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允许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允许 ()

发表时间:2024-07-22 17:40:35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允许 ()

A 、转让

B 、出租

C 、抵押

D 、拍卖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7、退耕还林条例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0、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11、土地登记办法

12、土地调查条例

1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8、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20、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三)土地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分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

(四)广义上的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个特定的土地法规,如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法

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填海开发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块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设施和地下资源、文物、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所在国(地区)注册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市指定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活动均是有偿的。国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城市建设及土地开发基金。第七条 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具体事务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

属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事务,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市土地管理局备案。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产,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公寓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管理局应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适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特殊建设用地或扶持优先发展的建设用地。

(二)有意使用土地者持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购买有关资料。

(三)有意使用土地者在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含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的用地意向书。

(四)市土地管理局接到土地建设方案和用地意向书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五)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协议后,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应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六)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定后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七)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有公开招标和定向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通过新闻宣传媒介发出的招标;定向招标是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发出的招标。

(二)市土地管理局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参与投标的资格范围,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日期内,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保证金(不计息)后,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五)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给予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无效。

(六)中标者在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中标者应在合同签定后的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未中标者所交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予以退还。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安置房买卖2017年有新政策规定吗

首先从土地性质开始解释。

(一)、土地根据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一类是集体土地。

(二)、 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划拨和出让。

1、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划拨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核心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

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2、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

3、《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此条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扩展资料:

买卖风险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

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

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

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

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置房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