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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与硐室施工时,一般不可能采用( )进行钻眼作业。

发表时间:2024-07-22 18:01:46 来源:网友投稿

巷道与硐室施工时,一般不可能采用( )进行钻眼作业。

A 、气腿式凿岩机

B 、凿岩台车

C 、伞形钻架

D 、钻装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巷道与硐室的施工钻眼工作应严格按照爆破图表的要求进行施工,钻眼方式可采用气腿式凿岩机、凿岩台车或钻装机打眼。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领导说必须的材料找出来,找什么?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局第5号令)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中对煤矿合法生产(在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在建矿井: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矿区划定范围的文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省能源局对煤矿的初步设计方案或开采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矿长必须持有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且所有证照都必须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按规定通过年审,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必须参加每年的复训且合格。

2、生产矿井: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能源局颁发的《煤矿生产许可证》,矿长必须持有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且所有证照都必须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按规定通过年审,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必须参加每年的复训且合格。

煤矿所持的证照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的行为,均为非法生产行为。

第二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煤矿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开采范围、标高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规定的区域和煤层内实施正规采掘作业,超越批准范围从事开采的,一律为超层越界开采。

2、正规开采三要素:①全负压通风;

②保证有两个及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

③有合理的采煤方法和支护。目前我省普遍使用的正规采煤方法有壁式采煤法、放顶煤采煤法和急倾斜采煤法,且以壁式采煤法为主;按机械化程度可分为综合机械化采煤法、高档普采采煤法和炮采采煤法。

3、巷道式采煤主要特征为:

一是无序开采,多头同掘,系统通风不稳定、不可靠,极易造成瓦斯积聚;二是在顶板来压时,不便于采取卸压措施,支护难度较大;三是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发生灾变时避险路线少,抗灾能力差;四是煤炭回收率低,资源浪费极大。因此巷道式采煤是一种无安全保障,已被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采煤方法。

4、空顶作业是指井下作业区域不按规定进行支护的违章行为,是发生顶板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煤矿必须根据矿井不同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支护类型、支护材料和施工方式,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以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禁止使用木支柱和摩擦支柱进行支护。

第三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和黔府办发[2008]83号中有明确规定。

(一) 通风系统可靠

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三条井筒。

2、矿井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机同能力”配备;矿井和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4、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5、煤矿新布置采面运输巷、回风巷,巷道设计标准须满足:

(1)选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2m2,回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0m2;

(2)选用普通、高档普通机械化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均不得小于8m2;

(3)选用放炮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均不得小于6m2。并且进风巷、回风巷巷道净高均不得低于2m(薄煤层巷道不得低于1.8m)。

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布置中间联络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7、掘进工作面施工禁止使用功率11kW以下的局部通风机和直经600mm以下的风筒为掘进工作面供风。

8、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

10、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及突出矿井的回风流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1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必须建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必须建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混合式。

13、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14、通风设施构筑位置、工程质量、维护管理等符合规定。

15、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

(二)严禁无风、微风巷道

矿井供风量、井下巷道配风量、采掘工作面配风量、硐室配风量、其他作业场所配风量及温度、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规定。掘进岩巷和通风行人巷道风速不低于0.15 m/s,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掘进煤巷和半煤岩巷速不低于0.25 m/s。

(三)严禁循环风通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新鲜风流中,局部通风机安设点的供风量除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最大吸风量外,还应保证掘进工作面风门至掘进工作面回风通道间的风速不小于风速(煤巷0.25m/s,岩巷0.15m/s)。

(四)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及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四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06-2006)和《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4号)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有明确要求。

(一)瓦斯抽采达标

1、开采突出煤层的消突达标指标:开采保护层抽采后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降到8.0m3/t以下或残余瓦斯压力降到0.74 MPa以下。控制范围如下:

⑴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⑵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⑶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

3、矿井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见下表)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

(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4、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见下表)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注:适用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

5、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

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下表规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 (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gt10000

≤4

(二)防突措施到位

1、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防突管理机构,配备防突工作所需要的设备、仪器和仪表,建立完善防突管理体制度,配齐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采突出头、不掘突出面。

3、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严格落实区域防突措施:

(1)煤层群开采必须采取开采上(下)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下保护层和被保护层间距小于开采厚度10倍,且层间距小于10m时,必须论证其开采对被保护层的影响。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急倾斜煤层群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要同时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2)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取布置底(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专用瓦斯抽采巷要同时抽采卸压瓦斯,要实现全风压通风,其位置、支护形式等要依据围岩特性、采动影响等因素进行设计。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巷道时,要同时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不属于区域防突措施。

(三)监控系统有效

1、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符合规定。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

3、主机有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4、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5、瓦斯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在井下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调校,确保显示和断电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6、每隔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瓦斯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

7、及时分析监控系统和瓦斯涌出的异常情况,建立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当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情况出现的时候,要迅速反应,采取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地控制。

(四)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

第五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要求,落实井下探放水工作。

1、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建立完善防突管理体制度,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和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矿井,要重新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4、在井下开采过程中,必须首先进行区域性探水,摸清井下存在的积水区域和积水情况,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中。

5、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6、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7、探放老空水前,要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8、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9、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下表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

钻孔超前钻距(m)

止水套管长(m)

<1.0

>10

>5

1.0-2.0

>15

>10

2.0-3.0

>20

>15

>3.0

>25

>20

(二)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2、防隔水煤(岩)柱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3、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4、严禁开采矿井、采区、区段之间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

第六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和设施(包括五小电器)应达到完好标准,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确保做到“三无”、“四有”、“三全”。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472条)

“四有”: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等保护装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线装置,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455条、第456条)

“三全”:防护和防火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和标志牌齐全。(《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446条、第450条)

2、井下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绞车及所有设备必须经过安全论证,并有专项措施。设备安全保护必须齐全可靠、语音通讯保持畅通。(《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第379条)

3、井下使用的阻燃设备、设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阻燃测试实验,必须有实验合格证才能入井。严禁非阻燃设备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

4、井下使用设备必须具有“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使用的返修设备必须经相关部门做防爆实验,必须有防爆许可证才能入井。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451条、第452条)

第七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一)煤矿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人员的职责,相关部门对带班人员带班情况进行考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二)煤矿必须确保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培训员工,包括培训课时、培训内容、考核成绩等。对特殊工种培训,必须取得特殊工种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三)为杜绝违章指挥必须制定严格的技术措施、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落实机电运输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管职责等。现场隐患没有排查整改结束、没有按照煤矿安全作业规程施工的,坚决不允许生产。(《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手册》)

带式输送机缓冲托辊表面胶层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的多少

1/2

滚筒无破裂轴不弯,链不松动。胶面滚筒的胶层与滚筒表面紧密结合,不得有脱层或裂口。

(2)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异响,无卡阻现象,定期注油,缓冲托辊表面胶层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1/2。局部扇风机供风情况:①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压及切换开关②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是否大于5m③有无串联风,循环风④风筒出口风量是否小于规定要求⑤风筒有无破口、漏风、风筒是否环环吊挂。

⑥风机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风机是否挂牌管理责任人到位。

2、迎头5m范围内是否悬挂便携式甲烷仪。

3、甲烷报警装置(外侧距回风口10-15m,里边距迎头小于5M)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联锁放炮。

5、雷管炸药是否入箱落锁,有无乱扔乱入现象。

6、严格执行防尘措施,凡是岩石掘进工作面一律执行水打眼、装岩洒水、严禁干打眼。

7、工作面禁止装药与打眼平行作业,装药要指定专人负责,其他无关人员不准装药。炮眼装药后其余的空隙要全部用水炮泥和黄泥封满。

8、放炮母线必须悬挂,不得与钢轨、管子、风筒、电缆、电线等靠近。放炮地点距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是否采用湿式打眼。

9、是否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10、防尘洒水系统是否齐全。

11、隔爆设施覆盖巷道断面不少于60%。

12、有无CH4 检查牌板、记录。

13、各特殊工种岗是否持证上岗、电钳工班组长、瓦斯员、爆破工必须携带便携式。

14、材料存放是否整齐、挂牌管理、影响通风行人。

二、专业术语

1、三专——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

2、二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3、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CH4。

4、三联锁—生产班长、放炮员、瓦检工放炮时进行换牌联锁。

换牌方法: 放炮点

放炮牌① 命令牌②

瓦检工

生产班长牌③

职责:

放炮员——负责装炮质量及放炮期间的撤人把口。

生产班长——负责放炮地点工程质量。

瓦斯工——检查CH4浓度符合放炮条件。

5、前探梁临时支护——提前护顶的一种设施。

6、敲帮问顶——就是利用镐、钢钎一类工具,去敲击巷道周围已暴露未加管理的岩层,使其发出回音,来确定岩石松动、离层和断裂的一种方法。

三、安全员日常重点检查内容

1、各作业地点CH4 、CO2浓度。

2、采掘地点风量。

3、掘进面有无空顶、空帮。

4、超前支护、临时支护、防倒器、撑杆使用情况。

5、风电、瓦斯闭锁是否动作正常。

6、风机切换情况。

7、开门地点工程情况。

8、施工地点的措施落实情况。

9、便携仪、瓦斯传感器安装使用情况。

10、通风设施是否完好。

11、主副井斜坡安全设施完好情况。

12、运输机头、机尾、绞车、地杆、地锚、戗柱、压柱是否齐全可靠,是否安装声光信号。

13、扩修地点工程、措施落实。

14、扩修、回收地点风量、CH4 情况。

15、特殊工种上岗情况。

16、主副斜井排水点排水情况、水量变化情况。

17、电器设备有无失爆。

18、有无扒蹬、跳车、坐皮带现象。

四、一般规定的检查

一般规定的检查内容有:

1、巷道和硐室掘进施工前,应编制掘进作业规程,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采用平行作业时,平巷不得由里往外进行支护超过10度 的倾斜巷道,每段内不得由下向上进行永久支护(锚喷除外)在倾斜巷道中施工,应设有防止跑车和坠物的安全设施。

3、采用掘进和支护单行作业时,在前一段的永久支护尚未完成时,不得继续掘进。永久支护前端距掘进工作面距离符合设计规定,而且必须有临时支护措施在顶板压力特别大的地区或易风化、膨胀的软岩中,要求采取短掘砌法施工。

4、道掘进临时停工时,临时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并检查好巷道所有支护,保证复工时不致冒落。

5、掘进施工中,必须标设中线及腰线。用激光指示巷道掘进方向时,所用的中、腰线点不应少于3个点。

五、巷道掘进检查

巷道掘进检查的内容有:

1、巷道的掘进毛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局部超高和每侧的局部超宽,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毫米(平均不应大于75毫米)。

2、巷道的锚杆间距按照措施误差不超正负100mm。

3、在掘进工作面打眼前,应清理顶板两帮的浮石。

4、是否要求使超前支护和前探梁。

六、道支护的检查

巷道支护的检查内容有:

1、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和久支护必使用前探梁护顶,前探距离不得超过1架棚距,严禁空顶作业。

2、临时支护距工作面的距离一般不大于1米,锚喷巷道不大于2-3米,软岩层应紧跟工作面。

3、倾斜巷道使用的U型钢必须保持足够的迎山角,每架U型钢使用不少于三道的金属拉杆。

4、斜巷掘进工作面上方要设牢固的安全挡板。距工作面上方20米处,要设安全栏遮挡。

5、砌碹用的碹胎,使用前要进行检查挑选,每架碹胎组立完成后,至少要打3个压顶楔子,跨度超过5米的巷道砌碹拱时,碹内必须打上顶子,防止碹胎变形或塌落。

6、碹体和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充实。

7、砌碹翻棚应先检查施工地点前后巷道的顶板压力情况和棚子质量情况,并将翻棚附近的棚子进行加固斜巷要打好顶子或打好拉杆,用铁丝联系好。

8、砌碹翻棚空顶距离:顶板岩石坚硬、无浮石时,最大不超过5米,一般为2米顶板压力大、浮石较多,每次只准翻1架砌1米。翻棚后要进行找顶,顶板不好时,要采取临时挑顶办法护顶。

9、大断面巷道施工必须架设牢固的脚手架,脚手架上面不准存放过多的材料。

10、在交叉点施工时,巷道中的支巷开口处进行掘进时。交岔点的“牛鼻子”与其背后岩层间的空隙必须用混凝土填充严实,如空隙超过250毫米,允许用坚硬的毛石填充并用砂浆灌碹。

七、顶板管理的检查

顶板管理的检查内容有:

1、凡裸岩巷道完好的顶板,不得任意破坏。

2、巷道顶板完好,整体性能强,岩质密实的静压巷 道棚距按作业规程施工。顶板破碎、有活石的静压巷道或无活石的动压巷道棚距按作业规程施工。

3、翻棚时必须由班(组)长和安全员进行敲帮问顶。

4、撬落活石应从顶板完整的地方开始,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在撬落活石时,一人操作,另一人在后面当好安全监视哨,禁止行人通过时撬顶。

5、巷道顶板完好、岩质坚硬、整体性强、节理与层理不发达的静压巷道,可以采取锚杆支护。

6、打锚杆在打眼前,必须先凿落浮石,然后开机钻眼有棚巷道打锚杆要翻1架打1排,或先打眼后翻棚。

八、瓦斯管理的检查

1、瓦斯检查员是否配备齐全,工作面是否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

2、井下各个检查地点是否按《规程》规定进行检查。

3、瓦斯检查是有记录,是否做到检查牌板、记录、报表三对口。

4、瓦斯检查员检查记录是否随身携带,记录是否齐全。

5、瓦斯检查员是否在现场交接班,有无空、漏、假检行为。

6、检查仪器是否有效、准确。

7、爆破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8、在停风区是否有人作业。

9、停风区是否有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九、机电设备检查标准

(一)、电器通用部分检查标准

1、零部件齐全,三证齐全(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证)完整,符合各项技术性能的要求。

2、井下电气设备铭牌、防爆标志齐全、醒目。

3、螺栓螺母簧垫齐全,规格统一,并进行镀锌等防腐处理,不得有锈蚀,螺丝紧固后应有1-3丝的余量,头部不得有铲伤或变形,不通孔螺栓最小啮合数不得少于6丝。

4、设备打开后的带电部位,应设“有电危险”等字样的警告标志。

5、保护齐全灵敏可靠,各零部件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十、带式输送机检查标准

1、各种标志牌齐全醒目,零部件齐全完整,无开焊、无变形。

2、机头架各连接尺寸符合原设计要求,各传动滚筒的表面光滑平整,无破裂,运转灵活,边缘无毛刺,胶面滚筒的胶层与滚筒贴合紧密,不得有脱层或裂口。

3、储带仓涨紧小跑车运行无卡阻现象,轨道无变形,连接可靠,行程符合规定。

4、中间架平直无变形,连接可靠,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异响。

5、机尾纵梁、滑靴等无开焊、无变形,连接牢固可靠,缓冲托辊表面胶层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1/2。

6、减速箱、联轴器等,运转平稳无异响,无渗漏油现象,制动装置灵敏可靠、闸带磨损余量不少于3mm 。

7、电动机运转平稳,零部件齐全完整。

8、涂漆标准:涂漆前进行彻底除锈,机体涂铁红漆,涂漆要求均匀不得有滴流现象。

9、输送机是否设置胶带打滑或低速自动停机的保护装置综合保护器是否投入使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十一、喷浆机检查标准

1、设备卫生清洁整齐,腔体清理干净无杂物,零部件齐全,铭牌齐全醒目。

2、电机防护罩、拔料器完整无损、无变形。

3、机架、料斗、排气管、无开焊变形,轮对转动灵活。

4、压紧装置齐全完整,转动灵活。

5、传动系统运行平稳,无异响。

6、减速箱无裂纹和变形,接合面配合严密,不漏油,油量适当。

7、电机运行正常,电气部分符合电器通用标准。

十二、小型电器检查标准

1、外观无损伤,涂漆均匀,标志醒目。

2、螺丝、垫圈、喇叭口、密封圈、挡板、挡环、压板规格一致并符合完好标准。

3、压盘式喇叭口压紧后应有余量,螺旋式喇叭口压紧后应有不少于3个螺距以上的余量。

4、接地螺栓、卡爪齐全,规格符合要求。

5、接线柱、卡爪、弹簧垫、绝缘台齐全完整。

6、按钮灵敏可靠,按钮轴孔间隙符合防爆要求。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标准是什么

煤矿粉尘预防措施及条列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防治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我国煤矿的生产作业条件普遍较差,粉尘浓度超标现象严重,接尘人员劳动防范意识不强,给国家、企业、职工及家庭生命财成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使得煤炭行业职业病形势仍相当严峻。

⒈总体要求

一、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离工作面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二、掘井工作面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司机工作点和机组后回风侧产尘点下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司机工作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1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三、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作业人员的工作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四、井下煤仓放煤口、溜媒眼放煤口、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五、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六、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⒉粉尘治理

一、井下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

①、永久性的防尘水池容量不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水池的一半。

②、防尘水管应铺设到所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50m或100m安设一个三统及阀门

③、防尘用水系统中,选装水质过滤装置,悬浮物的含量不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

二、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媒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三、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①、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和巷帮、水泡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范措施,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用捕尘措施。

②、采煤工作面应有由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应对可注水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③、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研法,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避,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④、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降尘器。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降尘器构成综合防尘系统。

⑤、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两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⑥、井下煤仓放煤口、溜媒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降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降尘器降尘。

⑦、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用干式钻孔,但必须采用捕尘、降尘措施,必要时必须采用降尘器降尘。

⑧、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降尘剂。降尘剂必须保证无毒、无腐蚀无污染环境,并不影响煤质。

四、预先湿润媒体:

①、煤层注水

a)注水过程中应进行流量及压力的计量。

b)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媒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1.5%

c)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渗水、漏水或跑水。

②、采空区注水: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用在上一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层的媒体进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矸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五 、煤矿防尘用喷嘴应符合MT/T240的规定,降尘器应符合MT159的规定。

六 采煤防尘

①、综采工作面防尘,采煤机割煤防尘

A、采煤机割煤必须进行喷雾并满足以下要求:

a)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免得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高压胶管得来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

b)泵站应设置两台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B、自移式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防尘,

液压支架应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a)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可靠的防止砸坏措施,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护。

b)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进行喷雾的喷嘴;采用放顶煤工艺时应安设向落煤窗口方向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均不得小于1.5MPa

c)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喷雾泵站,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液压支架喷雾参数相匹配。泵站应设置两台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②、炮采防尘

① 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为0.2MPa-1.0 MPa,耗水量为5Lmin-6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

② 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充水荣容量应为200ML-250ML

③ 放炮时应采用高压喷雾等高效降尘措施,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措施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④ 在放炮前后宜冲洗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宜边出煤边洒水。

七 掘进防尘

①、机掘作业的防尘

a)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

b)掘进机上喷雾系统的降尘效果达不到本标准(总体要求第2点)的要求时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等高效防尘措施。

c)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时,应对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以阻止截割粉尘向外扩散。工作面所形成的混合式通风应符合MT/T441的规定

②、炮掘作业防尘

a)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3.0MPa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MPa-0.2MPa,耗水量以2L/min-3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

b)炮眼内应填塞自封是的水泥炮,水泥炮的装填量应在一节级以上。

c)放炮前应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清洗。

d)放炮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m-1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当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e)放炮后,装煤(矸)前必需对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装煤(矸)对洒水。在装煤(矸)过程中,边装边洒水,采用铲斗装煤(矸)机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行装煤(矸)喷雾。

③、通风防尘:掘进巷道排尘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④、其他防尘措施

a)、距离工作面50m内应设置一道自动通过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b)、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2、0m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应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八、锚喷支护的防尘

①、打锚杆眼宜实施湿式钻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后可采用干式钻孔。

②、锚喷支护的防尘:

a)、打锚杆眼宜实施湿式钻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后可采用干式钻孔。

b)、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

c)、采用低风压近距离的喷射工艺,其重点是控制一下参数:

输料管长度 小于或等于50m

工作风压0.12—0.15MPa

喷射距离0.4-0.8m

d)、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两道义上的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泥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九、转载及运输防尘

① 转载点防尘

a)、转载点落差宜小于或等于0.5 m,如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b)、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或采用除尘器除尘。

c)、在装煤点下风测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② 运输防尘

运输巷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3.粉尘检测

一、煤矿粉尘浓度和游离SiO2含量测定应按GB5748规定的方法进行,粉尘粒度分布测定应按MMT422规定的方法进行。

二、煤矿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三、井下主要接尘人员应配戴个体粉尘采样器,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四、各矿测尘部门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每个采区至少一人。

五、煤矿井下粉尘测定时间

①、对井下每个测尘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

②、采掘工作面每月应该进行一次全工作班连续粉尘测定。

③、粉尘粒度分布每半年测定一次,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游离SiO2测定。

④、粉尘中游离的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⑤、煤矿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季度综合上报主管部门。

⑥、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安设粉尘浓度传感器进行粉尘浓度连续监测。

六、矿井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矿井上下作业场所测沉淀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表一1的规定。

表1煤矿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掘工作面 1.采掘机割煤

2.移架

3.放顶煤

4.风镐落煤、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

5.工作面巷道钻孔钻机

6.电煤钻钻眼

7.回柱放顶、移刮板运输机

8.落煤层工作面风镐和手工落煤

9.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10.刨煤机司机操作刨煤机

11.倒台阶工作面风镐落煤

12.掩护支架工作面风镐落煤

13.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14.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15.带式运输机作业

16.工作面回风巷 采煤机回风侧10m—15m

司机工作地点

司机工作地点

司机工作地点

一人作业在其回风巷3m处,多人作业,在最后一人会风侧3m出

打钻地点回风侧3m—5m处

操作人员回风侧3m—5m处

工作人员工作范围

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

工作面作业人员回风侧3m—6m处

司机工作地回风侧3m—5m处

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

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

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端头10m—15m处

放炮后工人已经进入工作面开始作业前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转载点回风侧m—10m

距工面端头15m—20m

采掘工作面 1.掘进机作业

2.机械装岩

3.人工装岩

4风钻钻眼

5.电煤钻钻眼

6.钻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7.砌碹

8.抽出式通风

9.切割联络眼作业

10.刷帮作业

11.挑顶作业

12.拉底作业

13.工作面放炮作业 机组后4m—5m处的回风侧

司机工作地点

在未安设风筒的巷道一侧,距装岩机4m—5m处的会风流中

在未安设风筒的巷道一侧,距矿车4m—5m处的会风流中

距作业点4m—5m巷道中部

距作业点4m—5m巷道中部

距装岩机回风侧3m—5m巷道中部

在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内

在距作业点回风侧4m—5m处

在距作业点回风侧4m—5m处

在距作业点回风侧4m—5m处

放炮工人在工作面开始作业前的地点

锚喷 ⒈钻眼作业

⒉打锚杆作业

⒊喷浆

⒋搅拌上料

⒌装卸料

⒍带式输送机 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

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

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

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

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

转载地点回风侧5m—10m处

转载点 1. 刮板运输机

2. 带式运输机作业

3. 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4. 翻罐笼及溜煤口司机进行翻罐笼和放煤作业

5. 人工装卸材料 1. 距两台输送机转载点回风侧5m—10m处

2. 距两台输送机转载点回风侧5m—10m处

3. 尘源回风侧5m—10m处

4. 司机工作地点

5. 作业人员工作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1. 地质刻槽

2. 巷道内维修作业

3.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1. 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

2. 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

3. 作业人员回和活动范围

4.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一、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煤尘的爆炸性鉴定由国家授权单位为按MT78规定进行,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治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每周至少价差一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于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淀煤尘,每年应至少一次对主要进风大巷进行刷浆。

四、预防煤尘爆炸

①、井下运输机巷道、转载点附近、翻罐笼附近和装车站附近等地点的沉积煤尘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扫周期有过矿总工制定,并将堆积的煤尘和浮煤清除。

②、对煤尘沉积强度较大的巷道,可采取水冲洗的方法、冲洗的周期应根据煤尘的沉积强度及煤尘的爆炸下限浓度确定,在距离尘源30m的范围内,沉积强度大的地点,应每班或每日冲洗一次;距离尘源较远的或沉积强度较小的巷道,可几天或一天冲洗一次;运输大巷可半月或一月冲洗一次;工作面巷道必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煤尘,清扫或具体冲洗周期有总工程师决定。

③、巷道内设置了隔爆棚,也应按下列规定撒岩粉:

a)、巷道的所有表面,包括顶、帮、底以及背板后暴露处都应岩粉覆盖;

b)、巷道内的煤尘和岩粉的混合粉尘中不燃物质组分不得低于60%,如果巷道中含有0.5%以上的甲烷,则混合尘中不燃物质组分不得低于90%;

c)、撒布岩粉巷道长度,不得小于300m,如果巷道长度低于300m时,全部巷道都应撒布岩粉;

d)、岩粉撒布周期按下式计算:

e)、岩粉(包括岩粉棚的岩粉)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可燃物的含有度不超过5%;

2.)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不超过10%;

3.)不含有任何有害或有毒的混合物(如磷、砷等);

4.)岩粉的粒度必须全部通过50目筛小于0.3mm),其中70%以上通过200目筛(小于0.075mm),一般采用石灰石岩粉;

f)撒布岩粉的巷道,应遵守下列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1.)在距离采、掘工作面300mm以内的巷道每月取样一次;

2.)每隔300m为一个采样段,每段内设5个采样带,带间距约50m。每个采样带在巷道两帮顶底板周边采样,取样带宽0.2m;

3.)将每个取样带内的全部粉尘分别收集起来,除去大于1mm粒径的粉尘;

4.)化验室应及时将分析结果报告总工程师,如果不燃物组分低于规定,则该巷道应重新撒布岩粉。

五、隔绝煤尘爆炸

①、主要采用被动式隔爆水棚(或岩粉棚)也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隔绝煤尘爆炸的传播。隔爆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隔爆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隔爆棚应在下列巷道设置:

a)、矿井两翼与井筒向联通的主要大巷;

b)、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

c)、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辅助隔爆棚应在下列巷道中设置:

a)、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b)、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

c)、采取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②、水棚

a)、水棚包括水槽和水袋,水槽和水袋必须符合MT157的规定,水袋宜作为辅助隔爆水棚。

b)、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各自的设置地点见4. 下五、下①、条,按布置方式又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分散式水棚只能作为辅助水棚。

c)、水棚用水量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分散式水棚的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的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水棚不小于1.2L/m2

d)、水棚的巷道设置位置:

 水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

 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m—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

 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60m—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30m—60m;

 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

e)、水棚排间距离与水棚的棚间长度:

 集中式水棚排间距离为1.2m—3.0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两个槽(袋)组的间距为10m—30。

 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间长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0m。

f)、水棚的安装方式:

 水棚的安装方式,即可采用掉挂式或上托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 水袋(棚)安装方式的原则是当受到爆炸冲击力时,水袋中的水容易泼出;

 水袋(棚)的必须之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断面S<10m2时,nB/L×100≥35%

断面S<12m2时,nB/L×100≥60%

断面S<12m2时,nB/L×100≥65%

g)、水棚的管理:

 要经常保持水槽和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 每半个月检查一次。

③ 岩粉棚

a)、岩粉棚分为重型岩粉棚和轻型岩粉棚,重型岩粉棚作为主要岩粉棚,轻型岩粉棚作为辅助岩粉棚。

b)、岩粉棚的岩粉用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岩粉棚为400kg/m2, 辅助岩粉棚为200kg/m2,

c)、岩粉棚及岩粉棚架的结构及其参数:

 岩粉棚的宽度为100mm—150mm岩粉棚长度:重型棚为350m—500mm,轻型棚为≤350mm

 堆积岩粉的板与两侧支柱(或两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50mm

 岩粉板面距顶梁(或顶板)之间的距离为250mm—300mm,使堆积岩粉的顶部与顶梁(或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

 岩粉棚的排间距离:重型棚1.2m--3.0m,轻型棚为1.0m--2.0m;

 岩粉棚与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m--300m之间;

 岩粉棚不得用铁丝或铁钉固定;

 岩粉棚上的岩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岩粉受到潮湿、变硬则应立即及更换,如果岩粉的量减少,则应立即补充,如果在岩粉表面沉积有煤尘则应将加以清除。

六、在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中,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根据选用的自动隔爆装置性能进行布置原装。自动隔爆装置必须符合MT69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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