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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7:40:46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 ()

A 、尚未履行的,继续履行

B 、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

C 、质量合格的,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D 、验收不合格的,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七条对合同的解除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完善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该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

从性质上看约定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而法定解除则体现了法律干预。

法定解除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制度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之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解释》中的具体适用分为发包人的解除权与承包人的解除权。从实务上来看,发包人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殊之处。解除并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故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下面就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权的行使作逐一分析。

发包人、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所谓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其法律特征有:

1.建设工程合同须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

3.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二、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四、司法解释规定的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五、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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