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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指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7:46:55 来源:网友投稿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指的是( )。

A 、受要约人对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B 、承诺中增加的建议性条款

C 、承诺中要求增加价款

D 、受要约人对合同履行方式提出独立的主张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承诺中增加的建议性条款是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指的是(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指的是( )。

B.承诺中增加的建议性条款

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变更,并非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包括: (1)增加有建议性的条款、说明性条款或表达了一些愿望; (2)在要约人授权范围内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 (3)承诺中添加了一些法律规定的义务等。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含义及效力是什么

要约是双方当事人有意向签合同,采取要约方式。例如咱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是要约邀请。那么受要约人对邀约内容变更有什么效力?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主要体现在变更以下内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

2、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以外,对原要约内容作出某些补充、限制和修改。如承诺中增加有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以及在要约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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