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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应以()作为中标的合同价。

发表时间:2024-07-22 17:41:29 来源:网友投稿

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应以()作为中标的合同价。

A 、评标价

B 、标底价

C 、修正后的标底价

D 、投标价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投标人应以( )作为施工合同价。

B

答案解析:

[解析]

考生解答本题的关键是掌握几种在投标中涉及的几个价格的内涵。标底价是作为评标过程中招标人的参考价;投标价是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愿以此价格与招标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评标价是招标人衡量投标人能力高低的量化比较方法,标底修正价是标底价出现错误的修正,所以选B。

请问建筑工程中中标价和合同价有什么关系

合同价即中标价。

1、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对于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

2、中标价:指评标时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

3、合同价即中标价。经公示后招标人向投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的中标价就受到法律保护,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中标价格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内容。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发包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

扩展资料:

合同价是指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技术和咨询服务合同确定的价格。

合同价属于市场价格的性质,它是由承发包双方,也即商品和劳务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议定和认可的成交价格,但它并不等同于最终决算的实际工程造价。

按计价方法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有许多类型,不同类型合同的合同价内涵也有所不同。

确定方式

合同价

(一)通过招标,选定中标人决定合同价

这是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适应市场机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该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评价就是合同价。合同内容包括:

(1)双方的权利、义务

(2)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

(3)质量与验收

(4)合同价款与支付

(5)竣工与结算

(6)争议的解决

(7)工程保险等。

(二)采用文本

不同的项目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修订。

(三)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协商决定合同价

这一方式适用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抢险工程、保密工程、等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以及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 目,合同签订的内容同上。

价款确定

业主、承包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除约定合同价外,一般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 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 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 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 方式及时限

(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方法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招标工程合同预定的内容 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价款调整

折叠工程变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业主)确认后执行。

折叠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折叠材料价格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折叠措施费用

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J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1)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2)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3)因发包人原因并经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4)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应予调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价

工程中标时为固定价格合同,合同签订时是否可签为可调价合同?

我没有接触过招投标,完全从法律角度分析。

1、招标、投标和中标实际是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关系,因此一旦中标后,合同也就成立了,因此招投标法第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中标为固定价格合同,那么双方就成立了以该价格为内容的合同。

2、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性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里说的签订协议,只是说是对成立合同的确认,个人不认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后就已经成立了。没有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成立的事实。

3、那么双方在8个月后能否签订不符合中标通知书的可调价合同呢?个人认为不能,因为这属于招投标法四十六条所禁止的行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性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样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改变了招投标制度设立的初衷。从严格依法办事,不给其他人留任何把柄的角度,应当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4、那么该如何解决你现在碰到的问题呢?其实我觉得可以这样处理: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你收到了损失,可以要求他赔偿你的损失。发条依据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综上所述我建议你们先按照固定价格签订一个合同以满足招投标法的规定,然后再签一个承担违约责任的补充协议,将你们的损失在协议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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