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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必须有防止尾矿流失和尾矿尘土飞扬的措施。

发表时间:2024-07-22 18:03:08 来源:网友投稿

()设施必须有防止尾矿流失和尾矿尘土飞扬的措施。

A 、尾矿运送

B 、防止渗漏和腐蚀

C 、尾矿处理

D 、尾矿贮存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尾矿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尾矿流失和尾矿尘土飞扬的措施。

尾矿处理方法哪家能给解决?能不能给点参考?

尾矿是选矿中分选作业的产物之一,由于其有用成分的含量较低,在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无法进一步分选而成为尾矿。矿石经磨矿变为粒度很细的矿浆,小于0.075mm的矿粉一般占50%-70%,有的甚至更细,矿浆浓度一般在15%-40%左右。若将其排放到尾矿库内,除矿砂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水,基本上相当于一座水库。尾矿的大量堆积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还易造成尾矿溃坝事件,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如何排放、堆存尾矿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01 尾矿湿排 VS 尾矿干排

就尾矿排放方式而言,尾矿处理的方法主要有尾矿湿排与尾矿干排两种。尾矿湿排是一种传统的尾矿库湿法堆放方法,尾矿泥浆不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管道排入尾矿库内,通过自然沉淀将尾矿库上层的水循环利用,待尾矿库达到要求的承受负荷(设计最终高程)时闭库,然后进行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传统的尾矿湿排及堆存存在隐患较多,尾矿库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都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稍有疏忽大意就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国内外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时有发生,对尾矿坝的安全稳定要求非常高,因此尾矿库的前期投资较高。

尾矿干排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项新的尾矿处理工艺,选矿后排出的尾矿矿浆经多级浓缩后,再经一系列高效脱水设备处理,形成含水量少、易沉淀固化和利用场地堆存的矿渣,矿渣可作为建筑材料出售,亦可转运至固定地点进行干式堆存。尾矿干排工艺能缓解尾矿库库容压力,减少尾矿库安全隐患,增加尾矿再利用手段,是实现绿色环保矿山的一种尾矿处理工艺。

02 尾矿干排工艺流程

一般尾矿干排工艺系统主要由渣浆泵、水力旋流器、高效化改造浓密机、高频高效脱水筛、厢式压滤机及矿浆输送装置等构成。

尾矿经渣浆泵输送到水力旋流器进行浓缩和分级,水力旋流器的沉砂进入高频高效脱水筛进行脱水处理,溢流则进入高效化改造浓密机进行浓缩处理。经高频高效脱水筛处理过后的粗粒尾矿经皮带运输机运输到料场堆存。其中经高效化改造浓密机浓缩处理过后的尾矿由渣浆泵输送到厢式压滤机进行压滤处理,压滤机的滤饼自卸到皮带运输机上,把细粒尾矿运输到料场堆存。

03 尾矿干排设备

水力旋流器水力旋流器主要有圆柱体、锥体、溢流口、底流口与进料口组成。水力旋流器对尾矿进行浓缩脱水、分选富集等作业,工艺简单、效率高、投资低。在尾矿干排工艺流程中,尾矿浆分级采用水力旋流器可有效提高沉砂产率,提高分级效率,保证沉砂浓度。

高频高效脱水筛

高频高效脱水筛其结构包括振动电机、筛网、脱水筛框架、支座和橡胶弹簧等。高频高效脱水筛是一种新型、高效的脱水设备,结构简单,维护方便、操作简单。高频高效脱水筛不仅可以满足细粒矿物的脱水分级要求,还因其处理量大、脱水效果好而被广泛运用于细粒尾矿的脱水作业。在尾矿干排工艺流程中,高频高效脱水筛采用独特的筛板结构,加上电机的高频振动,不仅使矿浆颗粒不易穿过筛孔,而且脱水效率更高,最终可得到含水量小于15%左右的干堆尾矿。

高效化改造浓密机

高效化改造浓密机主要由圆形浓缩池和耙式刮泥机两大部分组成,适用于处理细粒和微细粒物料,处理能力远大于常规浓密机。在尾矿工艺流程中,采用絮凝剂浓缩技术可以大大增加细粒尾矿的沉降速度和固体通量,最终获得较高的底流浓度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尾矿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五条 尾矿库污染防治实行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技术规程,根据尾矿所属矿种类型、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程度、尾矿库环境保护水平等因素,将尾矿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并明确不同等级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要求。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六条 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定承担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

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产运营中产生尾矿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综合利用等信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尾矿库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等信息。

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其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第八条 产生尾矿的单位委托他人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落实尾矿污染防治的措施。

尾矿库选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河道湖泊行洪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尾矿库以及其他贮存尾矿的场所。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尾矿库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第十一条 尾矿库防渗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条件,并符合相应尾矿属性类别管理要求。

尾矿库配套的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环境应急事故池等设施的防渗要求应当不低于该尾矿库的防渗要求,并设置防漫流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尾矿库的排尾管道、回水管道应当避免穿越农田、河流、湖泊;确需穿越的,应当建设管沟、套管等设施,防止渗漏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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