆或灰土草泥抹面。自然土拱采用灰土草泥或水泥砂浆抹面,以防止土层剥落。窑拱的处理视土质和农户经济能力而定。窑拱修好后再向下开挖窖池。窖池上边缘应距窑拱底部5cm。窑池呈梯形上口宽约4m,深约3m,底宽3m左右,长6~10m为宜。防渗处理完工后,将巷道内窑拱部取土口用砖封闭。取水口宜选在开挖的巷道内,这样取水高度最小,并有效地保护了窑拱。如从顶部取水时,做好封闭式窑口井台,窑口壁用100号水泥砂浆抹面,并与窑拱顶部密实联结。

2.窖体防渗

不同结构形式的水窖防渗的处理方法不同,瓶形、球形等薄壁衬砌水窖防渗方法可采用胶泥防渗和水泥砂浆防渗两种方法盖碗式、茶杯式、圆柱形、窑式水窖可采用浇注混凝土和砌筑浆砌石防渗。

(1)胶泥防渗。在窖壁上开挖口小里大的码眼(圆孔),码眼口稍微向上,具一定倾斜角。码眼直径7cm,深10~12cm,间距20~25cm,品字形分布。将砸碎过筛经水软化后的胶泥充分拌和,制作直径7cm、长约30cm的棒状锭子钉入码眼并塞实,将码眼口外的胶泥锭压平,使各码眼的胶泥相连成片,用木槌锤钉、压实,逐步压平成型,整平抹光后用胡麻水或黑矾水刷面。窖底用20~30cm厚胶泥铺平压实,与窖壁胶泥密实联结,铺上防冲石板。胶泥防渗具造价低,饮水口感好的特点,但胶泥易干裂脱落,水窖存水容积小(拱窖颈部分不存水)。

(2)水泥砂浆防渗。在窖壁上开挖直径10cm、深10cm、间距30cm品字形分布的码眼(盖碗式水窖可在窖体上沿水平方向按1~1.5m等距开挖10cm×10cm的圈带槽,也可同时沿竖直方向再均匀开挖6条10cm×10cm的圈槽,以增加防渗砂浆的附着点和提高成窖质量),拍实窖壁,扫去浮土,用150号混凝土将码眼、圈带和肋槽填实。填实步骤:①在窖壁上抹1cm厚的草泥,用水泥浆刷面②用75、100号水泥砂浆分2次各抹面1.5cm(砂浆与码眼、圈带及肋槽的联结密实)③用水泥浆刷面1~2次。窖底用充分拌和的胶泥20cm厚压实整平后,抹100号水泥砂浆(3cm厚)的或浇筑150号混凝土(10~20cm厚)窖壁与窖底结合的拐角处,以15cm×15cm抹角抗渗剂用量按砂浆中水泥重量的5%掺入。水泥砂浆防渗水窖性能好,质量高,不易损坏,管理方便。

(3)浇注混凝土防渗。水窖采用轻型混凝土墙时,水窖的侧墙混凝土和底部混凝土应浇注成一整体,其接合面的处理方法:①浇注混凝土24h后用钢丝刷混凝土面,或凿毛孔(100个/m2)②清除碎渣,铺2~3cm厚的砂浆。如采用重力式窖墙,侧墙与底板之间应设沉陷,沉陷缝用4层油毛毡两边涂沥青而成采用砌筑预制混凝土块时,土块要做成外圈比内圈稍大的梯形以便能围成圆形。

(4)砌筑浆砌石防渗。采用浆砌石防渗时,浆砌石的施工要采取座浆砌筑的方法。在砌筑时应做到“平、稳、紧、满”:平———每一层要求水平上升稳———石块要安放踏实平稳紧———石块和石块之间要靠得紧,缝隙尽量小满———砂浆要塞满缝隙,防止干缝、虚缝。浆砌石时需注意:①砂浆初凝后不能在砌石体上敲打石块以防出现裂缝②厚度较大的石块应先从外围的边行开始筑砌,行列定位的镶面石应选用坚硬平整的石块③砌体每层厚度大约30cm左右,每砌筑3层应水平测试1次,砌体的上下缝避免通缝。

高位泉水梯级窖群灌溉是干旱山区在发展集雨节灌的基础上,对当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灵活应用,具有投资少、见效快、季节变化影响小和运行管理稳定等特点,一次性投资,长期受益,是群众的脱贫致富工程。

示例二:利用高位泉水发展山台地梯级窖群蓄水灌溉

1.自然条件

清水县金集乡潘山村地处清水县西南部浅山干旱区,海拔1200~1600m,平均气温7~8℃,年平均降水量542mm。全村795人,耕地面积3220亩,粮田面积2440亩,人均年收入860元,群众生活困难。经现场踏勘村旁西房沟上游距大片耕作区112km,海拔1390m处有一泉水,实测出水量为44m3/d,年可供水量1160万m3。集中连片灌溉面积达480亩,依据同类地区实施节水灌溉的试验,采用最关键性的冬灌、春灌和夏灌3次灌水,灌溉定额按每亩次10m3计算,全灌区需水量为1144万m3,供水量满足灌溉需求。由此提出引西房沟泉水,按灌区山台地分布面积,分级分块管理,修建梯级蓄水窖群,发展节水灌溉,保障集中连片的480亩农田灌溉。其余分散地块逐年修建山坡集雨场,发展集雨灌溉,增加灌溉面积,提高经济效益。

2.工程实施方案

埋设<25mm硬塑料管输送泉水至规划连片灌溉区,按山台地分布面积修建5级蓄水窖群,每眼水窖蓄水量按30m3设计,每眼窖年循环蓄水3次,每次灌地3亩。一级窖群30眼,灌溉面积为90亩二级窖群26眼,灌溉面积为78亩三级窖群20眼,灌溉面积为60亩四级窖群49眼,灌溉面积为147亩五级窖群35眼,灌溉面积为105亩。委派专人放水,及时办理窖群关水和放水手续。为保证长年昼夜蓄水,主管道设一级叉管入窖群,再由二级叉管入分窖,分窖之间在最高限制水位采用<50mm硬塑料管串联,控制各分窖最高水位。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程介绍

1.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1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表1 尾矿库等别

1.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根据尾矿库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2确定。

表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2.1 尾矿库勘察

2.1.1 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2.1.2 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2 尾矿库设计

2.2.1 尾矿库库址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a)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b)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c)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d)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e)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2.2.2 尾矿库设计应对不良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2.2.3 对停采的露天采矿场改作尾矿库的,应对安全性进行专项论证;对露天采矿场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作为尾矿库。确须用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

2.2.4 尾矿库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a) 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b) 尾矿坝堆积坡比;

c) 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d) 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2.2.5 尾矿库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主要内容为:

a) 尾矿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b) 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c) 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d)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2.3 尾矿坝设计

2.3.1 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a) 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不能筑坝;

b) 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c) 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2.3.2 初期坝高度的确定除满足初期堆存尾矿、澄清尾矿水、尾矿库回水和冬季放矿要求外,还应满足初期调蓄洪水要求。

2.3.3 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力、动力稳定要求,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a) 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b) 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c) 岩溶发育地基;

d) 采空区地基。

2.3.4 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2.3.5 上游式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填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填筑坝法。

2.3.6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d≥0.074 mm)含量不宜少于70%,否则应进行筑坝试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上升速度和防洪的要求。

2.3.7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坝应设上游初期坝和下游滤水坝趾,二者之间的坝基应设置排渗设施。

2.3.8 尾矿库挡水坝应按水库坝的要求设计。

2.3.9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3最小滩长值。

表3 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

2.3.10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

长值。

当坝体采取防渗斜(心)墙时,坝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亦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表4 下游式及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滩长

2.3.11 尾矿库挡水坝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之和。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可按《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推荐的方法计算。

2.3.12 地震区尾矿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滩顶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边缘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

地震壅浪高度可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水深确定,可采用0.5~1.5 m。

对于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堆筑的尾矿坝,其安全超高按尾矿库挡水坝要求确定。

2.3.13 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逸出坡降和渗流量。浸润线出逸的尾矿堆积坝坝坡,应设排渗设施,1、2级尾矿坝还应进行渗流稳定研究。

2.3.14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应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影响。

1、2级山谷型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维计算或由模拟试验确定;

3、级以下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可按附录A进行。

2.3.15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不宜小于1/8。

2.3.16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宜采用瑞典圆弧法;当坝基或坝体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可采用改良圆弧法;考虑地震荷载时,应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下地区的5级尾矿坝,当坝外坡比小于1:4时,除原尾矿属尾粘土和尾粉质粘土以及软弱坝基外,可不作稳定计算。

2.3.17 尾矿坝稳定性计算的荷载分下列5类,可根据不同情况按表5进行组合:

一类为筑坝期正常高水位的渗透压力;

二类为坝体自重;

三类为坝体及坝基中孔隙压力;

四类为最高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

五类为地震惯性力。

表5 荷载的组合

2.3.18 按瑞典圆弧法计算坝超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6规定的数值。

表6 坝坡坑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

2.3.19 当采用简化毕肖普法与瑞典圆弧法计算结果相比较时,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有关规定选用两种方法各自的最小安全系数。

2.3.20 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视强度计算方示与土类的不同按表7选取。

表7 尾矿及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2.3.21 上游式尾矿坝的计算断面应考虑到尾矿沉积规律,根据颗粒粗细程度概化分区。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指标可参考类似尾矿坝或按附录B确定,必要时通过试验研究确定。

对在用尾矿坝进行稳定计算时应根据该坝勘察报告确定概化分区及相应的物理力学指标。

2.3.22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以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相应技术措施。

2.3.23 透水堆石坝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1:

1.6;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或等于下游坡。初期坝下游坡比在初定时可按表8确定。

表8 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2.3.24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2.3.25 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 m高差设置排水沟。

2.3.26 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必要时还宜设置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浑浊度的观测设施。

2.4 排洪设计

2.4.1 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尾矿库宜采用排水井(斜槽)一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

2.4.2 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各使用期库的等别,综合考虑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按表9确定。

表9 尾矿库防洪标准

2.4.3 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2.4.4 尾矿库洪水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当地水文图册或有关部门建议的适用于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公式计算。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当用当地的水文参数。有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洪水调查予以验证。

b) 库内水面面积不超过流域面积的10%,则可按全面积陆面汇流计算。否则水面和陆面面积的汇流应分别计算。

2.4.5 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小时计算,经论证也可采用短历时计算。

2.4.6 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2.4.7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的型式与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及调洪计算确定。对一、二等尾矿库及特别复杂的排水构筑物,还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2.4.8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宜控制常年洪水(多年平均值)不产生无压与有压流交替的工作状态。无法避免时应加设通气管。当设计为有压流时,排水管接缝处止水应满足工作水压的要求。

排水管或隧洞中最大流速应不大于管(洞)壁材料的容许流速。

2.4.9 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2.4.10 排水构筑物的设计应按《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进行。

2.4.11 设计排水系统时,应考虑终止使用时在井座或支洞末端进行封堵的措施。

2.4.12 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2.5 尾矿库安全设施施工及验收

2.5.1 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2.5.2 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3.1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1.1 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事尾矿库作业的尾矿工进行专门的作业培训,并监督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

3.1.2 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3.1.3 严格按照本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抗震等安全生产管理。

3.1.4 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3.2 应急救援预案

3.2.1 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2.2 应急救援预案种类:

a) 尾矿坝垮坝;

b) 洪水漫顶;

c) 水位超警戒线;

d) 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

e) 坝坡深层滑动;

f) 防震抗震;

g) 其他。

3.2.3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 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b) 应急通讯保障;

c)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d) 应急行动;

e) 其他。

3.3 尾矿排放与筑坝

3.3.1 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3.3.2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3.3.3 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3.3.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应做到:

a) 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b) 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c) 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d) 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3.3.5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3.3.6 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3.3.7 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3.3.8 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3.3.9 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用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3.3.10 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3.3.11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

a) 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b) 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c) 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3.3.12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a) 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坡比;

b) 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c) 尾矿筑坝质量。

3.3.13 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3.4 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3.4.1 当尾矿库防洪标准低十本规程规定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尾矿库防洪能力,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4.2 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a)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b) 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c) 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滩长与超高都满足设计要求;

d) 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e) 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3.4.3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止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4.4 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3.4.5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3.4.6 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3.4.7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3.4.8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3.5 渗流控制

3.5.1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3.5.2 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安全技术论证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3.5.3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a) 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渗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b) 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辐射式排渗井等;

c) 与山坡接触的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置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等;

d) 适当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

e) 坝前均匀放矿。

3.5.4 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a) 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b) 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3.6 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3.6.1 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进行安全技术论证。需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a) 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b) 对堆积坡进行削坡、放缓坝坡;

c) 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

d) 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3.6.2 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3.6.3 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3.6.4 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3.7 库区及周边条件规定

3.7.1 尾矿库下游不宜建设居住、生产等设施。

3.7.2 严禁在尾矿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等。 4.1 防洪安全检查

4.1.1 检查尾矿库设计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当设计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本规程规定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的防洪标准低于本规程规定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4.1.2 尾矿库水位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 mm。

4.1.3 尾矿库滩顶高程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mm。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同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m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

各测点中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4.1.4 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测量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4.1.5 检查尾矿库沉积滩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 m坝长布置不少于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 m(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 mm。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于滩加权平均坡度平均计算。

4.1.6 根据尾矿库实际的地形、水位和尾矿沉积滩面,对尾矿库防洪能力进行复核,确定尾矿坝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1.7 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4.1.8 排水井检查内容: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封盖方法等。

4.1.9 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坏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4.1.10 排水涵管检查内容: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充填物,涵管内淤堵等。

4.1.11 对于无法入内检查的小断面排水管和排水斜槽可根据施工记录和过水畅通情况判定。

4.1.12 排水隧洞检查内容:断而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充填物,洞内淤堵及排水孔工况等。

4.1.13 溢洪道、截洪沟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对溢洪道还应检查溢流坎顶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4.2 尾矿坝安全检查

4.2.1 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坝面保护等。尾矿坝的位移监测可采用视准线法和前方交汇法;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4.2.2 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m坝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和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 mm。尾矿坝实际坡陡于设计坡比时,应进行稳定性复核,若稳定性不足,则应采取措施。

4.2.3 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4.2.4 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妥善处理。

4.2.5 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4.2.6 检查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

4.2.7 检查坝体排渗设施。应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

4.2.8 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连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4.2.9 检查坝面保护设施。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检查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实施情况。

4.3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4.3.1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

4.3.2 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可能性。

4.3.3 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5.1 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

5.2 危库

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危库必须停止生产并采取应急措施。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a) 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都不满足设计要求,将可能出现洪水漫顶;

b) 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

c) 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

d) 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e)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6规定值的0.95;

f) 其他严重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5.3 险库

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必须立即停产,排除险情。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

a) 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b) 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c) 排水井有所倾斜;

d) 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e)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6规定值的0.98;

f) 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

g) 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5.4 病库

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病库应限期整改。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

a) 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b) 排洪设施出现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裂缝、腐蚀或磨损;

c)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满足表6规定值,但部分高程上堆积边坡过陡,可能出现局部失稳;

d) 浸润线位置局部较高,有渗透水出逸,坝面局部出现沼泽化;

e) 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

f) 坝面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g) 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h) 堆积坝外坡未按设计覆土、植被;

i) 其他不影响尾矿库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正常情况。

5.5 正常库

尾矿库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a) 尾矿库在设计洪水位时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于滩长度的要求;

b) 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c) 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设计要求;

d) 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运行工况正常。 6.1 闭库设计

6.1.1 对停用的尾矿库应按正常库标准和闭库安全评价,进行闭库整治设计,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本规程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

6.1.2 尾矿坝整治内容为:

a) 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削坡、压坡、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满足本规程要求;

b) 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观测设施等。

6.1.3 排洪系统整治内容为:

a) 根据防洪标准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扩大调洪库容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

b)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

6.2 施工及验收

闭库工程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

6.3 尾矿库闭库后的维护

6.3.1 闭库后的尾矿库,必须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未经论证和批准,不得储水。严禁在尾矿坝和库内进行乱采、滥挖、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

6.3.2 闭库后的尾矿库,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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