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先期违约的是 ()
下列属于先期违约的是 ()
A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B 、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C 、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D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对应尽义务的违反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什么是先期违约_先期违约条例
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中明确表示为明示先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为默示先期违约。
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义务1、赔偿因自己的明示先期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在行使撤回明示先期违约表示的权利时,有义务遵守行使该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没的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二)当事人拒绝明示先期违约的法律后果第一、拒绝方的权利我们认为,在明示先期违约的场合,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单方坚持合同效力,其权利如下:
1、一方当事人可以用语言或者行为,甚至以沉默的方式表明,他将拒绝承认先期违约,结果使合同依然存在并继续约束双方当事人⑤。一方当事人明示先期违约,使另一方产生合同解除权,这是另一方的权利,他也可以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继续坚持合同效力 ,这是理所应当的,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即一方明示先期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但有人对此提出了疑问,试分析下面这个例子⑥:买方向卖方求购100套特殊设备,以供买方制造商品之用。在买方接受了10套之后,买方的此种商品市场已瓦解,继续生产只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和资源的浪费。买方立即通知卖方解除合同,承认违约。但卖方拒绝买方解除合同的请求,继续生产剩下90套设备,而此种设备由于规格的原因,丝毫无其他用途。从合同效力角度,卖方有权拒绝买方的明示先期违约,很明显,此时“公平”与“效益”产生了冲突,坚持合同效力显然很公平,但却造成了买方损失的扩大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发展。相反若一方明示先期违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那么合同就无效力可言了,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也就无法维护了。怎样使“公平”“效益”得到妥协,使二者均能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获得最大值,这是法律应该解决的问题。中国合同法对当事人拒绝明示先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没有明方规定,且合同法生效还不到一年,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也不知道。而且中国法律承于大陆法,是一个纯粹的制定法国家。法律明方规定合同效力不得违反,因此若有此类纠纷,法院的判决肯定是维持合同效力。这一点上就显得没有英美判例法那么灵活了。综上我们认为,应当允许个别情况下,法官行使用权自由裁量权。以解决普遍适用合同法效力的一般公平正义与普遍适用合同法效力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个别公平正义的矛盾。第二、拒绝方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示先期违约,对方有权拒绝接受,单方坚持合同效力。强制明示先期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而不必经过司法程序。这是合同效力的体现。在此情况下拒绝接受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那么如果在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即出现明示先期违约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发生了意外事件。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示先期违约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理论根据1885年的艾沃里诉鲍登(AVERYV.BOWDEN)一案中确立的⑦。在该案中船方AVERY与货方BOWDEN订立了一个为期45天的租船合同。其中规定AVERY应把船舶开到敖德萨港口,并在一定时间内装载一批货物。船抵达港口后,BOWDEN因货源不足而拒绝提供货物装船。当时装船期限尚未届满,英国与俄国之间发生了克里米亚战争,合同因而落空。事后AVERY 以 BOWDEN违约为由提诉讼,请求BOWDEN负损害赔偿责任。英国法院认为:在两国发生战争前尚不存在实际违约,只存在明示先期违约。AVERY未接受明示先期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BOWDEN就有权得到因战争所致合同落空带来的利益。AVERY应承担这种风险,因而判决AVERY败诉。第三、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1、在对方拒绝明示先期违约的场合下,明示先期违约方有权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
2、即使不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向对方实际履行。
3、如果对方拒绝接受明示先期违约,明示先期违约方有权获得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不可力导致合同落空而带来的利益。第四、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义务明示先期违约方在对方拒绝的情况之下有义务履行合同,使双方合同目的得以实现。最后还需指出的是,不接受方除了明示先期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撤回其意思表示,或者未撤回其意思表示但最终全面履行了自己合同义务,不发生违约责任外。明示先期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既不撤回其意思表示又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不接受方有权在实际违约发生前或发生后追究其违约责任。这与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也完全相符。
什么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预期违约要根据情况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C.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527条规定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是: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