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 )参加审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 )参加审查。
A、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D、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订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山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五条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复合安全要求。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一切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及与采矿活动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在矿山开采及与矿山开采活动有关的矿产资源勘探、矿山设计、建设、生产的全过程中都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第四条 矿山企业(包括个体采矿)应当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矿山生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六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第七条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下同)必须有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 在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中,必须对有关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第十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初步设计应在报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中的安全的内容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批准后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修改,应征得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前,对矿山井巷、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及其他项目进行单项验收、评价;对整个生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或试生产。
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前两个月,应向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安全设施完成情况、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试生产期间对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地质变化情况、矿山安全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综合评价等资料。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检查和竣工后的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邀请工会组织参加。第十四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全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承担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五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本行业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备齐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图纸资料。
矿山采掘作业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明确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井下空气含氧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检测,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必须采取措施改正。
矿山企业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对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达到安全规定标准。
矿山罚款规定
法律分析:
1.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穿工作服、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并系帽带,要求全矿入井职工服装统一,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1.2入井人员必须穿装整齐,袖口、领口必须系好,否则每发现一人,罚款100元并拒绝入井。
1.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持有入井证、定位仪、闪光灯等证件,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缺一项罚责任者200元。
1.4单位新调入人员或雇佣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知识培训、签订师徒协议,私自允许上岗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
1.5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组织学习、不签名,允许不考试人员上岗者,罚单位及主要领导1000元。
1.6对发现“三违”知情不报或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的责任人,一经查出视同“三违”同样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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