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是( )。
下列不属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是( )。
A 、进货检验的义务
B 、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C 、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D 、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①进货检验的义务;
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③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④其他禁止性义务。B项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包括
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4、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是什么?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有哪些法定的义务
根据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应当履行下列的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既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销售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可以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也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产品销售者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时,主要应当查明该产品是否有产品的批准生产文号、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于属于名优产品的,还需要查明该名优产品的标识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
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保湿、冷藏等措施,保证产品自验收入货时起至售出止,其品质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所谓“失效”是指产品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效力或者功能。“变质”是指产品已经产生根本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本身已经产生的本质性的变化,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和使用价值,将此类产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必将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六)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七)销售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