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让债务后,其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
债务人转让债务后,其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
A 、由原债务人行使
B 、由债权人行使
C 、由新债务人行使
D 、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权转让的抗辩权利
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2.抗辩权(Einrede,exception)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
法律知识讨论:
例如先诉抗辩权(民法第745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第264条)。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例如抵消权行使之对抗(德民第390条)。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后者谓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德民以消灭时效发生灭却的抗辩权(德民222条、民法44条)有谓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者。然形成权乃有使权利创设、变更或消灭之作用,而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求权行使之效力,故抗辩权为一种特殊权利也。――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例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页。
4.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甲乙双方约定同时履行,甲方未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辩权。――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
5.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6.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之请求权之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请求权与抗辩权乃居于对立之地位。在解题或分析案例时,应当兼顾。此种请求权与抗辩权对立性思考方式,系法律基本思维能力,应予重视。――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1页。
7.抗辩权,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绝给付得权利,如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权利人仍主张时,义务人得行使其消灭时效抗辩权。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及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绝履行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98条)。后者非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264条),及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745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用工作之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8.抗辩权乃适用于阻止请求权行使之权限,例如买卖价金请求权得以时效消灭抗辩权对抗(台湾地区民法第127条第1项第8款或第125条)。抗辩权可分为阻碍性抗辩权和否定性抗辩权两种类型。阻碍性抗辩权指不侵犯请求权之本体,只暂时或永久的阻碍其有效行使,其权利经有效抗辩后仍然存在。可分为延迟性抗辩权aufschiebndeEinrede此种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如法定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排除性抗辩权ausschliessende此种抗辩权可长期阻止请求权之行使,如时效之抗辩、赠与之穷困抗辩、侵权行为被害人之经济履行权。否定性抗辩权Einwendung指否认权利之形成和存续的抗辩。此种抗辩当事人纵不为抗辩之主张,法院应就已经证明之相关事实主动加以斟酌。如行为能力欠缺,形式欠缺等。
合同法对于债务人抗辩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关于债务人主张抵消的权利规定: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权类型
抗辩权的类型: 1.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2.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行使: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2.后履行抗辩权和 不安抗辩权 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中让与人就是指债权人。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债权转让制度的创设,首先是基于其作为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债权人享有自由处分之权利属性。从社会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来看,允许债权债务的流转也是必然和必须的。债权转让制度对于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实现资金流动、催收债权等都有积极意义,还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加以运用。
相较于转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受让人为该通知时最大的障碍在于债务人如何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由于债权债务发生于转让人和债务人之间,转让债权的合意达成于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发生过直接联系,受让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时,应同时提示确已受让债权的相关债权凭证或转让协议等供债务人核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务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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