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对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时效期间为2个月
B 、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时效为1年
C 、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起,时效重新计算
D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作出了不受一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仲裁审理。
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证据。
二、审查受理:劳动仲裁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四、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案件
对于本案我主要对仲裁时效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确认本案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依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3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的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应当为2008年8月1日。
其次我们确认仲裁时效的期间。
依据《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现申请人主张的是2006年11月至2007年11月销售额的3%支付提成工资。我认为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为依据最基本的法学理论:我们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规范过去的行为。因此《劳动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前(2008年5月1日)的行为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后的行为应当适用《劳动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对06年11月---08年5月1日期间的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于08年8月1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因此当事人应当于60天内(即08年10月1日)前提起仲裁。
对于08年5月1日---08年8月1日期间的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于08年8月1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因此当事人应当于1年内(即09年8月1日)前提起仲裁。
依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不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李某在此时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不应支持。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
劳动争议仲裁 时效,是指当事人因 劳动争议纠纷 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因 拖欠劳动报酬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时效 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无须双方同意。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仲裁委提交 仲裁申请书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时,仲裁委应当受理。关于仲裁时效,劳动法规定的是60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时效起算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须遵守这一时效规定。超过时效规定,当事人就丧失了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的权利,同时也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权利,所以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行使仲裁请求权。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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