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监理机构为执行监理任务所需的工程资料,应 ()

监理机构为执行监理任务所需的工程资料,应 ()

发表时间:2024-07-22 17:41:21 来源:网友投稿

监理机构为执行监理任务所需的工程资料,应 ()

A 、由监理单位自费收集

B 、向业主付费索取

C 、向设计单位付费索取

D 、由业主免费提供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机构应向什么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结构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因为监理受项目法人委托,应对其负责,监理档案应交项目法人。

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3、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4、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工作的时序性。这是指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5、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6、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7、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是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

扩展资料:

监理人员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理,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必须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是:

(一)国家、省列重大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建设项目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

(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出资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工程建设监理可以在建设全过程施行,也可以分阶段施行。

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协助建设单位储备勘察设计条件、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和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过程,审核勘察、设计文件,参与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施工阶段的监理。为建设单位准备工程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书评审、提出决标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和管理各类工程合同;确认总承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抽查、核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投资、进度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签发付款凭证;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期内保修,复核保修结算。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直接委托监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监理合同中应有下列条款: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费及其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签订监理合同必须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监理合同应当按工程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监理费的收取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工程监理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则和监理大纲;

(二)按工程建设程序及进度,分阶段、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五)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第十三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过被监理单位。第十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制度。

成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省属系统成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由省级主管厅、局(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