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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发表时间:2024-07-22 17:42:43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A 、所有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留置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物权法第142条和第9条关系

我国《物权法》中,区分原则具体体现为第9条和第15条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充分说明不动产登记对于物权变动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法意义上的合同,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其生效取决于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33]登记与否不是其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一般情况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土地物权人,但是,如果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人等有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时,这些建筑物、构筑物等可以不归属于土地物权人。对该法条的理解要结合《物权法》第一章中的第6条和第二章中的第一节进行。上述立法规定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不动产物权应当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该法第142条所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首先是纳入到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物权,因此这一物权才进而可以扩展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物权归属认定,这首先是源于“登记统一公信力”原则。“登记公信力”原则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之效力来源于不动产登记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共信服力,认为物权变动中没有当事人的独立意思表示。而物权行为理论却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根据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登记只是物权独立意思的客观表现方式和生效要件,或者说物权登记不过是法律承认和保护民众物权交易的方法而已。物权变动的根据或“权源”是民众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政府或法院的公权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区别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2、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只限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限内容仅限制在建造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建筑后的经营,所以除了占有、使用外还包括收益。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有偿的,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只有在划拨的情况下不用交纳。

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只能随住房所有权的转移而被动转让,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

6、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实行“地房一致,地随房走”的原物,而对建设用地而言,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单独处分,可以不与其上的建筑物一并转让。

扩展资料:

宅基地拆迁补偿计算: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

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参考资料链接:人民网-人民日报话说新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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