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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分别可以表述为( )。

发表时间:2024-07-22 18:05:39 来源:网友投稿

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分别可以表述为( )。

A 、相对权,绝对权

B 、相对权,相对权

C 、绝对权,相对权

D 、绝对权,绝对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物权和债权的不同以及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不同,务求简洁精炼,谢谢!

一、物权和债权的不同

1.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客体不同:物;给付行为

3.效力及范围不同:对世权,绝对权,排他性和优先性;对人权,相对权,相容性和平等性

4.设定不同:采取法定主义;采用意定主义

5.义务主体不同:不特定;特定

6.救济方法不同:依据物上请求权;一般未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人身权和人格权的关系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3.身份权有:荣誉权,名誉权,亲权(如配偶权)等。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

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2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3、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4、 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物权和债权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

1.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权利,直观地体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直接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间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现根本不涉及物的情况。这种客体方面的差异最终决定了物权和债权在性质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异。

2.支配权与请求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

作为请求权债权在这一点上与其具有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这由此也让我们直观地感受到,物权的效力要高于债权,同时我们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债权需要担保,而且通常都会选择物权作为担保方式。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的义务。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债权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既然物权是绝对权,这也意味着物权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具有相对效力。

4.排他性与兼容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共有关系上,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但有些物权是可以并存的,如担保物权中,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债权的兼容性则意味着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物权的排他性实际上是为了满足物权支配性的需要,如果一个物归属于几个人所有的话,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对物进行充分地、自由地使用和处分。但是一个物上存在几个债权时,问题并不突出,因为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在一房二卖的法律关系中,两个合同可以同时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三个民事主体中的一个,而这又取决于出卖人(债务人)的履行意愿。

5.优先性与平等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优于债权,这主要是指在企业破产时,有物权担保的债权要优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

(2)在各个物权之间也存在优先的次序关系,如登记在先的抵押权要优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数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的不同债权之间是不存在优先次序的,即使是产生在先的债权也不能优于产生在后的债权。如甲与乙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第二天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乙的债权并不优于丙的债权,二者没有优劣之分。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与债权除了有上述的区别以外,还会发生以下的联系:

1.二者都共同属于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应。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债权和物权被侵害通常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除非物是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

2.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债权通常是物权的变动原因,我们通过债权来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所以债权通常是物权变动的媒介和手段;而物权是债权变化的结果和目的。这也让我们清楚了,物权变动最主要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即基于债权的变动,如赠与、买卖和互易。所以我们讨论物权变动时,一般都会牵涉债权(合同),如讨论抵押权时,通常都会涉及到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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