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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8:06:01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是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合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中标通知书 是值得什么?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其法律性质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0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单位对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要约吗?还是要约邀请?

1、根据合同法第13条、15条、21条,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

2、根据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一但发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3、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个缔约承诺,还不属于合同性质。综合上述中标通知书既对双方诚信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不属于缔约合同,是一种缔约承诺,没有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由此: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对方前,招标人可以收回,因为对方还没收到,不存在违背承诺,不存在负法律责任。

2、到达对方后,招标人也可以收回,中标人接收后也可以拒签合同。但是法律约束力怎么体现?因为任何一方违背承诺,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不论是招标人还是中标人,导致中标通知书发至对方后不能签订合同的,必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不是违约责任,过失方要向非过失方进行补偿,不是赔偿。这已有司法判例。

中标通知书( )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建设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属于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建设单位既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过程的投标要约已经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仅仅负有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而双方的合同并未订立,建设单位更换施工队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赔偿对方因缔结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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