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在农村公路桥梁施工中,混凝土制备必须以( )计量。

在农村公路桥梁施工中,混凝土制备必须以( )计量。

发表时间:2024-07-22 17:59:40 来源:网友投稿

在农村公路桥梁施工中,混凝土制备必须以( )计量。

A 、重量法

B 、体积法

C 、比例法

D 、混合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的是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切实加强水泥混合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筑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某工区人工岛零丁洋中现场浇筑时,出现滞后泌水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混凝土因其性能优良、成本低廉,施工简便、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海洋开发、地热工程、水电和公共交通等领域。混凝土施工中要求混凝土具备良好和易性和施工性能,而有些混凝土在拌合完成后,出现浆料下沉,粗骨料外漏,混凝土边缘泌黄浆的现象,这就是常见的混凝土泌水现象。混凝土泌水率是衡量混凝土和易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泌水率越高,混凝土和易性越差,施工难度增大。混凝土泌水率太大,成型拆模后,表面产生砂线、砂斑、麻面,严重影响混凝土外观。泌水严重的混凝土,振捣后上层产生浮浆,且在底部或侧面形成孔隙,形成泌水通道,严重影响混凝土力学性能。新拌混凝土中的拌合水可以分为2部分,一部分是提供水泥水化作用的结合水,另一部分是供混凝土流动性的自由水。新拌混凝土的自由水过多是造成混凝土泌水的本质原因。

混凝土泌水现象发生于新拌混凝土出机时,很容易被发现,可及时进行调整。有的新拌混凝土的初始状态,粘聚性良好、无离析、泌水、板结等现象,但放置一段时间后产生大面积泌水则为混凝土滞后泌水。滞后泌水会造成顶部或靠近顶部的混凝土因含水多,形成疏松的水化物结构。滞后泌水更具隐蔽性,工作台上的技术人员很难对混凝土状态作出正确的判断,待浇铸滞完成后才发现泌水,后果将难以弥补。因此混凝土滞后泌水是混凝土工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本文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自身工程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1混凝土滞后泌水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方案

混凝土滞后的原因很多,本文主要从胶凝材料、掺合料、细骨料、粗骨料和外加剂等因素进行分析。

1.1胶凝材料

水泥作为混凝土中最重要的胶凝材料,与混凝土的泌水性能密切相关。水泥组分和颗粒级配等是造成混凝土滞后泌水的直接因素。普通硅酸盐水泥组分较复杂,其主要成分可视为由硅酸三钙(C3S)、硅酸二钙(C2S)、铝酸三钙(C3A)和铁铝酸四钙(C4AF)组成。其中C3S含量最大(50%~75%),主要决定混凝土早期强度和末期强度,C2S水化热较低,决定末期强度,C3A具有较高的水化热,对凝胶时间和早期强度贡献最大,C4AF主要起到抗酸性物质腐蚀的作用。普硅水泥各组分的相对含量以及相关性能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C3A是普硅水泥组分中水化速度最快,放热最多的组分。由于C3A的水化作用,使拌和水中的结合水增多,自由水减少,因此通常情况下,新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流动度都随时间增长而减小,直至尚失工作性。夏天气温高C3A的水化加快,加之其放热量大,进一步促进C3A的水化,为了使水泥能够具有充足的施工时间,缓凝组分(石膏)加入量比其他季节多。过了夏季转入气温较低的秋冬季,环境温度降到了10℃以下,C3A的水化速度减慢,放热减少,而水泥的缓凝组分不变时,就会出现混凝土滞后泌水现象。在对此种水泥的净浆测试中,发现减水剂的掺量增加时,净浆流动度随时间的增长先增长后降低。减水剂掺量增加可从水泥表面电荷进行分析,水泥表面的电荷可通过Zeta电位间接测得。水泥各组分的Zeta电位平均值如表2所示:

目前使用的减水剂分子都带负电荷,根据静电平衡原理,减水剂分子主要吸附于水泥组分的C3A和C4AF组分上。由于低温造成C3A水化减少,水泥颗粒表面的正电荷更多,那么就需更多的减水剂分子吸附在其表面才能将水泥颗粒分散开,因此减水剂掺量增加。随着C3A水化反应的进行,水泥颗粒表面的正电荷逐渐减少,首先有一部分减水剂分子解吸附出来,造成减水剂分子过量,从而出现滞后泌水现象,而没有解析出来的减水剂分子被包埋于水化产物中,丧失对水泥颗粒的分散能力。因此混凝土滞后泌水在秋冬季节发生的几率更高,要解决这个问题,可减小减水剂的掺量,适当将出机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流动度减小一些,即使出现后滞,也不至于造成混凝土泌水。

另外采用低热水泥进行混凝土拌合时,也时常出现滞后泌水现象,机理与前述机理类似。低热水泥广泛用于大体积混混凝土中,有效降低了由于水泥水化过程中放热引起的混凝土开裂现象。为了降低水泥水化的过程中的水化热,其组分中C3A含量较少,减水剂在水泥表面的吸附较少,因此同等掺量下,能起到分散作用的减水剂分子减少,表现为初期打不开。

根据吸附平衡原理,增加减水剂的掺量可增大吸附于水泥颗粒表面的减水剂分子,当足够的减水剂分子吸附于水泥颗粒表面上时,水泥颗粒才能克服颗粒间的聚集作用得以分散。随着水化进行,吸附于C3A上的减水剂分子解吸附出来,造成减水剂分子过量,从而出现滞后泌水现象。解决这种情况下的混凝土滞后泌水,可选用吸附能力强的减水剂分子,如萘系减水剂,酸醚比高的聚羧酸减水剂等。

水泥的颗粒级配差会导致混凝土滞后泌水。水泥颗粒越粗、比表面积越小、早期水化量就越少,结合水少,自由水多。太多的粗颗粒不能相互充密实,静置后,混凝土中的自由水泌出,混凝土粘聚性差。另外较少的水化产物不足以封堵混凝土中的孔道,导致自由水流出越来越多,以至产生滞后泌水。解决这种情况下的混凝土滞后泌水,最好选用颗粒级配较好的水泥。

1.2掺合料

在混凝土拌合物制备时,为了节约水泥、改善混凝土性能、调节混凝土强度等级,将掺合料加入其中。目前特别是预制混凝土和泵送混凝土中都应用掺合料。常用的掺合料有矿粉、粉煤灰、硅灰等。掺合料细度模数小,多呈球形,能够改善混凝土的流动性。掺合料活性低,需水量少,改善混凝土的抗渗性和耐久性。通常掺合料替代胶材的20%,能够明显延长水泥水化的诱导期,从而延长混凝土的初凝时间。若将掺合料对胶材的替代率提高至30%,混凝土的初期强度和后期强度会大幅下降。绝大多数掺合料在拌合过程中基本没有参与水化反应,其周围的水也多为自由水。掺合料增多自由水增多,在水胶比大的情况下,多余的自由水逐渐泌水表现为滞后泌水。因此建议掺合料的掺量不要太高,若要提高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实验确定其最佳掺量。

1.3细骨料

砂是混凝土拌合中的细骨料,有天然砂和人工砂之分。天然砂是粒径在5mm以下的岩石颗粒,含粉量少;人工砂又叫机制砂,是由机械破碎、筛分,粒径小于5mm的岩石颗粒。人工砂目前基本为中粗砂,细度模数为2.6~3.6,颗粒级配稳定、可调,含有一定的石粉,表面粗糙、棱角尖锐。由机制砂拌合的混凝土,需水量大,坍落度小,和易性稍差。当用人工砂制备低标号混凝土,如C10和C15时,水泥用量少,混凝土拌合物易产生滞后泌水现象。这是由于使用人工砂使用水量增加,自由水增多,而胶材所需的结合水少,导致过多的自由水无法容纳于体系中,逐渐泌出。因此低标混凝土拌合中可适当减少用水量,或增加胶材以提高混凝土的黏聚性。天然砂表面平滑,粉含量少,用水量少,混凝土的流动性较好,发生滞后泌水的几率相对小。砂率变动会影响新拌混凝土中集料的级配,使集料的空隙率和总表面积有很大变化。混凝土配合比中砂率对混凝土状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砂率过小集料的空隙率显著增加,不能使粗集料之间有足够的砂浆层,会降低新拌混凝土的流动性,严重影响粘聚性和保水性,容易造成离析、流浆等现象。若砂率过高砂颗粒将吸附更多的水来保持润滑,而这些水仅仅是物理吸附而不是化学吸附,自由水会泌出混凝土表面,造成混凝土滞后泌水。因此为避免混凝土滞后泌水,选择合适的砂和砂率至关重要。

1.4粗骨料

混凝土粗骨料有碎石和卵石之分,卵石表面光滑,砂浆很难将其保住,会出现露石现象。在预制管件中,采用卵石破碎的石头作为粗骨料,在冬季常会出现滞后泌水现象。这是由于冬季水泥水化慢,浆料的黏聚性差,破碎的卵石未被砂浆包住,在持续振捣时,会出现泌水现象,严重影响预制构件的外观。因此建议增加胶材用量、降低水胶比或减小坍落度以提高浆料的黏聚性,改善滞后泌水现象。碎石的接触面大,含粉高,相同条件下混凝土的包裹性更好。但是选用碎石时,应少用针片状碎石,除了强度因素外,对混凝土的流动性影响较大。因此为避免混凝土滞后泌水,应尽量选择级配好的碎石。

1.5外加剂

从外加剂因素考虑,缓释组分是造成混凝土滞后泌水的主要原因。外加剂中的缓释组分有:缓释型减水剂和保坍剂。

外加剂中的减水剂分子能够破坏水泥颗粒间形成的絮凝结构,释放出包裹于其中的自由水,将水泥颗粒分散开来,表现出一定的流动性。但是随着水泥水化的进行,水泥水化产物将一部分减水组分包裹其中,形成共沉淀、凝胶或单硫形水化铝酸钙(AFm),起分散作用的减水剂(位于活性高分子层)的数量减少,宏观表现为混凝土流动度损失或坍落度损失。其机理如图1所示。

因此为了减小混凝土的坍落度损失,需加入缓释或保坍组分。利用缓释基团在碱性条件下释放出阴离子基团吸附于水泥颗粒上,弥补因减水剂分子减水造成对水泥分散减弱的影响。以聚羧酸保坍剂分子为例,其缓释机理如图2所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适量的缓释组分和保坍组分可以减弱混凝土的坍落度随时间增长而减小的趋势。但是过多的缓释组分和保坍组分则会造成滞后泌水现象,为混凝土浇筑造成困扰。因此减小缓释组分和保坍组分的添加量能够避免由外加剂造成的混凝土滞后泌水现象。

2解决混凝土滞后泌水的成功实例

2.1原材料

水泥:利森42.5级中热水泥;砂:人工砂,密度2.63g/cm3,细度模数2.60;石:密度2.78g/cm3,粒径5~20mm;聚羧酸减水剂:石家庄市长安育才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聚羧酸减水剂GK-3000,实验室自制的聚羧酸1#、2#和3#;磺化三聚氰胺减水剂,F10,德国巴斯夫;糖,一等品,昆明立跃工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消泡剂,CHUPOCAFK-2型,竹本油脂(苏州)有限公司。

2.2混凝土配合比(见表3)

2.3外加剂配方(见表4)

2.4混凝土试验情况

采用60L单卧轴向搅拌机拌合20L,混凝土拌合物出机、60min及90min的状态如图3所示。

由图3可见,混凝土拌合物出机后,和易性和流动性良好;

3、0min时,混凝土拌合物表面泌出黄浆,粗骨料和浆体出现分离现象;

6、0min时,混凝土拌合物的骨料和浆体已完全分离,状态极差,滞后泌水严重。

2.5问题分析

根据混凝土滞后泌水现象,针对混凝土拌合中所用的原材料进行分析,发现水泥组分的问题较大。表5列出了利森中热水泥的X-射线衍射分析结果。

从表5可知,水泥中C3A含量较低,立方晶系C3A基本没有,斜方晶系的C3A仅有0.59%。如前所述要将这样的水泥分散开,需加过量的减水剂,势必造成混凝土滞后泌水现象。为了找出解决方案,设计和合成了3种(1#、2#和3#)不同的聚羧酸减水剂,针对利森中热水泥进行净浆试验,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可知,设计的3种聚羧酸减水剂(1#~3#)对利森中热水泥的净浆实验中均表现出滞后释放现象。其中1#缓释型聚羧酸的净浆流动度在30min内增加了100mm(为初始流动度的76.9%),60min内净浆流动度增加了20mm;

2、#聚羧酸分子中无缓释性基团,但其净浆流动度与掺1#减水剂的净浆流动度变化趋势类似,只是在30~60min内,净浆流动度增大15mm;掺3#减水剂的初始流动度大,比掺1#和2#的净浆流动度大35mm,说明增大酸醚比能增加水泥颗粒对减水剂的吸附,而在30min内,其净浆流动度增加了50mm(为初始流动度的30.3%),30~60min内,其净浆流动度只增加了10mm,滞后现象已达到改善。通过以上试验可知,增大聚羧酸的酸醚比对增大利森水泥净浆的初始流动度有利,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流动度滞后放大现象。增大聚羧酸的酸醚比,实质是增加减水剂的电荷密度,因此在3#聚羧酸减水剂基础上复配电荷密度更大的磺化三聚氰胺减水剂,结果见表7。

由表7可见,当磺化三聚氰胺减水剂掺量为3#聚羧酸减水剂的30%时,水泥净浆初始流动度为230mm;

3、0min后,净浆流动度减小为195mm;

6、0min后,净浆流动度为230mm,因此净浆流动度随时间增长呈先减小后增大的趋势。当磺化三聚氰胺减水剂掺量为3#聚羧酸减水剂的20%时,水泥净浆初始流动度为250mm,净浆流动度随时间延长的变化趋势也是先减小后增大。这是由于2种减水剂在水泥颗粒间的竞争吸附作用导致的,由于磺化三聚氰胺的电荷密度大,优先吸附于水泥颗粒表面,使水泥净浆的初始流动度增大;后期是3#聚羧酸减水剂吸附于水泥颗粒上,由于其在利森中热水泥上的吸附能力较低,因此在30min内,其净浆流动度减小,在30~60min内,随着吸附量的增加,其净浆流动度增大。而当磺化三聚氰胺减水剂的掺量为3#聚羧酸减水剂的10%时,两者间的吸附得到平衡,水泥净浆流动度在60min内变化不大。为了验证方案是否正确,再进行相关混凝土试验。

2.6问题解决

采用减水剂复配(见表8)的方法,进行混凝土试验,外加剂掺量为胶凝材料质量的0.6%,试验结果见表9和图4。

从表9和图4可知,采用电荷密度高的磺化三聚氰胺和高酸醚比的聚羧酸复配使用,成功解决了利森中热水泥由于C3A含量少而引起的滞后泌水现象,新拌混凝土初始状态良好,经过1h依然保持较好的塌落度和状态,基本不存在泌水现象,较好地符合了施工要求。

3结语

从混凝土配合比、胶凝材料、粗骨料、细骨料以及外加剂方面分析造成混凝土滞后泌水的原因,并列举了解决混凝土滞后泌水的成功实例,可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解决混凝土滞后泌水方案。(来源:《新型建筑材料》2017.11)

3

混泥土怎么配比

混泥土的配比方式,以每1m3混凝土中各项材料的质量来表示,如:

水泥300kg,水180kg,砂720kg,石子1200kg,该混凝土1m3总质量为2400kg;

以各项材料相互间的质量比来表示(以水泥质量为1),如将上例换算成质量比为:

水泥:砂:石=1:2.4:4,水灰比=0.60。

配合比就是混凝土中各组成材料(水,水泥,砂和石)的比例关系。

凝土配合比设计的三个参数:

水灰比单位用水量,砂率。

水灰比计算:

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C60时,水灰比W/C=αa×fce/(fcu,o+αa×αb×fce)。

αa、αb为回归系数:

采用碎石时αa=0.46αb=0.07,采用卵石时αa=0.48αb=0.33。

fce=γc×fce,g。

γc为水泥强度等级值的副余系数,按实际统计资料确定。

fce,g水泥强度等级值(MPa):

计算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Mco=mwo/(w/C)mwo为单位混凝土用水量。

计算砂率:

重量法:βs=Mso/(Mgo+Mso)%

单位混凝土拌和物重量Mcp=Mco+Mgo+Mso+Mwo

Mco每立方米混凝土水泥用量(kg)

Mgo每立方米混凝土粗骨料用量(kg)

Mso每立方米混凝土细骨料用量(kg)

Mwo每立方米混凝土水用量(kg)

扩展资料:

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常以干燥状态骨料为基准。

这是因为坚固的骨料其饱和面干吸水率不超过2%,而且在工程施工中,必须经常测定骨料的含水率,以及时调整混凝土组成材料实际用量的比例,从而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凝土配合比设计前的准备工作:

1)混凝土的设计强度;

2)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要求;

3)原材料的品种以及物理性质:

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因素:

水泥强度和水灰比:水泥强度越高,水灰比越小,配制的混凝土强度越高;反之,混凝土的强度越低。

水灰比率是混凝土中水的用量与水泥用量的重量比值。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普通混凝土

百度百科-水灰比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简化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 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章 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建设施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六章 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

(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27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多18字)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