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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表述,错误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7:45:58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关于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B 、应当检查:工程项目的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C 、应检查建筑材料检验、仓储保管等人员是否掌握强制性标准

D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条规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①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③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⑤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是

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是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第六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第七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第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主要技术要求;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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