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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索赔方面,物价大幅上涨的事件可以被认为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7:44:15 来源:网友投稿

在索赔方面,物价大幅上涨的事件可以被认为是()

A 、双方承担的事件

B 、不予考虑的事件

C 、不可抗力的事件

D 、承包人索赔的事件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施工索赔是什么

施工索赔是什么

施工索赔是什么。在生活中大家应该都很关注关于法律的事情,法律有很多的作用和知识,施工索赔就是法律所提及的一个知识点,所以大家都会去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那么施工索赔是什么?

施工索赔是什么1

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工程结算办法》规定: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这将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由于发包人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发包人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7、工期延长或延误。

通常包括两方面:

一是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承包人有权提出盈利损失或者补偿损失的索赔。盈利损失等于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补偿损失等于承包人在该项工程已花费的费用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某些物价上涨情况下,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在建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预算定额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施工索赔是什么2

一、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二、索赔依据: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工期修改文件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

三、索赔证据:

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不可以夸大其辞,更不可以弄虚作假

2、全面性:承包商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不能零乱、支离破碎

3、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和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索赔依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影像、图片、录音、协议、纪要等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合同约定的监理人签证认可。

施工工程中就算承包商和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也一直恪守合同,按章办事,但是无奈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许多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按照合同完成,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启动 施工索赔程序 时,要注意时效性,证据的搜集等多方面。索赔的成功与否往往就是取决于这些细节,依法维护企业利益。

施工索赔是什么3

(一)施工索赔须注意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

3、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4、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是施工索赔最后的救济手段。

(二)施工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业主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整理成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以争取索赔成功。施工索赔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

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

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1、工程材料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的凭据。

1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

(三)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

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承包人还可以委托长济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索赔成立的条件是

合同索赔成立的条件是

合同索赔成立的条件是,索赔一般指不涉及人员伤或第三者财物损失的赔偿,在保险索赔的过程中,我们也是需要注意很多的问题,和准备不同的资料。以下分析合同索赔成立的条件是

合同索赔成立的条件是1

一、合同索赔是什么意思

合同索赔是指合同一方违背了合同中相关约定或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需要向另一方支付金钱。

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且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它又可以分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及费用工期索赔。简言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非己方的原因而受到的对合法权利的侵害以及由于侵害而造成损失均可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二、索赔基本条件是什么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1、客观性:是指客观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并对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造成影响、这些干扰事件还要有确凿的证据说明。

2、合法性:当施工过程产生的干扰,非承包商自身责任引起时,按照合同条款对方那个应给予补偿。

索赔要求必须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按照合同法律文件,可以判定干扰事件的责任由谁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赔偿多少等。所以不同的合同条件,索赔要求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因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3、合理性:是指索赔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等。承包商不能为了追求利润,滥用索赔,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搞索赔,否则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

(1)合同上方关系紧张,互不信任,不利于合同的继续实施和双方的进一步合作。

(2)承包商信誉受损,不利于将来的继续经营活动。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不利于在工程所在国继续扩展业务。任何业主在招标中都会对上述承包商存有戒心,敬而远之。

(3)在工程施工中滥用索赔,对方会提出反索赔的要求。如果索赔违反法律,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三、索赔的成立条件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合同索赔成立的条件是2

一、工程索赔的起因和成立的条件

1、设计方面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与实际间的差异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

2、施工合同方面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3、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构筑物等等引起的施工索赔。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情形

(一)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工程实践中合同文件的范围较广,种类繁多,其中最主要的文件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等。一般来说在索赔案例中,图纸和规范方面发生的问题较少,关于合同文件、工程量和价格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有关合同文件的索赔常见于如下三个方面:

1、因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

施工合同是在投标后经双方充分协商、修改确定的,如果修改时双方已将投标前后承包方与业主或招标委员会的来往函件澄清后写入合同补遗文件并签字确认,就应当做出“合同正式签字以前的各种来往文件均不再有效”的声明。

如果没有这个声明,当来往函件内容与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双方容易发生争执而导致索赔。再如双方签字的合同中表明业主已经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

2、设计图纸或工作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

由于人为原因,招标文件中的图纸或工作量表难免会出现错误,但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

实践中这种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设计图纸与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纯粹的工作量错误。即使施工合同是固定总价式合同,如果实际工作量与工程量清单有较大出入,影响到整个施工计划,承包商亦有权获得补偿。

3、合同瑕疵引起的索赔

要表现为合同文件表述不严谨甚至前后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

(二)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工程索赔是一种工程意外情形产生的索赔,对其计价、计量、定责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时刻重视索赔,在索赔管理中要效益。施工中的常见索赔项目主要有下面几种类型:

1、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引起的索赔

业主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因业主方工程师指令失误、延误检查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形,由业主方承担。

2、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

如施工过程中业主因工程实际需要等非施工方的原因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并保留书面变更文件,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工期延误产生的损失,应由业主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3、其他有关施工的素赔

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大、投资多、结构复杂、技术和质量要求高、工期长,且工程本身和工程的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难以全部概括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承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索赔。

常见的比如由承包商提供施工详图(包括计算书)交工程师审批后方能施工,但其审批拖延所造成的延误,已影响到网络计划中的关键节点,承包商可进行工期索赔、延误导致的窝工损失以及后来工程师下令追赶进度的“赶工费”等进行索赔。

(三)关于工程价款的索赔

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业主方同意的、承包方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会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并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损失。关于工程价款的索赔工作主要涉及价格、货币、支付方式及时间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争执最多、计算较难、最常见的是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其大致包括拟定新价号、物价上涨的调价款、“损失”索赔计算等三种类型的价格调整。

(四)关于工期的索赔

工期的索赔包括延长工期和要求偿付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内容。因导致其产生的原因不同,这两种索赔内容并不必然可以同时主张,例如,由于特定恶劣气候、罢工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可要求延长工期

但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有些延误并不影响关键程序施工而得不到延展工期的承诺,但承包方有证据证明延误造成损失的,就可以获得损失的补偿。另外索赔还有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工程暂停中止合同的索赔、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等几种。

三、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目的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2、按索赔的依据分: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3、按索赔的对象分:索赔和反索赔。索赔通常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反索赔常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4、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工程索赔、商务索赔。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单项索赔、总索赔。

合同索赔成立的条件是3

一、工程索赔的程序与步骤是什么

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抄送、报送有关单位。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原则上应该继续施工,并保持从索赔事件发生日至终止日的同期记录,同时提请监理工程师说明是否需要作其他记录。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在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

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既未给予答复,也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商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5、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后,如认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会认为索赔成立。

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数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业主首先根据时间发生原因、责任范围、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7、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

若承包商接受了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这一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

二、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对照,该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损失;

(2)该事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责任;

(3)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就索赔事项进行协商,不论是否协商一致,工程师均有权在权限范围内作出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顺延工期的天数,并将《索赔处理决定》发送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三、索赔意向书的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表明将及时记录并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际惯例索赔有效期间是28天,当然这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索赔期间,亦可根据的不同的索赔事项确定不同的索赔期间。

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索赔与反索赔?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好索赔与反索赔?

工程索赔程序与反索赔的要点和技巧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造成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合法行为,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也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趋于合理、更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有效途径。索赔的实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与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索赔应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实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害,索赔金额应是处理损失或损害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二是按此金额补偿后,应恢复到未发生损失(索赔事件)之前的财务状况,亦即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到损失,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利益。但高明的有经验的当事人(业主和承包商)却往往通过索赔事件获得高额利润,这充分体现了其高超的综合素质和索赔技巧。如某水电工程局在某年仅通过项目索赔就获得一个亿的利润。承包商在项目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敢于索赔、善于索赔、精于索赔。从深层次意义上讲,做好索赔管理也可以防止承包商在竞争中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意图。

索赔是双向的,有索赔就有反索赔。先提出者叫索赔,后反驳(审核)者叫反索赔。

索赔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索赔有其客观性(即索赔事件真实存在且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有证据)、合法性(即索赔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且导致损失有因果关系)、合理性(即索赔事实在合同条款或法令或惯例上合理且需要合理论证和合理计算索赔值),也要遵循严格的索赔程序进行才能成立。如果违反规定、不抓住事件的要点、不运用必要的索赔技巧,往往达不到索赔(反索赔)的目的和效果。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作为业主代表的监理工程师(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略)在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活动中代表业主行为,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业主和承包商)都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下面以承包商提出索赔为模式,谈谈工程索赔的程序和对应阶段的监理工程师反索赔的要点和技巧。

1承包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抓住索赔机会,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表明承包方的愿望和要求。按国际惯例索赔与反索赔有时限要求和规定。比如FIDIC条款规定,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或业主)发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未发出,工程师(或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可视为承包商自动放弃索赔权利而自动失效。不同的合同或组织会有不同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特别加以注意。

之所以要向对方发出意向,目的只是为了让对方知情并有所准备,能够友好、诚信、正当、合理、及时、有效地完成相应的工作,这是国际惯例。而不是像国内的承包商(施工企业)不规范行为,事前不告知意向,搞“突然袭击”,侥幸于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收集到相关证据或核定时间超出时限而“占便宜”。在国外这是难以想象的。承包商若有这种劣迹将会付出更多、更大的代价:监理工程师作为管理者,掌握着全面管理工程的信息优势(承包商则是信息不对称),占有主动权;而且承包商的工作由于主要是半机械化和人工操作,必然存在粗糙、缺陷、不合格等状况,被索赔的机会更多,监理工程师可以“用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再者承包商将会因为不讲信用而失去以后的项目和市场,被拒之门外而丧失企业乃至个人生存的机会。这不是危言耸听,在诚信的、完全的西方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企业往往不是因为无实力而失败,而是因为无信用而消亡、淘汰。

2承包商调查取证

索赔意向发出后,承包商根据索赔事件涉及的施工工序、工艺及同期记录,收集资料、证据;进行原因分析、责任划分;计算损失(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保持有同期记录,并与承包商一样共同占有工地现场的全部工艺、工序及实物,也应主动及时地、同步收集资料、依据和证据;分析原因、划分责任;核算损失;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数据库;并密切关注索赔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影响因素等。而不应该被动等待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后才去做上述工作,这样在资料收集、现场采样、实测实量、审核时限(超时无效)等方面都会造成被动而使对方(承包商)有更多的索赔机会或获得正当的索赔补偿以外的利润。

3承包方递交索赔报告

承包商在完成了上述第二步的工作后,应在索赔意向发出后的28天内(过期无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般一次性提交完成,但当索赔事件还在持续发生时,索赔报告也可以分期、分阶段提交,最后汇总。索赔报告一般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1)概述(事件描述简明扼要);

(2)索赔依据(这是索赔是否成立的关键);

(3)原因分析、责任划分(这是索赔事件的难点);

(4)索赔值计算(款额和工期,这是索赔事件的重点);

(5)结论(计算结果及承包商的具体目标值选择:或者费用补偿或者工期补偿或者两者皆要);

(6)证据附件(把有效的、有关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实物等一切证据作为支持索赔报告的附件附在报告后面)。

4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协商(反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并注意索赔成立的条件、时限要求(如果有的话)、抓住重点、难点等,把自己分析、计算的情况与承包商的索赔报告逐项对照、核定(发现不同之处),审查索赔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必要时对实物进行现场查实、甚至于剥开覆盖物实测实量;划清责任界限;核算损失补偿值;并与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一定要双方或三方协商)。

4.1注意索赔成立的条件

一是以合同为依据,将索赔事件与合同条款对照,已实际造成了承包商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二是造成实际损失(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三是承包商按合同和惯例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索赔事件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监理工程师应据此判别索赔事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只要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索赔报告即不成立,属于无效索赔,监理工程师应不予考虑。

4.2注意合同(或惯例)中关于索赔时限条件的规定

一是关注对承包商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的时限条件(比如28天,即四周时间)。超期提交者即为失效,不予考虑。不论承包商付出多少(损失多大),均被认为已丧失了(或放弃了)索赔的主张和权利,承包商的损失只能自己消化、自己承受。二是关注对监理工程师核定(反索赔)索赔报告的时限限制(比如七天,即一周)。监理工程师超出了时限规定的反索赔(核定后即签证)已毫无意义,施工方的索赔额即可自动生效,监理工程师再无权利核减下来一毫一厘。当业主支付给承包商这项索赔事件产生的索赔数额后,业主可再向监理工程师(监理公司)索赔(或诉讼)赔偿业主多支付的那一部分损失。三是为争取有更多的审核(反索赔)时问,监理工程师在认真研究了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汇总意见(不可以每次提几个问题,下次又提几个问题。这样折腾承包商,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乃至人品有问题),一次性要求承包商返工重报或提供某些必要的补充资料,这样反索赔的时限可以相应延长或协商处理。这是一种经常可用的反索赔的策略和技巧,在时间上和其他准备工作上会赢得更多的时间和主动,使得监理工程师能有更充分的应对索赔的措施,提高工作效果。但必须是有正当和充分的理由,否则便被认为是故意刁难承包商。四是索赔是双向的,时限要求往往也是双向的。双方应该本着公平、客观、双赢的原则多为对方着想,互相提醒,协商处理,以其相互谅解;抓大放小,求大同存小异,以求取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加长久的合作、共进。

4.3反索赔(工程审核、签证)的一些方法、技巧

(1)要求承包商的索赔总价必须分项、分目明细,单独计算后再汇总;监理工程师应逐一审核。

(2)对有图纸、变更通知的索赔项目,应签署“由造价工程师(或结算人员)按照××号图纸(或变更通知)计算、审定”;监理工程师不再核定。

(3)对有甲乙双方确定的单价、预算书(如投标书中含有)价格的索赔项目,可计算、签证实物工作量和直接费,并注明“间接费和总价由造价工程师(或结算人员)处理”。

(4)对无单价的索赔项目,只能签证实物工作量(in、t、m2、m3等),并注明“单价和总价由造价工程师(或结算人员)按规定计算、审定”。

(5)对无法计算量、价的索赔项目,由甲、乙双方讨价还价、协商确定后,甲方、乙方、监理共同签证。

(6)对甲方(含监理方)、乙方或因索赔依据有争议或达不成一致的索赔项目,可以先放一放,以后再办(毕竟是少量,一般不会影响工程进展)。因为时间可以改变人(的态度、、认识、观点),时间可以改变一切。

(7)在做以上工作的时候,先用铅笔逐项记录,确认一致、无误后再用钢笔签证。

(8)对甲方、乙方已经签完字的索赔项目(一般都会有问题和风险),监理工程师可以直接签署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如果不怕得罪他们),或者把签字的日期推后一日或几日,以表明自己的被动和无奈,一旦有问题时也可以减轻一些责任和风险。

5监理工程师作出“索赔处理决定”

经过上述深入、认真、细致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可以把“铅笔”字迹记录变成“钢笔”记录固定下来,并签字盖章后交与业主。即使有部分或几项还有不同意见,可加以注明或剔出,先放一放,以后再找依据或适当的时机处理。这不会影响大局和整体的形象进度。时间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最好老师。允许任何人持不同意见,也允许任何人有认识问题的时间和过程。尤其是在中国现行的建设体制下(深层次问题),索赔可以延后甚至于工程竣工后再定、再签,因为索赔可以不进入当月支付,且当月支付的进度款也只是一个预支款或估算。这与国际上当月支付的进度款即为结算,过期的索赔在以后的月份和结算中就不予承认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也是监理工程师在反索赔时要加以注意的。

6业主审查、签证并决定补偿方式

各项索赔项目及数额等工作在此前已经做完,也经双方或三方协商,因此索赔报告及反索赔意见、结论递交业主后,业主即可确认并马上签字、盖章。在这里需要业主考虑的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或者仅给予费用补偿或者仅给予工期延长或者同时给予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对于选择何种方式补偿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一般只提建议,由业主自主选择(或与承包商协商)。

7承包商接受索赔处理

一般情况下各项索赔项目及索赔额等工作也是在此前已经完成,承包商也已参与并知晓审核的全部过程、结果和结论,因此承包商会同意索赔处理,并进入中期(或月进度)支付,最终进入结算、审计。但即使这样有时承包商仍有意见或反悔,也可以放一放,另找时间和机会确定;或者直接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但这是一种极端的方法,弊大于利,耗时、耗费、伤感情、毁形象,尤其对于合作共赢的双方(业主与承包商)或多方(业主、承包商、监理、设计、勘察、供货、用户、政府等)。监理工程师也要特别避免这种极端情况的发生。因为在仲裁或诉讼中监理工程师可能是双方的证人(甚至于也负有造成损失的责任,即污点证人),会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这不是我们所期望的但难以回避,而且往往会面临很多尖锐、敏感问题。不论发生何种情况,监理工程师都要积极应对。不怕它发生只怕无准备。这里不再赘述。总而言之索赔与反索赔可被认为是一种高超的艺术和技巧的竞技和较量,也是双方或多方组织和个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及时做出决定、尽可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索赔基本原则;注重索赔事件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抓住重点、难点和要点;发挥自己的特点和综合素质,彰显监理工程师高尚的职业道德风采和人格魅力;运用娴熟的工作手段、技能和技巧,积极应对索赔与反索赔等。使工程建设和合同履约更趋于客观、合理,全面履行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责任,赢得业主、承包商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和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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