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属于()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属于()事故。
A 、死亡
B 、重大事故
C 、特大伤亡
D 、重伤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哪些类型
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能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的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股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其中,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扩展资料:
分类方法原则:
(一)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
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
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
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
2、类别互斥原则。
3、有序化原则。
4、表征清晰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故
安全事故性质的认定有几种?
安全事故性质的认定一种有以下几种分类,分别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火灾事故的分类、交通事故的分类的分类。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规定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等级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
2、火灾事故的分类
根据我国《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规定
第六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
(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3、交通事故的分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交通事故的分类为: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财产损失3万员以下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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